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深海雲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59條第1款“破壞軍婚罪”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現如今包二奶的,養小三的仿若蔚然成風,那些誓死保護家庭的女性對諸如上述重婚罪的法律條文也都大致瞭解,可這起案例中被告人陸運俠兩頭都沒結婚,法律對她的行為是怎麼認定的呢?
評析:一、概念和構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
(二)客觀要件
行為人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有 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 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 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未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1、登記結婚很容易理解,關鍵是“事實婚姻”的理解?
《婚姻法》上對於事實婚姻之理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23年12月25日)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a、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b、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可見,根據上述解釋,2023年2月1日前,男女雙方同居並符合結婚條件的,為事實婚姻;即使在94年2月1日後,只要符合結婚條件,經補辦手續,其之前的同居期間,也視為事實婚姻存續期。
2、“事實婚姻”與重婚罪構成
司法實踐認為,重婚罪的構成只能根據《刑法》及刑法理論,《婚姻法》只是界定民事範疇的婚姻效力問題,二者在現行法律框架下不應混同。
很多人以“登記婚姻”和“事實婚姻”存在與否,來看是否存在重婚,司法實踐認為不準確。例如,甲乙一對男女(其中甲已與他人登記結婚,且婚姻關係尚在存續),在94年2月1日後,甲乙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未進行婚姻登記。如果甲乙補辦登記手續,甲乙同居即構成了“事實婚姻”或“登記婚姻”,從而構成重婚。
問題是如果他們不補辦婚姻登記手續,就不能構成事實婚姻,只是非法同居,按照上述有些人的片面理解,當然就不構成重婚。
其 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法復[1994]10號),是這樣 表述的:“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023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釋出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 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可見,該解釋只要求具備“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至於該同居是否是為法律所承認的“事實婚姻”,並不妨礙構成重婚罪。
“以 夫妻名義”是不是要求男女雙方須以“丈夫”、“妻子”相稱?實踐中,不少重婚案件當事人根本不以夫妻相稱,而是以親友、祕書甚至保姆的名義共同生活,企圖 規避法律的制裁。所以一般認為“以夫妻名義”不能僅僅從當事人雙方的相互稱謂來把握,這只是一個次要的方面。
關鍵的是要從當事人雙方的客觀行為來分析判 斷。具體說來,要看雙方當事人是否在一起吃住,是否共同勞動、共同生產,是否有同居生活,同居生活的時間長短,是否生育子女,是否有類似夫妻間的扶養扶助 行為,相互是否履行夫妻間的其它義務。如果具有上述行為,即使當事人相互之間不以“丈夫”、“妻子”相互稱謂,也是足以認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3、事實上,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別:
a、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
b、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c、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d、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後又與他人登結婚;
e、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a、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b、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四)主觀要件
本 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 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於貪圖享樂;有的是要生兒子傳種接代等等。
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包二奶”的問題
對“包二奶”的行為是否應以重婚罪論處,是長期爭論的問題。《婚姻法》修改前,社會一直傳聞將加入包二奶的內容,事實上婚姻法通篇沒有出現過一回“包二奶”或者“包二爺”字樣,“包二奶”並非一個法律概念。
婚姻法上確切用語是“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作出解釋,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須具備5個條件:
與婚外異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義;時間上持續;狀態上穩定;共同居住。共同居所是一個證據,可以有力地證明雙方的同居關係,但是不能要求一定要有共同居所,否則太嚴格了會導致一些同居者“漏網”。共同居住既可能是有兩人單有共同居所,也可能在一方家裡。
司 法解釋劃清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界限;與通姦的界限。好多老百姓誤以為有老婆的人與別的女人同居就是重婚,其實這兩個不同概念涉及到罪與非罪 的“大是大非”問題。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處罰;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只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它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無過錯方可以據此要求損害 賠償。
“包二奶”情況很複雜,有的情況下構成重婚,有的情況下只是非法同居。重婚要求雙方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具體特徵上文已述,只要不以夫妻名義對外,就不構成重婚。
三、與其它罪的區分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 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近幾年來,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後被迫與他人結婚, 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儘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並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願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2、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月27日在《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覆》中指出:
“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係,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係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3、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刑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所以,有重婚行為,並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根據立法精神,下面兩種重婚行為可以認為不構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實踐中,由於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後,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於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於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係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
這種重婚行為儘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二)本罪與**罪的界限
在實踐中,有的男人雖然有配偶,但卻採用暴力、脅迫等手段,長期與其他女性過性生活,對外也常以夫妻關係自居,而女方卻由於各種原因不得不屈從。對於這類案件,可以定**罪論處。
(三)重婚罪與“破壞軍婚罪”的區別
1、客觀方面:同樣是“同居”,前者要求“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後者不要求以夫妻名義同居;
2、物件:前者指雙方均非軍人的配偶,後者要求至少一方是軍人的配偶;
3、處罰:後者重於前者。
四、處罰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屬於自訴案件
根 據法律規定,重婚罪應由被害人提起自訴,檢察院不對重婚案進行公訴。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提自訴的,或者是限制行為 能力人以及由於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提起自訴的,其法定**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法定**人”是指被**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由其法定**人、近親屬代為提起自訴的,代為告訴人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係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
2樓:匿名使用者
結婚6年領證了麼?領了就算重婚了
3樓:一仁元良
算!不過沒人告就沒人管
雙方分居10年多後雙方都又已經重新組織家庭,但是一直沒有****和結婚證,在法律上這算不算是犯重婚
4樓:ok成羽
沒有結婚證
何談離婚一說
你們就是
沒有關係的人
5樓:手機使用者
算,一定要把手續辦了,
你好!我和老公兩個人結婚快兩年了,一直都是各過各的,分居兩地,這樣我能不能起訴離婚 10
6樓:律兜諮詢1號
當然可以起訴離婚,婚姻自由。如果沒有財產糾紛孩子撫養權等問題可以選擇協議離婚的,協議不成的話可以選擇訴訟離婚。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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