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彩禮離婚婚後離婚南方能要回去麼

時間 2022-02-03 02:35:16

1樓:匿名使用者

沒聽說過還能退回彩禮這回事。。。也沒有什麼法律依據對此進行說明,個人認為,不能退回了

2樓:匿名使用者

世界上最心痛的感覺,不是失戀,而是我把心給你的時候,你卻在欺騙我。生活不是電影,錯過了就是失去了、沒有了,不可能像電影裡一樣有重新再來一次的機會,或許一次的錯過就會讓我們悔恨終身…… 世界上最心痛的感覺,不是失戀,而是我把心給你的時候,你卻在欺騙我。我在找她 一個不是很溫柔但有時會有點小野蠻的人。

一個不是很善良但有點壞壞的人。一個不是很善解人意但有點強詞奪理的人,一個不是很漂亮但很懂事的人,一個不是很大方但有點小氣的人,一個不是愛慕虛榮但臭美的人。沒有十全十美的人,要真的愛,就在一起。

一直在等一個人,一個懂得珍惜緣分的人,一個願和我牽手相伴到老的人,一個跟我一樣相信世間有真愛的人;一直在等一個人,一個關心我在意我的人,一個懂得包容體諒我的人,一個也許並不完美但懂得珍惜我的人;一直在等一個人,一個與我相親相愛的人,一個我們相互都喜歡的人。

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的 婚前彩禮,結婚時都還給你了,可能女方要會倒貼進去錢呢。。。 哥們你想多了

給女方的彩禮錢男方婚前要回去,女方離婚時可以要回來嗎!?

4樓:手機使用者

這個一般要不回來,主要看男方,彩禮這個是一種民俗,沒有哪條法律可以管這個,這個還牽涉一種叫贈予的法律條款,你可以諮詢律師,

5樓:匿名使用者

你都已經結婚還離婚了,還怎麼要回去?

單方離婚,婚前的禮金需要退還男方嗎?

6樓:遠親大表哥

婚後沒有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可以要求退還全部或部分禮金,具體看男方提供的證據是否得到法院的支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本案中,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因為婚前給付從而導致了男方生活困難。

離婚彩禮的法律依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經濟狀況本身就很差,不能維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單位給予經濟幫助,給付彩禮後其生活就更加困難了,應認為被告的這種生活狀況,屬於「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

如果是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就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2003 年12 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2004 年4 月1 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解釋(二)》)就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了專門規定。

《解釋(二)》 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理解和適用本條解釋時,要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一)結婚彩禮的性質

彩禮問題可否認定為屬於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的法律行為?也就是說,對給付結婚彩禮能否作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對待?我們認為答案應是否定的。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設定產生的基礎是私法自治這一民法的基本原則。依私法自治,當事人可以對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加以限制,此即法律行為的附款。附款有條件和期限兩種。

附條件和期限的原因是人們為法律行為時,大多基於對現狀的認識和對其將來發展的預期,為了使當事人能計劃未來,排除不確定的風險,可以預先設定條件和期限。婚姻法律關係本質上是一種身份關係,婚姻雙方在財產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是附隨於人身上的權利義務的。創設這種關係的婚姻行為是一種身份上的行為,行為人須有結婚的合意,但是婚姻成立的條件和程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而不是當事人意定的。

不能將婚姻行為視為契約。

所以各國民法均規定,身份關係上的行為或與身份密切相關的行為,例如:結婚、離婚、收養,收養關係的解除,繼承的承認與拋棄等此類法律行為,不允許附條件和期限。我國婚姻法強調婚姻以雙方自願為原則,婚姻關係的維繫以夫妻感j 晴為基礎,沒有將經濟因素置入其中。

我國給付彩禮的現象大多出現在經濟不發達的農村及偏遠地區,是當地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是人們不得已而為之的行為。這種現象不是普遍的,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男女平等的觀念深人人心,結婚索要、給付彩禮的現象會逐漸消失。

所以《解釋(二)》未採納所謂給付彩禮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這一觀點,並沒有做出凡給付彩禮的目的未達到即未結婚或離婚就應返還彩禮的規定,而是根據雙方的現實確定對彩禮問題的處理,具體明確服三種情況的返還彩禮。我們在具體理解和適用時,要嚴格掌握尺度,避免適用的擴大化。本案被告依照風俗給付原告彩禮禮金20000 元,由此導致了其家庭生活更困難,符合《解釋(二)》 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法院判令原告返還彩禮是正確的。

(二)彩禮的給付、收受主體

實際生活中,給付彩禮問題並不單純的是結婚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更多地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所以,對於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不能僅僅侷限於準備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當事人,而應作廣義的理解。就給付人而言,因為大多數情況下彩禮的數額都比較大,都是給付的一方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有時甚至是全家共同借債給付,所以彩禮既可以是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所為的給付,也可以是婚姻關係當事人的親屬所為的給付,如父母兄弟姐妹等。

同樣的道理,就收受該彩禮一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關係當事人接受彩禮的情形,也包括其親屬接受給付彩禮的情形。如果對給付人和收受人的主體作限制性解釋的話,是不利於糾紛的解決的。我們將彩禮的給付、收受主體明確後,如果發生糾紛,涉及到返還彩禮的問題,由誰返還,即責任主體是誰呢?

有觀點認為大多數情況下彩禮是父母收受的,應當在離婚案件中追加父母為第三人,判決其承擔返還彩禮的責任。

7樓:匿名使用者

房子除非男方母親明確表示贈與你們,否則不屬於共同財產。

給的生活費完全不用返還,這是他的義務。

8樓:張交友

你現在住的房子是你婆婆的,屬婚前財產,因為房產證是你婆婆的名字,不是你倆的共同財產。生活費已經用了,我看就沒必要再還。

至於禮金我看還是可以還一部分的,這要雙方協滴解決。

9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男人,只要能離的成,你就退他些禮金。別跟他糾纏不清。我老公每月都固定給我生活費,賺多拿多,賺少去借。

知道我已經很省了,可孩子也需要花錢的。你家男人算什麼男人。最起碼的家庭經濟保障都沒有履行。

建議離。不然有你苦的,除非你是女強人,養的起全家。

10樓:匿名使用者

房子不是你的,因為你不是所有人。

結婚前男方給女方的禮金,離婚後能要回來嗎

11樓:水月風情

可以協商,但是這些都是屬於贈送

女方可以不予歸還的

畢竟贈與的東西就是已經給了對方了

婚前男方給女方的彩禮及婚後給的錢,離婚後男方是否可以追回

12樓:四川瑞利恆律師事務所

如果為辦理結婚登記。或結婚時間較短為在一起生活的可以主張返還。

13樓:匿名使用者

彩禮ui婚後給的錢一般是不能追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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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彩禮錢能要回來嗎,離婚時能要回彩禮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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