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淮安浙江人
一方提前終止合同,如果不符合合同的約定的,構成違約行為,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謂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2樓:匿名使用者
除不可抗力,戰爭等原因,其他終止合同的行為都是違約,按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執行
3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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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野馬幫何莫
違約當然是承擔違約責任唄
提前終止合同是否需要交違約金
5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約定了服務期的,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勞動者提前終止合同應支付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只有專業技術培訓和保密協議以,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而解除和終止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的,只有專業技術培訓服務期約定。
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不是崗前職業培訓),支付了培訓費,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培訓協議中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尚未履行期間分攤的培訓費用。
因此,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了準業主說培訓,約定了服務期的,勞動者提前終止合同是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支付違約金。但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的,勞動者提前解除和不為違反服務期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約定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違法無效。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樓:匿名使用者
一、只要原有的合同不違法的,可以繼續使用;
二、注意:違約金只針對兩種情形:服務期、保密協議;
三、勞動者辭職的,只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不需支付違約金。
7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不用,新法實施後老合同可以不重籤,但與新法牴觸的勞動合同內容沒有法律效力,自動失效。注意是勞動合同,而不是其它的協議等。協議受民法調整。不在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調整範圍內。
只要你提前30日書面提出,辭職,30日後你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用承擔任何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8樓:匿名使用者
1.新勞動合同法頒佈以後,老合同裡面的過時條款已不適用,所謂新法優於舊法。
2.解除合同是勞動者的自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
七、三十八條規定,你都可以解除合同。
3.以前違約金可以說是必備條款,而現在基本上無違約金一說,除了競業限制與培訓的服務期兩種情況可約定違約金。服務期的違約金以培訓費和相關費用為限。
p.s 千萬別不辭而別,不然因你的原因造成公司的損失,還是要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