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柚蘇
財產都給兒子,女兒需要贍養父母,女兒可以少盡贍養義務。
《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2樓:馬婧律師
回答提問
您好!我問的不是上面的問題,
是我公公婆婆將房產和存款轉給了他的女兒,公公說女兒買房讓他們住,他的房產就轉給女兒,然後再從他的養老金十五萬裡取出五萬,送給女兒,女兒用公公給的房產和五萬,自己再出二十萬買了房讓公公婆婆住。十五取出五萬買房還剩餘十萬,然後老人的醫藥都從十萬里扣,(老人每月有五千的退休金),老人說十萬的養老金(看病買藥請保姆)等等用完後,以後的費用就是兒子和女兒共同負擔,我想請教您,房產和現金都轉給女兒,兒子沒有得到,那以後做兒子的還要出老人的費用嗎
另外請保姆的費用要從十萬里扣嗎
公公的女兒說如果我們不同意將來用完十萬元再共同負擔老人的話,她就不買房了,把老人推給我們管理,
回答這個是您個人的財產
您的財產如何分配時您自己說的算的啊
提問以上是這種惰況,他們合理嗎?我們應該怎樣對付這種事呢?
回答這個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老人獲得的是居住權,這個是可以的
居住權人是否可以讓其他人來住取決於居住權人與房屋所有人是否有相關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居住的要求,則居住權人的權利義務按照通常情況下為滿足居住需求而佔有、適用房屋的標準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登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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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都給兒子,女兒需要贍養父母嗎
3樓:紫韻小莉
房產存款全歸兒子,女兒哪樣都沒份卻要出贍養費,這樣合理嗎?
昨天,朋友在社交軟體裡吐槽道:感覺自己像抱養的,當初還沒結婚的時候,爸媽就三天兩頭給她和姐姐灌輸這樣的思想「嫁人以後就不要總惦記著孃家的家產,到時候都是留給弟弟,作為女兒她們是沒有份的。」
當時她以為這只是開玩笑,畢竟都是手心肉,不能太偏心吧。結果等弟弟結婚以後,爸媽將家裡的存款,兩套房產全都留給了他。而且自從弟弟有孩子後,爸媽更是將自己的退休金拿出一大半,給弟弟貼補家用。
甚至連他家孩子報的補習班都是二老掏的錢。
如果僅僅是這樣,她也認了,誰讓自己是潑出去的水。讓她鬱悶的是,二老生病時,花錢出力都是她和姐姐的事。而弟弟則只露個面,就找藉口說工作忙直接溜走了。
前陣子,又特意將她和姐姐叫回去商量贍養費。初步決定是每家一個月出一千塊錢。唉,明明有退休金卻非要存起來留給兒子和孫子,然後張嘴問女兒要。
這種做法合理嗎?
由於這丫頭當時挺鬱悶的,我也只能安慰她理解老人,畢竟是自己的親爸媽。不過話說回來,如果家產全都給兒子了,但卻想要女兒出贍養費或者養老,這種做法合理嗎?為了更加清楚地瞭解到大多數人的看法,我特意在群裡問了下。
從大家的言論中,我大概總結出這幾種意見。
贍養父母天經地義
有一部分人認為,父母的財產是父母的,他們完全有權利自己自由支配,他們可以選擇留給後代,可以把錢都花在自己身上。只要父母完成了監護義務,子女成年後就有贍養的義務。根據父母留給自己的財產的多少來決定孝敬父母的程度及方式,這聽上去很可笑,不過確實反映了重男輕女家庭的愚昧和無知。
此外,父母這樣的做法只能讓女兒與父母的關係日漸疏遠。如果父母做出這樣的決定,以後女兒未必會用心去盡孝心。尤其是嫁人以後,父母這樣的做法會讓女兒在男方家裡無法抬起頭。
如果女婿不樂意,會給女兒未來的幸福造成阻礙。而且女兒可能會維護自己的小家,放棄不用心愛她的孃家。
財產留給誰,誰就應該負最大的責任
當然,還有一部分人覺得不合理。雖然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都有贍養義務,但如果父母這樣做,會讓女兒心理不平衡。財產留給誰,誰就應該負最大的責任。
譬如假如所有的家產都留給兒子,女兒沒份,那麼兒子就要承擔父母的養老以及醫療等費用,女兒是無需負責的。
不過,孝順父母是必須的。家庭條件好的,出錢出力對自己也沒啥損失。如果實在是條件不好,至少要經常給予父母關懷。
4樓:馬婧律師
回答提問
您好!我問的不是上面的問題,
是我公公婆婆將房產和存款轉給了他的女兒,公公說女兒買房讓他們住,他的房產就轉給女兒,然後再從他的養老金十五萬裡取出五萬,送給女兒,女兒用公公給的房產和五萬,自己再出二十萬買了房讓公公婆婆住。十五取出五萬買房還剩餘十萬,然後老人的醫藥都從十萬里扣,(老人每月有五千的退休金),老人說十萬的養老金(看病買藥請保姆)等等用完後,以後的費用就是兒子和女兒共同負擔,我想請教您,房產和現金都轉給女兒,兒子沒有得到,那以後做兒子的還要出老人的費用嗎
另外請保姆的費用要從十萬里扣嗎
公公的女兒說如果我們不同意將來用完十萬元再共同負擔老人的話,她就不買房了,把老人推給我們管理,
回答這個是您個人的財產
您的財產如何分配時您自己說的算的啊
提問以上是這種惰況,他們合理嗎?我們應該怎樣對付這種事呢?
