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婚姻律師李曉娟
離婚冷靜期,是指在離婚自由原則下,婚姻雙方當事人申請自願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該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任何一方都可撤回離婚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式的冷靜思考期間。
《民法典》第1077條對此進行了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制度是《民法典》新增的制度,其立法原因是我國對登記離婚的限制比較少,比較方便離婚,這種寬鬆的政策給草率離婚創造了機會,閃婚、閃離的現象比較嚴重,離婚率偏高,不利於維護家庭穩定、保護好子女利益。
根據《民法典》第1077條的規定,登記離婚冷靜期的適用條件如下:
第一,雙方自願離婚,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符合離婚條件的,暫時不發給離婚證,不馬上解除婚姻關係。
第二,離婚冷靜期是30天,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三,30天的冷靜期屆滿後的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發給離婚證,即解除婚姻關係。第四,冷靜期屆滿後30天內,當事人未到婚姻登記機構申請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不發生離婚的後果。
如果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家庭暴力,雙方想協議離婚,那麼,根據《民法典》第1077條的規定,雙方仍需經過30天的離婚冷靜期。
對此,有人認為,這會延長被家暴人的痛苦,不利於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然而,對於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實踐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訴離婚,而起訴離婚是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加上法院對因家暴離婚的案件,一般在一審中就會作出離婚判決,因此,當事人通過訴訟來離婚的方式更有利於保障其合法權益。
2樓:
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家暴離婚在司法實踐當中,一般走的訴訟程式
現在離婚需不需要月的冷靜期,現在離婚需不需要一個月的冷靜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 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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