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 女 戶口未遷出是否還有土地使用權

時間 2021-10-21 10:51:34

1樓:劉永方律師

如你在婆家未分得土地(家庭承包地),則孃家村委會的收地行為是違法的,你可以提起仲裁或起訴,來請求確認村委會(孃家的)收回承包地的行為違法。

2樓:

現在就是以村規民來壓老百姓,一個人就只有一個戶籍地,為什麼女兒婚後戶口:沒遷也沒使用權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在你丈夫家沒有享受土地承包權,那麼,你在孃家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權。

縱橫法律網 韋鋒律師

4樓:匿名使用者

有。根據相關法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

第三十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五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女孩(農村戶口)結婚後戶口不遷移是否還可以分到耕地?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首先問清楚為什麼沒有分到地!村裡分地的依據也按戶口來分的

,根本就不是什麼嫁人不嫁人的(封建思想)!你可以去更高一級的部門問下,比如說去鄉里問下。(我們村裡有什麼事村裡解決不了的會到鄉里去問清楚的!你也可以試下)

要是解決不了的話走法律路徑找個懂這方面的律師諮詢下,通過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6樓:匿名使用者

農村分地也沒什麼法律吧,嫁人了還要地全村人也會鄙視你,就算你起訴恐怕也不會有人會支援你,估計也得催促你姐姐把戶口遷移,在農村都是這個規矩,不信你就試一試,你姐姐如果分地成功我給你200分。我也是農村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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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你姐夫把戶口也遷移到你村,買房定居,否則很難,村裡人只關心村裡的地,你姐夫能在戶口所在地還有地村裡人也不會關心的,雙邊都有地那是你有能耐。關於走法律途徑基本很難,作為農村的習俗慣例不是靠法律來解決的,到鎮裡面也不會支援你的,就算有強勢人物支援與全村人過不去也不好辦吧。

7樓:金牛行空

完全可以分地,如果不讓分是不合法的。

8樓:匿名使用者

都是按戶口上的人數來分!我覺得只要有戶口本就可以申述了!

9樓:姜春田

應該可以的,只要戶口不走就行

10樓:匿名使用者

戶口別遷 以後農村比城市好 耕地最值錢

社保醫保都便宜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雙方結婚後戶口應該落在一起,男女其中一方都可以。這樣的話你就先把男的戶口遷過來再說吧。

女方結婚後戶口沒有遷出,村裡卻要把地去掉,合理嗎?

12樓:圈圈

村裡的做方是否合理的,要看該已婚婦女在婚入地居住是否再次取得承包地的,如果已經再次取得承包地,則婚出地村委會有權收回其已分承包地。

有的婦女在孃家這邊有戶口並分到了土地,但結婚後在婆家那邊又取得了一份承包地,就擁有了兩份承包地,這種情況下村委會就有權收回承包地。

一、村民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村委會可以收回承包地。

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對村民棄耕拋荒情形下,承包地如何處理未作出明確規定,但在《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中規定了承包方的三種法定義務,其中第(三)項義務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而《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芫耕地...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對於保護和合理利用耕地是農村土地承包方的法定義務,土地管理法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農村土地承包者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村委會有權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另行發包。

二,承包方舉家遷入設區的市並轉為非農業戶口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2023年第二輪土地承包後,村集體中的部分家庭承包戶發生了遷移,有的遷到小城鎮,有的遷到大城市,有的將戶口也遷走轉為非農業,有的只是人遷走了但戶口沒遷走,還有的是舉家遷,有的只是部分成員遷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冰凍期民的耕地和草地。」也就是說,當符合承包方舉家遷入設區的市並轉為非農業戶口條件時,村委會有權收回承包地,只要承包經營戶中有人未遷出就不能收地,只要舉家遷入的是未設區的城市的也不能收地,雖然舉家遷入設區的市但戶口沒遷出的也不能收地,因此村委會收地要嚴格執行法律的規定,不能濫用職權,侵害村民的利益。

三,當承包戶中發生「絕戶」的情況,村委會可以收地。

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是以戶為單位,在本輪承包期內「生不添、死不減」。而當承包經營戶中的成員有的遷出了,有的死亡了,戶中已無成員時,也就是「絕戶」 情況發生時,村委會有權將土地收回。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而當戶中的成員有的遷出有的因死亡戶口被登出時,該戶中已無成員存在就是「絕戶」,不能再成為承包主體與村委會保持合同關係,村委會有權將承包地收回另行發包。

四,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當婦女結婚後在兩地都取得了承包地時,不論是婚出地村委會還是婚入地村委會都有權回承包地,承包方也有權退回一份承包地,但退回哪份承包地承包方具有選擇權。

五,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村委會有權收回土地。

法律允許承包方在承包期內自願交回承包地,但要履行法定程式和相關手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地。

」法律這樣規定,是為了防止村委會違法強行收地,然後說是村民自願交回的,因此在沒有承包方的書面申請,承包方又否認交回土地的情況下就不能認定是承包方自願交回土地。

除上述五種情況村委會可以收回村民的承包地外,村委會收地的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是違法的,村民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返還土地。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就是戶口遷出 了,土地也不能去掉,因為現在的土地實行的是家庭土地聯產承包制,土地是以家庭為單位來承包經營的,戶口在本家,那麼就任何人沒有權利收回土地。土地承包期限是三十年,家庭成員的減少,不會影響家庭作為承包方而使承包土地減少!

