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債務承擔與並存債務承擔有何區別

時間 2021-10-14 22:41:45

1樓:最愛彩虹糖

1、債務承擔的性質不同。免責的債務承擔是債務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對原存債務的承受,而非新債務的承擔。並存的債務承擔則屬於新的債務負擔,因為並存的債務承擔的結果並不導致原債務人免除其合同債務,而且第三人的債務與原債務人的債務不必相同,所以應該視為一項新產生的債務負擔,並非債務的特定承受。

2、二者主體的變更不同。一個是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係,一個是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係中,與原債務人並列成為債務人。

3、二者成立的條件不同。一般理論界認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因為原債務人要退出債的關係,所以其轉移債務需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但是並存的債務承擔中,因為原債務人仍然在債的關係中,所以其轉移債務不需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

4、第三人承擔債務的方式和範圍不同。免責的債務由新的債務人承擔;並存的債務承擔由原債務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免責債務承擔法律特徵

1、債務全部移轉給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的地位而成為合同關係的債務人;而原債務人脫離原合同關係,免除債務的承擔。

2、債務承擔為債務人的特定的承受,即第三人對原存債務的承受而非新債務的負擔,因而對於原債務人的判決,對承擔人亦生效力;從屬於原債務的特定債務如利息等,也隨同主債務的移轉而移轉於承擔人。

3、債務承擔的方法,有承擔人與債權人訂立協議和債務人與承擔人訂立協議兩種。

並存債務承擔要件內容

並存的債務承擔,在要件構成上大體與免責的債務承擔相同,因而也包括:

1.債務具有可轉移性

此要件同於免責的債務承擔,在此不贅述。

2.有效的債務承擔合同

在此,與免責的債務承擔不同之處在於:若由債權人和承擔人直接簽訂債務承擔合同的,則不問債務人的意思,該合同均可生效;若由債務人和承擔人簽訂債務承擔合同的,則不必經債權人同意。

2樓:匿名使用者

區別在於有沒有個第三人加入進來。

按照承擔後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可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並存的債務承擔。其中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代原債務人的地位而承擔全部合同債務,使債務人脫離合同關係的債務承擔方式。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並不脫離合同關係,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係當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合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

債權讓與和債務承擔有什麼區別? 5

3樓:匿名使用者

一、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在合同法中,叫合同權利轉讓。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係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係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係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

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享連帶債權。

債權讓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權是在合同中明確的、確實有效的債權;

二、債權讓與不改變原合同的內容;

三、債權的讓與人與債權的受讓人應達成協議;

四、債權應具有可讓性;

五、債權讓與,轉讓人應盡通知義務,未盡通知義務,債權讓與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二、債務承擔 :又稱「債務轉移」。債的移轉的一種。

因第三人與債權人或債務人達成協議或者依法律規定、法院判決而由債務人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廣義的債務承擔,包括第三人替代債務人承擔債務和第三人加入債的關係與原債務人共同負擔同一內容的債務兩種。前者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後者稱為並存的債務承擔。

通常意義上的債務承擔僅指前一種情況即狹義的債務承擔。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通過協議而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債務人因此免除承擔債務的義務。

債務轉移的協漢通常由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也可以由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前者須經債權人承認才能發生轉移債務的效力;後者則自成立時發生轉移債務的效力,無須得到債務人同意,但債權人負有告之的義務。狹義的債務承擔的效力表現為:

(1)承擔人(即為新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所承擔的債務;(2)承擔人取得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如債權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合同債因違法而無效時,承擔人也可向債權人主張合同無效;(3)原從屬於債權的權利不因債務的轉移而喪失。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合同之債的一方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

4樓:華律網

債權是一種民法上的權利,而債務則是一種民法上的義務。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

從會計意義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並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兩者的區別如下:

1、債權債務是不可以單獨存在的。錢是債權人的,他借給債務人。2 、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且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

3、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通則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滅失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4、 債權債務中的物權行為客觀存在,它是法律行為的一種,只要承認債權與物權的劃分,就必然要承認債權行為之外還有物權行為。

5樓:復活的阿不思啊

針對性質上或約定上不可轉移的債務,經債權人同意,可由第三人予以承擔,比如債務人親自為債權人修理物品,如果債權人同意,該債務即可由第三人承擔。但是這一要件在債權讓與上有明顯不同,性質上或約定上不可轉移的,要求十分嚴格,就是不可讓與。

6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沒什麼必然的關係

1、債權 :

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權利。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

債權是一個地地道道的法律術語,是從外國傳過來的,與我們平常所理解的含義有所不同。它在法律上的定義是,「債權」是一方請求他方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通俗地說,債權就是你可以要求他人做某件事,或者要求他人不做某件事的權利。

提出要求的一方就是「債權人」,被要求的一方就是「債務人」。需要 強調的是,這裡所說的債權和我們常說的欠債是有區別的。欠債僅僅指欠錢,就是所謂的欠債還錢。

而你對某人享有債權,則這種債權不僅可以是別人欠了你的錢,而且還可以是別人欠了你的房子等財產,還可以是別人欠了為你提供勞動,甚至還可以是別人欠了向你賠禮道歉等等,所以你有權要求他們去做這些事。由此可見,債權的意思包含了欠債的意思。

2、債務承擔 :

又稱「債務轉移」。債的移轉的一種。因第三人與債權人或債務人達成協議或者依法律規定、法院判決而由債務人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

廣義的債務承擔,包括第三人替代債務人承擔債務和第三人加入債的關係與原債務人共同負擔同一內容的債務兩種。前者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後者稱為並存的債務承擔。通常意義上的債務承擔僅指前一種情況即狹義的債務承擔。

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通過協議而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債務人因此免除承擔債務的義務。債務轉移的協漢通常由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也可以由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前者須經債權人承認才能發生轉移債務的效力;後者則自成立時發生轉移債務的效力,無須得到債務人同意,但債權人負有告之的義務。

狹義的債務承擔的效力表現為:(1)承擔人(即為新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所承擔的債務;(2)承擔人取得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如債權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合同債因違法而無效時,承擔人也可向債權人主張合同無效;(3)原從屬於債權的權利不因債務的轉移而喪失。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合同之債的一方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兩者的區別是:債權是一種民法上的權利,即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而債務則是一種民法上的義務。

即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

什麼是債務承擔,債務承擔有哪些分類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現象。

債務承擔,按照承擔後原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可以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並存的債務承擔。

1.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其債務部分或全部移轉給第三人負擔。

免責的債務承擔的效力表現在,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係,不再對所移轉的債務承擔責任(免責);第三人則成為新的債務人,對所承受的債務負責。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除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以外,也隨主債務移轉給新債務人承擔。同時,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抗辯權,新債務人亦可以之對抗債權人。

2.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不脫離債的關係,第三人加入債的關係,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

在並存的債務承擔中,由於原債務人沒有脫離債的關係,對債權人的利益不會發生影響,因而原則上無須債權人的同意,只要債務人或第三人通知債權人即可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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