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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彩禮返還的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誌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離婚彩禮的法律依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經濟狀況本身就很差,不能維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單位給予經濟幫助,給付彩禮後其生活就更加困難了,應認為被告的這種生活狀況,屬於「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
如果是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就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2003 年12 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2004 年4 月1
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解釋(二)》)就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了專門規定。
《解釋(二)》
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理解和適用本條解釋時,要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一)結婚彩禮的性質
彩禮問題可否認定為屬於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的法律行為?也就是說,對給付結婚彩禮能否作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對待?我們認為答案應是否定的。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設定產生的基礎是私法自治這一民法的基本原則。依私法自治,當事人可以對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加以限制,此即法律行為的附款。附款有條件和期限兩種。
附條件和期限的原因是人們為法律行為時,大多基於對現狀的認識和對其將來發展的預期,為了使當事人能計劃未來,排除不確定的風險,可以預先設定條件和期限。婚姻法律關係本質上是一種身份關係,婚姻雙方在財產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是附隨於人身上的權利義務的。創設這種關係的婚姻行為是一種身份上的行為,行為人須有結婚的合意,但是婚姻成立的條件和程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而不是當事人意定的。
不能將婚姻行為視為契約。
所以各國民法均規定,身份關係上的行為或與身份密切相關的行為,例如:結婚、離婚、收養,收養關係的解除,繼承的承認與拋棄等此類法律行為,不允許附條件和期限。我國婚姻法強調婚姻以雙方自願為原則,婚姻關係的維繫以夫妻感j
晴為基礎,沒有將經濟因素置入其中。我國給付彩禮的現象大多出現在經濟不發達的農村及偏遠地區,是當地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是人們不得已而為之的行為。這種現象不是普遍的,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男女平等的觀念深人人心,結婚索要、給付彩禮的現象會逐漸消失。
所以《解釋(二)》未採納所謂給付彩禮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這一觀點,並沒有做出凡給付彩禮的目的未達到即未結婚或離婚就應返還彩禮的規定,而是根據雙方的現實確定對彩禮問題的處理,具體明確服三種情況的返還彩禮。我們在具體理解和適用時,要嚴格掌握尺度,避免適用的擴大化。本案被告依照風俗給付原告彩禮禮金20000
元,由此導致了其家庭生活更困難,符合《解釋(二)》 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法院判令原告返還彩禮是正確的。
(二)彩禮的給付、收受主體
實際生活中,給付彩禮問題並不單純的是結婚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更多地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所以,對於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不能僅僅侷限於準備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當事人,而應作廣義的理解。就給付人而言,因為大多數情況下彩禮的數額都比較大,都是給付的一方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有時甚至是全家共同借債給付,所以彩禮既可以是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所為的給付,也可以是婚姻關係當事人的親屬所為的給付,如父母兄弟姐妹等。
同樣的道理,就收受該彩禮一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關係當事人接受彩禮的情形,也包括其親屬接受給付彩禮的情形。如果對給付人和收受人的主體作限制性解釋的話,是不利於糾紛的解決的。我們將彩禮的給付、收受主體明確後,如果發生糾紛,涉及到返還彩禮的問題,由誰返還,即責任主體是誰呢?
有觀點認為大多數情況下彩禮是父母收受的,應當在離婚案件中追加父母為第三人,判決其承擔返還彩禮的責任。這種觀點是值得商榷的,其理由如下:
1 、離婚案件的男女雙方因其人身關係絕對的相對性,如果在訴訟中追加第三人,使民事實體與民事訴訟主體分離,顯然有違法理。
2 、將收受彩禮的父母列為當事人,實際上是將彩禮糾紛混同於一般財物糾紛,只看到了表象上的財物關係,而未看到內在的男女雙方婚姻關係,忽視了彩禮給付於婚姻關係強烈的人身依附性。彩禮的給付因男女雙方結婚而發生,又因雙方離婚而返還,雖然彩禮的交接是男女雙方的父母,但這僅僅是一種儀式,父母的地位僅相對於**人,實質上與彩禮有關係的只能是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所以彩禮的返還也不能離開婚姻關係的當事人。
3 、審判實踐中追加第三人,往往需要多次**,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增加了當事人訴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離婚男女雙方以及雙方家庭之間的矛盾,造成一個糾紛未解決,又出現了新的糾紛。
(三)對「生活困難」的理解
《解釋(二)》
第十條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
《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經濟狀況本身就很差,不能維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單位給予經濟幫助,給付彩禮後其生活就更加困難了,應認為被告的這種生活狀況,屬於「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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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寂寞走le誰陪我
都結婚了夠嗆了!結婚幾年了!
3樓:許子兵
只是有共同生活的事實,那就不可以退回了
4樓:
最新婚姻法規定,離婚後彩禮錢可以退回
5樓:剛榮
按最高法院頒佈的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對彩禮返還作出了明確規定:
1、要求返還彩禮的前提是雙方尚未現實地結婚,包括沒有領取結婚證或者雖領取了結婚證但雙方確未共同生活的,給付方的彩禮返還請求權法院予以支援。
2、對於雙方已經結婚,如果給付方要求返還彩禮,僅在一種情形下可以得到支援,那就是有證據證明給付方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
本案你必須有證據證明因給付彩禮造成你生活困難,彩禮才能退。
6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法院應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彩禮一般是不退還的。要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法院才會予以支援。
參考《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所以根據你所說的因為女方不能生育的問題造成分手的,彩禮錢是不能退。
16081145
現在我老婆要和我離婚我可以把彩禮錢要回來嗎
9樓:熱浪人間
看具體情況,《婚姻法》原則如下:
如果已經領取結婚證,並且共同生活的,離婚不退彩禮。
如果沒有領取結婚證,或者領證後沒有一起生活的,可以退還彩禮。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都結婚了,還怎麼要回去
離婚後女方彩禮錢要退還給男方嗎
11樓:華律網
很多當事人因為不知道離婚時彩禮是否需要退還跟我諮詢,今天我在這裡跟大家分享一下。彩禮一般是以登記結婚為目的由一方支付給另一方的財物。這一概念不但限定了彩禮的範圍也限定了彩禮的目的,既然給付彩禮的目的是為了登記結婚,那麼如果違背這一給付彩禮的初衷,法律對此也不會沒有任何約束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所以彩禮是否需要返還,關鍵要看是否存在上述情況。完畢!
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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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般不退彩禮錢。但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根據給付人的困難程度,酌定返還額度。實際共同生活一年內提出離婚的,彩禮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實際共同生活兩年內提出離婚的,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超過兩年的一般不予返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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