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只要報了案,派出所肯定要結案,只是時間問題。
所有的刑事案件,在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最長可以達37天,拘留轉逮捕後最長可以達3個月。也就是說在公安機關處理超過37天加3個月,還沒有移送檢察院或做出其他處理決定,那麼公安機關就存在違法行為了。
參考《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如果是輕傷,應該逮捕,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然後移送檢察院起訴。如果是輕微傷,就在派出所處理。
2、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通俗的說,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就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兩種情況:一是公安機關立案偵察,證據齊全後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最後經法院審判。一旦公安機關予以立案偵查,進入訴訟程式,意味著,國家公權力的介入,意味著國家對於違法犯罪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公訴案件就不能私了。二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屬於自訴案件,自訴案件主要還是鼓勵和解,原告只要自願撤訴被告就不必負法律責任,在實踐中,如果真的是輕傷,一般只要達成了賠償協議並執行了,一般不會判刑.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自己必須明白你是不是清白,在這裡頭是不是太主觀主義了。
如果你確認他是無「正當理由」而去破壞你的名聲,那他嚴重侵犯了你的名譽權,並且有誹謗嫌疑。
至於你開頭遭襲擊屬於惡意傷人,儘管結果沒那麼嚴重,但也不應當不了了之。
後文的骨折引起了我的疑問:他家「護攔」那麼高嗎?而且是你父親自己翻的,跟他無關,這一點,我認為不能加在他身上。
法律講究證據,他既然是瞎胡扯,就沒有證據,沒有證據就不能以法律形式把你怎麼樣。相同的,如果你想以法律作為自己的**,你就必須盡最大的可能去收集證據,比如:你憑什麼說他打你,誰看見了。
你憑什麼說他製造謠言,你怎麼知道一定是他?他拿磚頭砸你,甚至你要收好那塊磚頭。
其實我也是根據自己所瞭解的法律常識來給你提個醒,不要光顧著生悶氣,找個律師幫忙也許是個好主意,就看你認為有沒有這個必要...
我要是你,早火了!明擺著派出所裡有他朋友,縱容他嘛!他還敢公然毀謗你的名譽,你脾氣也太好了!不收拾他留著他幹啥?
被人打傷了,司法鑑定結果輕微傷,請問警察會怎麼處理
3樓:cplasf啪
輕微抄傷可以由公安進行調解,調襲解達成協議後不再處罰,若調解不成可處罰款或15天以下行政拘留。
依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4樓:正氣長春
如果行為人不原調解,公安機關可以就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做出治安處罰,然後你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你的民事權利。
你報案後就由**對行為人進行傳喚,他不肯來**可以強制傳喚。
5樓:匿名使用者
警察有義務讓他過來調解,但如果他不來,警察可以依法對你的行為作出處理,然後你得去法院主張你的民事賠償權益!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自行協商或者由公安機關主持調解;協商或者調解達不成協議,向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縱橫法律網 孫泰律師
7樓:王會武律師
輕微bai傷屬於行政案件,對於du肇事者可以治安zhi拘留或罰款。
民警對傷害
dao案件內一般可以進行調解,並且警察容的辦案期限是一個月,期間調解以兩次為限,不能久調不決。
調解由公安民警主持,你只需要等警察的訊息即可。
如果他兩次調解都不來,那就意味著調解失敗,公安機關應該依法對肇事者作出處罰。
如果他知道這些後果,調解肯定不會不來。
8樓:民權司法
這種情況一來般通過調解或者訴訟解自決。
1、關於調解方式:如果由公安部門調解,屬於行政調解,只要雙方均原意調解,警察叫還是受害者叫都行。同時,在雙方均自願調解的前提下,也可以有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如果對方不願意來,則可能是存在沒有調解的主觀願望。2、如果對方不願意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被害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由當地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打人者承擔致人輕微傷的賠償責任。
9樓:
既然報警了,警察會安排調解。
我被人打破頭法醫鑑定輕微傷打人者是事業編制人員 他要負什麼責任
10樓:芙蓉花間
輕微傷的話行政處罰,不構成犯罪。輕傷以上才是故意傷害罪。跟打人者的工作單位沒有關係。
請問鑑定輕微傷,但對方不承認打人,警察說證據不足我該怎麼辦?
11樓:之何勿思
一般bai來說,可以通過與du對方協商、由公zhi安機關調解、向法院起dao訴等途徑解內決。
公安機關受理行政案件容後要及時調查處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處理不服的可提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
12樓:mango菌吃橙子
根據我國bai目前法律規定,打架當du中造成zhi輕微傷尚構不成dao故意傷害罪,所以內公安機關不會
給予刑事拘容留。
且看你說的情況因打人行為也你受輕微傷之間的因果關係都難以證實,因此公安機關就連治安行政拘留都難做。
在達不到輕傷標準,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對你們之間的糾紛只能調解,調解不成不能給對方以強制。
本案你雖有訴權,但也有可能因為證據不足而不能獲得勝訴判決,不過,不能判決的情況下,法院也有可能給予調解結案。
擴充套件資料: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對屬於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一百四十六條 對行政案件進行稽核、審批時,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一)違法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二)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準確;
(四)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正確;
(五)辦案程式是否合法;
(六)擬作出的處理決定是否適當。
13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復我國目前法律
制規定,打架當中造成輕微傷尚bai構du不成故意傷害罪,所以公zhi安機關不dao
會給予刑事拘留。且看你說的情況因打人行為也你受輕微傷之間的因果關係都難以證實,因此公安機關就連治安行政拘留都可能做。在達不到輕傷標準,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對你們之間的糾紛只能調解,調解不成不能給對方以強制。
2.公安機關不做刑事和治安行政處罰,剩下的民事責任部分就只有當事人自己向法院起訴了。本案你雖有訴權,但也有可能因為證據不足而不能獲得勝訴判決,不過,不能判決的情況下,法院也有可能給予調解結案。
祝你成功!
14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機關受理行政案件後要及時調查處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決定專。當事人對處理不服的可屬
提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屬於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一百四十六條 對行政案件進行稽核、審批時,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一)違法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二)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準確;
(四)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正確;
(五)辦案程式是否合法;
(六)擬作出的處理決定是否適當。
第一百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根據行政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確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根據其情節和危害後果的輕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確有違法行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有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違禁品、管制器具的,應當予以追繳或者收繳;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15樓:風雨中的北湖
真的娶不到證據,當事人死不承認,這事也真的不好辦。不過你得設法給派出所提供證據。
16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的法律漏洞太大了,如果人死了也說不承認,那就可以不要警察了
17樓:紫瀧龍騎
因沒有旁證或其他錄音錄影證據的話,走調解是比較好的途徑。打人是屬於治安方面的問題,歸公安管。法院能管的也就是公安作出處罰處理後,上法院起訴要求民事賠償部分。
但實際上,如果對方有承認肢體接觸過,派出所應該可以作出處罰。「毆打他人」是一種行為違法,只要有打人的動作即可,就算你沒受傷,只要打到你都違法。
18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有證據,比如證人、路口監控等。
19樓:零下1度的酷寒
你好,建議起訴解決。
20樓:找法網
你需要收集對方打你的證據。
構成輕微傷,沒有構成故意傷害罪,只會進行治安處罰。會被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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