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問題很模糊
失信人是不履行法院的判決
納入失信人名單,限制出行不能坐高鐵、飛機,不能高消費履行完判決就從失信人名單中移除,你的問題不屬於這種情況
2樓:匿名使用者
失信訴訟名單?沒聽過啊,只有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3樓:找法網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第二條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資訊。
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資訊:
(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資訊,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資訊。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刪除失信資訊後,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刪除失信資訊後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時效是多久?
4樓:冬瓜湯汁
如果不履行判決就會一直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直至履行判決書還清欠款後5年,就可以撤消黑名單了。
根據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的決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第二條規定:"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資訊。
5樓:雷勇律師
分情況而定,如果是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是無期限的。
6樓:催天下
當個人信用記錄出現瑕疵時,需要積極面對並查詢原因。要先將欠款還清,並在日常生活中養成規範使用信用卡的良好習慣,每個月定時還款還貸,如有可能,不妨繫結一張卡自動還款,以避免類似的問題一再發生。
目前社會上流傳一種說法,即惡意欠款形成的不良記錄是無法消除的,其實這個說法並無道理。
首先,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出具的個人信用報告是對個人過去信用行為的客觀記錄,並不對個人的信用好壞進行定性的判斷,不對欠款進行「善意」欠款或者「惡意」欠款的區分,資訊的客觀效能夠得到充分保證。
其次,商業銀行等個人信用報告的使用機構會根據個人的實際情況和其他資訊對客戶的履約能力和意願進行綜合判斷。因此,個人信用報告中不區分「善意」欠款與「惡意」欠款。這也就是說,不良記錄並無「善意」或「惡意」之分,因而出現瑕疵之後,採取正確的方法還是能夠消除的。
失信被執行人有效期是多久?
7樓:楊子電影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沒有效期限規定。
在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錄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該名單是沒有有效期的,也就是說會一直存在,只有失信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會將其有關資訊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
第七條 失信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有關資訊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8樓:百家百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資訊。
第一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的執行通知中,應當載明有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等內容。
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並作出決定。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職權決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人民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製作決定書,決定書應當寫明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理由,有納入期限的,應當寫明納入期限。決定書由院長簽發,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決定書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文書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
第六條記載和公佈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應當包括: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或組織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五)執行依據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佈的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佈。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路、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佈,並可以採取新聞釋出會或者其他方式對本院及轄區法院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情況定期向社會公佈。
第八條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向**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
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向徵信機構通報,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9樓:
一般來說,在法院判決後依然不履行相應的義務,人民法院會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有效期為二年。如果有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也就是說,失信被執行人有效期最短二年,最長五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的決定》第一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第二條規定: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
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資訊。
擴充套件資料:
有效期滿了,那麼失信被執行人就會從名單內撤銷,如果想提前撤銷,那麼需要滿足以下的條件:
1、記載和公佈的失信資訊不準確的;
2、不應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3、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
4、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式。
滿足條件的可以向法院遞交申請,人民法院核實後在三個工作日內應該刪除資訊。
信被執行人還要還錢。如果不還錢,那麼在銀行徵信報告中會一直保留這筆記錄,以後在於金融機構打交道的時候,會提示有不良信用記錄。
只有還錢以後,從還錢後的第一天算起,5年後不良信用記錄才會刪除。
要還。如果不還錢,那麼在銀行徵信報告中會一直保留這筆記錄,以後在於金融機構打交道的時候,會提示有不良信用記錄。
只有還錢以後,從還錢後的第一天算起,5年後不良信用記錄才會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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