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工人在工作中,因為工作專案受傷了,老闆除了負責所有醫藥費,護理費和誤工費之外,工人還有權利向老闆要:一、如果構成傷殘的話可以向老闆索要傷殘補貼方面的賠償:1、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二、如果構不成也就沒有這方面的賠償了。
老闆應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如果吃上官司的話,老闆會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的結果。
2樓:周律師說
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需要先申請工傷認定,賠償金額只有等勞動能力鑑定等級後才能最終確定。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需提交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2、如果經過**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3、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4、工傷維權程式比較多,如果自己不熟悉,最好委託律師**。
3樓:陳祖權律師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賠償多少,看情況
<勞動法>中工人受傷的賠償問題
4樓:華律網
因工受傷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是,在建設領域,轉包、違法分包普遍存在,轉承包人、違法分承包人很多都是自然人,他們不是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通常被叫作包工頭。因此,僱員與包工頭之間形成的不是勞動關係,而是僱傭關係。那麼受僱於包工頭的僱員因工受傷,都能向誰主張什麼賠償呢?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1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僱員可以向僱主提起民事侵權賠償訴訟,包工頭是個人不具有承包資質,而僱員的前用工單位即發包人、分包人對包工頭沒有相應資質是當然知情的,故僱員可以同時起訴該發包人、分包人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第4項之規定,僱員可以直接向工傷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在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傷殘等級評定後,對依法應由單位承擔的工傷賠償專案有權要求向包工頭轉包和非法分包工程的用工單位支付。因此,對於轉包、非法分包僱員受害情形,僱員既有權主張侵權賠償責任,也有權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賠償,僱員有選擇權,只能選擇其一主張,選擇行使後不得另行主張。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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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以其人之道還制其人之身,你也跟他繞啊,以咱的智慧,繞死他。把它繞暈了就安靜了,那時你再直來直去,看還有誰找碴 樓主先放下身段,把那幫宵小收拾了再走自己的路也不遲 你那邊的事 一句話 有些事情一笑了之就行了,別太放在心上。但也不要輕易得罪別人,古人云 寧可得罪君子,也不要得罪小人! 愛之魅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