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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條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訴案件,但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2、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3、第十六條 針對或者利用計算機網路實施的犯罪,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伺服器所在地、網路接入地以及**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資訊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過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資訊系統所在地公安機關可以管轄。
4、第十七條 行駛中的交通工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交通工具始發地、途經地、到達地公安機關也可以管轄。
5、第十八條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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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是為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貫徹實施,保證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正確履行職權,規範辦案程式,確保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制定。由公安部於2023年12月13日釋出,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其他刑事案件的管轄:
第二十一條 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發生在本轄區內的刑事案件。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偵查下級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下級公安機關認為案情重大需要上級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請求上一級公安機關管轄。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內部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按照刑事偵查機構的設定及其職責分工確定。
第二十三條 鐵路公安機關管轄鐵路系統的機關、廠、段、院、校、所、隊、工區等單位發生的刑事案件,車站工作區域內、列車內發生的刑事案件,鐵路沿線發生的盜竊或者破壞鐵路、通訊、電力線路和其他重要設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內部職工在鐵路線上工作時發生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條 交通公安機關管轄交通系統的機關、廠、段、院、校、所、隊、工區等單位發生的刑事案件,港口、碼頭工作區域內、輪船內發生的刑事案件,水運航線發生的盜竊或者破壞水運、通訊、電力線路和其他重要設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內部職工在交通線上工作時發生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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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管轄包括了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等,根據不同的管轄可以確定不同的法院。
一、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1、反革**件、危害****案件;
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二、地域管轄
1、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戶籍所在地、居所地。
2、有管轄權的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將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3、對罪犯在服刑期間發現漏罪及又犯新罪的管轄:發現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犯罪沒有受到審判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轄。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脫期間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獲並發現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被緝捕押解回監獄後發現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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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二章 管轄
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六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 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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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關於管轄權的規定較複雜,大致來講就是原則上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案件的情節輕重,可能由中級人民法院、或者高階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除此之外,還有移送管轄或上級人民法院制定管轄。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的相關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二條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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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戶籍所在地、居所地。
2. 有管轄權的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將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3.對罪犯在服刑期間發現漏罪及又犯新罪的管轄:發現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犯罪沒有受到審判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轄。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脫期間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獲並發現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被緝捕押解回監獄後發現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在中國領域外的中國船舶內的犯罪,由犯罪發生後該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在中國領域外的中國航空器內的犯罪,由犯罪發生後該航空器在中國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在國際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的管轄,按照中國與相關國家簽訂的有關管轄協定執行。沒有協定的,由犯罪發生後列車最初停靠的中國車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在駐外的中國使領館內的犯罪,由該公民主管單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在港、澳、臺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單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港、澳、臺同胞告訴的,應當出示港、澳、臺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者其他能證明本人身份的證件。
6.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犯罪,由該公民離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基本特點:
(一)外在表現為直接侵害形態;
(二)多數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現場;
(三)案件因果聯絡複雜多樣;
(四)案件形成具有階段性與突發性。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干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後,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後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管轄規定,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範圍?
華律網 刑事案件關於管轄權的規定較複雜,大致來講就是原則上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案件的情節輕重,可能由中級人民法院 或者高階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除此之外,還有移送管轄或上級人民法院制定管轄。根據 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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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可以撤訴。刑事自訴案件撤訴,分兩種情況應分別處理 一種是當事人自願撤訴,當事人經過協商達成和解或協議後自願撤訴的,不可以再行起訴。另一種是因證據不足法院說服自訴人撤訴的情況,如果屬於第二種,有了新證據可以重新起訴。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規定,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