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蘿蔔苕
樓上扯淡,沒聽過、沒見過、沒做過人口失蹤下通緝令的一般來說,你要確定她所處的大致範圍,並提供失蹤人員的特徵、身份證號、相片等等相關資料
公安局會把資料傳達到派出所、交警、巡警等,讓民警在工作中注意發現同事,到轄區的賓館、飯店查詢住宿登記
當然你所說的銀行取款手機通話記錄的查詢 等等 也可以確定她的大致區域
2樓:甲魚能飛
一樓肯定說錯了
公安不會為了一件人口失蹤案
整那麼大動靜
不過,你們家有權有勢還是可以做到的
可以去報案啊
**是可以立案的
多少天能找回來
就不好說了
3樓:寶劍行天下
如果報警
這個可以得到最有效的解決方案
而且你提到取款的時候可以知道他的地理位置
這個是肯定的,只要你報警,**可以根據你提出的銀行帳號全國來監控,只要取錢,都可以有記錄,而且還有錄影希望你能找到你的妹妹
4樓:以陽文
在中國找人啊.如果你能去那種大的論壇上發尋人的話,搞不好中國同胞們幫你人肉搜尋啊.到時候一天就搞定.比警察有效果呢.
5樓:他的她愛上了她的他
他們會聯絡別的地方的公安部門
6樓:匿名使用者
有人就好辦事。知道麼,現在的社會就這樣。你妹妹的話很有可能是被拐賣了。
我小時候也差點被人販子賣了,那時我才4-5歲,在家哭,然後他說帶我去找我爸爸,然後我去了。但是我知道我爸爸在什麼地方,感覺走的路不對,他說他那條路也能去。我就信了。
恰好我哥哥當時去找我,一路找到了我。萬幸啊。
我很同情你。你應該去自己去找找,當時你妹妹在什麼地方丟的,去丟的地方當天就應該去盡最大努力去找,那時才是最有希望的。
現在應該機會不大了。
你家裡情況怎麼樣,還好的話可以懸賞找
7樓:
你去醫院找找,公安效率不是特。。
8樓:
可以,下通輯令。車站、馬頭、飛機、手機…只要他們想找就一定沒問題的。問題是他們肯不肯這麼做。。。
9樓:匿名使用者
趕緊的找公安局吧 都5天了。。。
人口失蹤報案要怎麼辦?有什麼規定
10樓:鈺瀟
直接去到當地派出所報案即可。
根據我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報案有以下規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影。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等應當登記,製作接受證據材料清單,並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必要時,應當拍照或者錄音、錄影,並妥善保管。
擴充套件資料: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報案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
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祕密。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參考資料: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35號)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為了找到失蹤人,要到公安局報案。請求**協助。
如果是跟失蹤人在法律上有利害關係那就要去法院。但請求人必須是利害關係人
第一百六十六條 【宣告失蹤】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參見民訴見第194、195條)
第一百六十七條 【宣告死亡】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參見民訴見第196條,海特法第9條)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告與判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參見民訴見第196條)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第一百六十九條 【判決撤銷】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12樓:紙影蝶夢
如果單純的報案的話只公安局就可以,要申請宣告失蹤的話就去法院。
13樓:手機使用者
知道以失蹤人有關聯的人為什麼報案後派出所不去調查
人口失蹤報案要怎麼辦?有什麼規定?
14樓:田亦海
如果是為了找到失蹤人,要到公安局報案。請求**協助。
如果是跟失蹤人在法律上有利害關係那就要去法院。但請求人必須是利害關係人
第一百六十六條 【宣告失蹤】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參見民訴見第194、195條)
第一百六十七條 【宣告死亡】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參見民訴見第196條,海特法第9條)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告與判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參見民訴見第196條)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第一百六十九條 【判決撤銷】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人口失蹤報案了,但是一直都找不到,警察們會找多久,如果最後還是沒找到會怎麼處理,是結案宣佈不找了
15樓:天蟾如月
最後是掛起來,等待進一步的線索出現。
16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一直都找不到的話可能會直接結案吧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直備案在哪,直到銷案為止
人口失蹤報案要怎麼辦?有什麼規定?法律
1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人口失蹤
copy需要具備報案的條件如下:bai
19樓:低手低燒
人口失蹤可以到派出所電臺電視臺把失蹤人的資訊特徵去影印一下交給他們就可以
我被人口頭恐嚇說要打我可以到公安局報案嗎
愚人侃體育 可以報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1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 追逐 攔截 辱罵 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 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 在公共場所起鬨 造成公共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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