法律依據:第三十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男方雖然是非農業戶口,但是隻要女方不是非農業戶口就行了。

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是否享有拆遷補償款,有哪些規定?

14樓:淡然真誠面對

一般來說現在對於出嫁女是不是能夠享受孃家拆遷的補償款,意識都還是比較的模糊,從戶口上面來說,宅基地是屬於一個家庭的,只要是戶口上面依然有你的名字,那麼都是可以享有宅基地的一切權利的。

所以說在遇到孃家的宅基地拆遷得到的拆遷補償款的時候,自然也都是有權利分補償款的,只不過在一些實際的操作中的時候,農村裡面重男輕女的思想往往都是比較的嚴重

就算是戶口在出嫁之後依然留在孃家,很多的時候依然也是分不到任何的補償款,大多都是由父母們自己留著,往往到最後幾乎都是留給了家裡面的兒子。

也正是因為出嫁女的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我國近年開始將會全面落實出嫁女的戶口問題,不管出嫁女的戶口是落在那裡,他們的權益都會得到最大的保障,避免因為各種原因而享受不到土地跟宅基地的權益,和出現利益受損的情況。

這裡也規定了女孩在出嫁之後戶口是自願安置,在出嫁以後可以將自己的戶口遷走,也可以將戶口留在原地,而不遷不戶口的,是可以享受到孃家的土地和宅基地的,在未來的時候遇到拆遷徵地等等,都是可以按照規定來分得補償款的。

如果將戶口遷到男方家裡的話,那麼也都是可以享受到男方家裡的土地和宅基地的權益,總的來說,未來出嫁女們的權益都將會得到保障,戶口沒有遷出去的出嫁女,也都是可以享受到沒有結婚時候的權益,也並不會因為結了婚而減少的。

15樓:互信互助互愛

第一類「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其戶口一直未遷出農村並非由於自身意願原因,而是由於以往的戶籍制度實行的城鄉分割二元結構制,大多數出嫁女想要將戶口遷往城市是十分困難的,並非為分得土地補償款而故意將戶口留在村上。而且這類嫁城女一直生活在農村,像其他村民一樣認真履行了對集體經濟組織應盡的義務,仍然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完全具備村民資格,應當與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她們取得徵地補償款的權利是不容剝奪的,不能因為其結婚的物件為非農業戶口而予以減發或者扣發。

第二類「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她們的戶口未遷出同樣是由於我們的戶籍管理制度。既然其戶口留在村上未變,就決定了在形式上其村民就決定了在形式上其村民身份未變。基於這一點她們應當享有分得土地以維持基本生活的權利,從這個角度講,這類「出嫁女」的分配徵地補償款的權利也是不容剝奪的。

但是,這類嫁城女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她們不在原村居住,沒有盡到參加村上勞動等村民義務,更有一部分人已在城市就業取得了固定收入,土地收入對於她們而言已經不是維持基本生活之必須。因此儘管其享有分配徵地補償款的權利,但是基於其對集體經濟組織所盡義務的有限性,村民委員會有權依自治權從這類嫁城女所分配的經濟利益中予以扣減或者要求其交納相關費用,但前提應當是制定出細化、具有可操作性的村規民約,並不能與國家法律法規牴觸,不能武斷地對嫁城女的土地補償款予以扣發或者不發。

第三類出嫁女,也就是村民最為「反感」的一類「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因為村民多認為「男娶進,女嫁出」是天經地義的道理。這類出嫁女的戶口可以遷走但是不遷走,如果她們仍然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待遇,將導致本地人口越來越多,加劇僧多粥少的現象,使其他村民的利益受損。對於這一類出嫁女,應按照實踐情況靈活處理。

首先應明確的一點是,這類出嫁女對於自己的戶口到底要保留在本村還是隨夫落戶,有選擇的權利,雖然隨夫落戶是農村多年傳統,遵守這一傳統有利於戶籍管理的有序性,保持農村人口流動的平衡性,但是不得強制出嫁女遷出戶口。這時,出嫁女仍然擁有村民資格,應當享受村民待遇。但是在具體分配徵地補償敦的數額上,仍應考慮其居住情況、是否恪盡村民義務等情況,區分對待。

對於長期居住在本村,認真履行村民義務的出嫁女,當然仍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享受與其他村民相同的待遇。而對於長期不在本村居住,也未完全履行村民義務的出嫁女,村民委員會則有權對其予以適當的扣發或者減發。實踐中的情況是,大多數出嫁女既然已經結婚自然選擇的便是隨夫居住,隨夫勞動。

因而,村民委員會針對該類「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應按照法定程式制定出具體的村規民約,確定其徵地款的分配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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