起訴擔保人麼的有效期是多久,借條擔保人的有效期是多久

時間 2022-02-05 05:10:12

1樓:巧米樂

借條中***人的,要寫明保證的額度和保證的期限,以免因約定不明而發生不必要的爭執;

如果借條中有擔保人但沒有約定擔保的期限,這也是有效的,根據擔保法,此債權的擔保期限是六個月,從償還期限屆滿起計算。

相關法律知識:

擔保人承擔的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樓:法務餘老師

回答你好,民間借貸擔保的期限,依據擔保型別而定,擔保物權擔保的,主債權有效,擔保就有效。保證人保證的,保證期限沒有約定,保證期限是主債權履行期限滿後6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條 【擔保物權消滅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提問18年12月份做的擔保,他現在沒有還款,我的擔保時效過了嗎

當初的貸款是每個月還利息,一年內還清

回答那要具體合同是怎樣寫的有沒有合同到期後延續的可能有沒有寫只要貸款沒有歸還就承擔連帶責任?只要有一項就會承擔責任的最好督促他把貸款還完。

提問當初貸款時,他叫我們去的。也沒看合同,信用社的只說是這是個程式而已。讓我們簽字了。其他的自己也沒管

還有就是,現在聽貸款人的意思他就不準備還了

回答你好,這個你可以找**部門進行協商處理

更多14條

3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借條擔保人的有效期是多久

4樓:華律網

我們知道,為保證債務的更好履行,債務人可以提供擔保,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實現自己的擔保權。那麼,擔保合同期限最長是多久呢?所謂擔保合同,是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同時也是擔保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即擔保人)之間協商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

擔保合同旨在明確擔保權人和擔保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擔保期限一般存在以下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明確約定擔保期限,債主應在這段時間內向擔保人主張權利,否則逾期擔保人免責;第二種情況,是未約定擔保期限,如本案中擔保期限從最後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算的半年,超過半年之後擔保人免責;第三種情況,有約定擔保期限但未明確約定,如在合同中約定「擔保人的保證責任為借款全部付清為止」,這種情況下,擔保期限應從最後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算的2年,超過2年擔保人同樣可以免責。

5樓:律圖

借條的有效期是多久,需要看債權債務人雙方是否約定了還款時間,借條上寫明瞭還款日期的,其訴訟時效期間從還款日期次日起算計三年,如借條沒有約定還款日期的,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十年。

6樓:鑽誠投資擔保****

不管是什麼只要是擔保人,有效期是根據簽訂的合同來定的,簽訂的合同有效期是多久需要擔保的時間就是多久。一般只有符合條件才能適合當擔保人。 符合擔保人的條件:

年齡是滿18-65週歲的自然人; 享有政治權利; 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7樓:達天下大本營

根據擔保法第25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是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經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26條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欠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擔保人的擔保期限是多少時間?

8樓:人設不能崩無限

擔保人的擔保期限, 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沒有約定的,按以下的規定執行:

關於擔保期限,我國《擔保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9樓:華律網

生活中很多時候都會涉及到擔保期限,借款擔保也是經常發生的,借款擔保是指借款人有一定的擔保人作保證或利用一定的財產作抵押或質押而取得借款的方式。很多人都不清楚借款擔保有沒有擔保期限,擔保的期限最長是多久呢借款期限是指借貸雙方依照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使用期限。《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一般保證、連帶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2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予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物權法》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實踐中,雙方可以就擔保期限進行約定,但是大概限制在六個月至兩年中。所以,借款中約定了擔保的,即使是做連帶擔保,擔保期限最長是2年。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你說的應是取保候審的擔保。取保候審的擔保人的擔保期限應與公安機關所決定的取保候審期限相同。按規定,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為不超過12個月,所以擔保人的擔保期限最長也為不超過12個月。

無錫周斌律師

11樓:金佑財富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12樓:在藥王山開車的玉蝶

今借張某10萬元,和今借到張某10萬元性質不一樣哦

13樓:匿名使用者

一、擔保法19條規定,對保證方式未約定的,按照連帶責任。所以在欠條上簽字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按照擔保法26條的規定,未約定保證期間,所以是6個月。如果出借人不能證明在2023年6月9日至203年12月8日向擔保人催促還款,那麼免除保證責任。

望採納。

14樓:匿名使用者

擔保人一般擔保期是1-2年,這個要在擔保協議裡面寫清楚的。

你的情況要看一下當初你籤協議的時候有沒有寫明擔保的期限。

15樓:匿名使用者

欠債人給債權人啥時候還錢,擔保人啥時候就沒有擔保責任了

16樓:建雁山

代款人,不寫還款日,有校期是多少年?

17樓:中顧法律網

看具體情形,分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這是依保證人在保證關係中所處地位的不同所作的分類。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這兩種保證之間最大的區別在於保證人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在一般保證情況下,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期限的相關法律規定: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一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

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第三十五條: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三十六條: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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