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妻子被著丈夫借外債怎麼判,結婚時老婆瞞著老公借錢的錢離婚後怎麼分擔

時間 2021-10-14 20:14:57

1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證沒辦下來之前,這些外債都是需夫妻共同承擔的,離婚證辦下來以後,那麼這些外債是屬於個人債務,另一方不需承擔。

現在法律這種情況也沒有具體規定,但我認為,你應該制止女方繼續借債,另外,你可以掌握好女方借債的證據,比如借據什麼的,那麼你在離婚財產分割時,要求女方出示這筆借款或這筆借款的去向,可以將這筆借款也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均分,比如,你妻子揹著你向某人借了10萬塊,那麼,離婚時,你應當要求妻子拿出這10萬塊錢,夫妻均分,這筆10萬塊錢的債務也要你們夫妻均分。如果你妻子已經花掉了這筆錢,那麼你應當要求妻子交代這筆錢花在**了(這在法院那裡是得不到支援的,只能自己去搞清楚),當然,如果你妻子亂講造假,其實錢存在別人那裡,你就比較麻煩,這就需要你搞清楚這筆錢的來去,拿出充分的證據,證明別人那裡的錢就是你妻子借的10萬塊,那麼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平分這筆錢了,如果拿不出證據,只能自認倒黴。所以,當你發現你妻子在離婚前惡意借債時,要趕緊阻止,並向被借人表明情況,讓被借人自己去向妻子要回,這些都要在法院判決前做好,不然法院會把借債當做夫妻共同債務讓夫妻分攤的。

2樓:悍馬騎士

1. 離婚的方式, 法律規定, 只要夫妻感情破裂,就可以離婚。離婚分為:a.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到民政局辦理,幾乎免費),b.離婚訴訟(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收費)

2. 離婚協議要體現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個人債務,需要個人財產償還;

3. 協議還要體現子女的撫養分配;如果孩子仍然是嬰幼兒,應當以跟母親一起生活為宜,而由男方每月,或者一次性,支付撫養費(以後如果物價等情形發生變化, 還可以要求男方增加撫養費)

4. 如果你沒錢,可以去本地司法局申請免費的「法律援助」

3樓:匿名使用者

您所說的離婚時若是指離婚手續尚未辦理完畢,此時,你們仍是合法的夫妻關係,任意一方獨自或是雙方商定借的外債都屬於婚姻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由雙方承擔償還義務;若是離婚手續已經辦理完畢後的單方借債,屬於個人行為,由借債一方自行承擔償還。

4樓:天津市劉律師

如果不符合條件,可視為個人債務。

5樓:匿名使用者

內容不詳,不好回答。。。

一般情況下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但也有例外。。。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揹著妻子借了外債,而妻子毫不知情,離婚時還需要妻子償還嗎?有何條法律支援?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新《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及《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形成的所有債務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是個人債務,其餘均為共同債務。這兩種情況分別是:①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並且第三人也知道該約定,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是夫或妻的個人債務;②夫或妻一方與債權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只要不符合上述對外標準的兩種情況,對內無論是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對外則一律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備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7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在調解,主要是你要有毫不知情的證據,這樣可以在財產分配中,將外債劃到丈夫的財產中衝抵!

夫妻離婚,妻子不知道丈夫借的外債和貸款,離婚後妻子需要承擔嗎?(請律師或者有經驗的朋友回答下)

8樓:融啟網

除非您朋友能證明,他愛人貸的款項不是用於生活,而是用於賭博等非法活動,但是這個是很難證明的,所以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貸款項需要有雙方共同承擔,除非她愛人在離婚時主動全部承擔

丈夫在妻子不知情借的外債離婚時女方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9樓:上海笙銘律師

1、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配偶是否知情不是免除債務的理由

2、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3、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九條第三款 【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0樓:藿香正氣

分不同情況:1、如果此外債不受法律保護(比如賭債),那妻子不用還!2、如果是普通債務的話,通常妻子都要承擔償還義務的,不管你知不知情。

除非你能有特別充足的證據證明此筆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否則擺脫很難還款責任的!但前提是,你的丈夫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此筆債務是真實存在的,否則你有權利不承認此筆債務!建議就相關案情諮詢當地律師,祝好運!

結婚時老婆瞞著老公借錢的錢離婚後怎麼分擔?

11樓:匿名使用者

1、第二個問題有標準答案,很不幸老婆揹著老公借的債仍然是共同債務,要用共同財產償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該檔案一出,風雲變色,舉國同悲。

2、作為例外的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是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女方私自借外債可以認為是女方過錯,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未明確規定可以把該款在分割共同財產時用女方應分部分來衝抵,最多能做到適當少分,具體少分多少由法官決定。

4、第一個問題要看「失蹤」的定義。如果是真的下落不明,可以按民事訴訟法申請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一旦宣告死亡婚姻關係自動終止。不過那要好長時間,所以不推薦。

建議直接起訴,缺席判決,要求離婚的理由就是女方惡意借貸,捲款出走,感情確已破裂。

12樓:

女方失蹤了?失蹤多長時間了?看時間,如果超過兩年,可以視同分居,可以起訴離婚~或者直接缺席判決,更利索~

那麼女方在男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舉借的外債,又 不是用於共同生活的負擔,如果能舉出相應證據,理論上是可以不算在共同債務裡的。因此,如果女方要求共同分擔債務的話,男方可以要求女方提供該債務用於共同生活的證據~就是說可以讓她舉證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該條界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明確了償還的責任――應當共同償還;償還的方式――用共同財產清償,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用各自所有的財產清償,各自應清償的數額應由離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3樓:匿名使用者

問題就是怎麼證明對債務不知情,不知去向

14樓:匿名使用者

舉證,證明借的錢只是老婆一方用去了

離婚前丈夫揹著妻子欠下外債,此外債未用於家用,妻子也未享受到這筆錢,請問離婚後妻子有義務還錢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妻子沒有義務還錢,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產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的,應以夫妻個人財產償還。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用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確定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規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離婚前丈夫揹著妻子欠下外債,此外債未用於家用,妻子也未享受到

妻子沒有義務還錢,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產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 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的,應以夫妻個人財產償還。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用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確定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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