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被關押大理看守所絕大多數嫌疑人都會被判刑,只有個別人審訊以後沒有犯罪證據會釋放。抓進看守所要勞動,不會讓你白吃飯的。嫌疑人送到看守所要受很多罪,先脫光了全身檢查包括扒開**檢查有沒有違禁品,體檢,留指紋,登記,剃光頭,穿犯人囚服,盤腿坐板背監規,強制勞動,做不到的捱打,經常每天勞動十幾個小時,有時任務多加班到凌晨,天天吃不飽。
看守所犯人都是睡大通鋪,30多犯人擠在一個十幾平米的監舍,吃飯勞動拉屎放屁都在裡面汗臭氣味難聞。違反監規犯錯會戴著手銬腳鐐關禁閉,捱打,犯人犯錯違反監規會捱打,犯人每天上廁所都要喊報告,批准了才能去。每個犯人大便只有幾分鐘不能超時。
每天是發黃的饅頭,煮白菜,吃不飽。吃飯只能蹲在地上吃,時間只有5分鐘,見到管教要抱頭蹲下,低人一等。條件非常差。
關押幾個月要接受多次審訊,還要戴手銬腳鐐拉倒外面指認犯罪現場,審訊的時候要抱頭蹲在地上被戴著手銬去審訊室,還要把手腳牢牢銬在審訊椅上連續幾個小時審訊。
在37天之內被檢察院批捕了就要關押幾個月等法院判刑,判刑以後送到監獄服刑。
2樓:來電
當然有。 任何一個地方都有女性犯罪的。
當事人被關押在看守所就一定要判刑嗎?如果是判刑是否通知當事家屬!
3樓:山抹微雲
不一定。 1、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2、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3、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拘留不代表被拘留人一定會構成犯罪,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要看法院的判決。
進了看守所,是不是就預示著要判刑?
4樓:華律網
進看守所並不必然意味著就可以定罪,根據法律規定,未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得確定公民有罪。在法院生效判決作出前,看守所作為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公安機關經過依法偵查,可以排除犯罪嫌疑犯罪或者認為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的證據明顯不足,則會撤銷案件,不會定罪。
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若檢察院不予起訴,免予犯罪嫌疑人刑事處罰,就不用定罪。檢察院提起公訴,經過法院**審理,若最終認定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也不會定罪。因此,犯罪嫌疑人進看守所和給其定罪並不具有必然關係,但是若犯罪嫌疑已被送進了看守所,則說明其必然涉嫌犯罪,建議家屬引起重視,及時委託專業刑事辯護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5樓:飛向遠方
進了看守所,不一定會判刑。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後,經過審查認為證據不足,沒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撤銷案件,釋放嫌疑人。認為有逮捕必要的,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2、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第一百三十六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4、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6樓:匿名使用者
進了看守所就意味著偵查機關已經將案件作為刑事案件在做調查處理。
至於是否要判刑以及如何判刑,都需進一步根據證據以及辯護律師的辯護情況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條 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一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7樓:知道法也團隊
被採取了刑事拘留說明涉嫌了刑事犯罪,存在潛在的刑事法律風險,尤其是在我國現行的刑事偵查制度和手段的情況下,被採取刑事拘留後被追究刑事責任即被判刑的機率非常大,公安機關採取拘留措施時一般已經掌握了一定的證據材料,經過拘留後的偵查活動,可能進一步轉為逮捕而繼續偵查。
因此一旦被刑事拘留不能存在僥倖心理,應當儘快諮詢並委託專業刑事律師介入,提供專業幫助,避免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8樓:芬芳的年華
這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刑事拘留,則會給家屬書面通知,告知家屬按刑事訴訟法規定進行拘留。
雖是刑事拘留,但是不是判刑,則要看相關證據,經過刑事拘留後又釋放,判決無罪的或是未經判決撤銷案件的是存在的,我們曾經辦理過多起類似案件。即使是有罪,也可以爭取從輕處罰。
另外,如果是按治安拘留(一般拘留所與看守所在一個地方)則肯定不會存在進行刑事處罰,即判刑的可能。
當然,99%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後羈押在看守所,要被判刑,有極少數可能到最後會被檢察院不起訴;或被法院判決無罪或免於刑事處罰,被判無罪的可以要求國家賠償,是錯案。
拓展資料;
刑事拘留的條件;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許可權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情形:由檢察院自偵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證據、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以上兩種情形檢察院可以決定拘留。
9樓:youth小杰
進看守所的,一般是被採取了逮捕、拘留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涉嫌刑事犯罪。從理論上說,不排除公安機關在偵查環節撤銷案件,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環節做出不起訴決定,法院在審判環節宣判被告人無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對盜竊犯罪的量刑更規範、更標準;相關條款如下:
第一百一十五條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量刑格】
(一)犯罪數額1000元以上不滿1500元的,基準刑為罰金刑;犯罪數額15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基準刑為管制刑;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以盜竊罪論處的,基準刑為拘役刑;
(二)盜竊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盜竊價值2000元,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3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盜竊公私財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財產犯罪,幾乎與私有制的歷史一樣久遠。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物件,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著物,可與不動產分離的,例如,田地上的農作物,山上的樹木、建築物上之門窗等,也可以成為本罪的物件。另外,能源如電力、煤氣也可成為本罪的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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