回答這個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老人獲得的是居住權,這個是可以的
居住權人是否可以讓其他人來住取決於居住權人與房屋所有人是否有相關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居住的要求,則居住權人的權利義務按照通常情況下為滿足居住需求而佔有、適用房屋的標準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登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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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田小雨律師
回答您好!財產屬於私人物品,怎麼處置是當事人權利,但是贍養是子女的義務。即使沒有財產,也要贍養父母,這個沒有衝突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十三條相關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所以,只要證據表明女兒沒有盡到贍養義務,是可以要求不分或者少分的。
在法制社會,兒子、女兒都是有權利繼承父母的遺產,不過也要盡到贍養義務為前提,體現權利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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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匿名使用者
父母都偏心了就疼兒子,那女兒該孝順孝順但是不能像兒子那樣,頂多買點吃的喝的長看看,主要還得兒子贍養老人
7樓:來自理坑溫厚的無尾熊
是,財產給誰是父母的權利。但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律規定的子女應盡的義務,所以就是女兒一分錢財產都沒拿到,她也要盡贍養的義務。
8樓:樂觀的靚哥哥
財產都給兒子,女兒需要贍養父母,女兒可以少盡贍養義務。
《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9樓:芊芊淺淺
當然要,父母養孩子長大是責任,但孩子大了就該養父母,這是必須的義務,無論男女
10樓:哥依舊灬狠瀟灑
協商調解,從法律上來講,兒女是必須瞻養父母的,但你財產全給兒子就不好說了,再者女兒是嫁出門的。。。
11樓:
當然 中國法律規定兒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12樓:武俠很
需要。這是義務與財產無關。而且人間三情,親情誰又能割捨下。
13樓:免費帶紅
我爸去世了,我媽就找了一個老頭一起過日子(沒領結婚證),我媽也把房子給了兒子,現在生病了讓我弟弟給送進養老院了,現在還要我拿一半的錢給養老院的費用。我媽低保卡都在我弟弟手裡,最可氣的是他連去看看都不去,我拿了一年的錢每個月一千,我家就我老公一個人上班賺錢,有公婆還有一個兒子,小女兒才3歲,我的日子過得也是很拮据了,我問我弟弟我媽低保一年多少錢他也就說幾千塊錢,我去社群問了我媽低保一年差不多一萬塊,他就給買點紙尿褲衛生紙。我實在是沒有能力掏錢了,我弟弟要起訴我上法院。可笑吧
父母把財產全部給兒子,女兒有義務撫養父母嗎
14樓:四川瑞利恆律師事務所
對於你的描述不影響對老人贍養的義務。
15樓:匿名使用者
贍養父母的義務,跟父母把錢給了誰之間沒有任何關係
16樓:c只想吃瓜
女兒有一部分贍養義務,不過兒子是主要贍養人。不存在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兒子繼承了大部分財產,兒子承擔主要贍養責任。女兒一般一個月給個幾百塊生活費,在儘可能的情況下幫忙照顧即可。
有個案例也是這個情況(父母財產都給兒子,最後要女兒養老的),父母上訴女兒,最後法官判女兒一個月給父母200元贍養費,法官覺得兒子既然繼承了差不多全部的財產就要承擔大部分的養老責任。
17樓:匿名使用者
有,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跟是否獲得財產無關。小時候父母撫養子女,父母老了,子女贍養父母,這是對等的。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如果父母要求子女贍養但是財產不給女兒繼承這樣合理嗎?
18樓:草鞋的
這樣合理,因為贍養父母是子女必須的義務,不管說父母是否給予財產,
女兒可以比兒子少贍養父母但是夫妻雙方對待雙方父母不應該有差別吧
根據我國婚姻家庭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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