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如何處理

時間 2021-10-14 20:04:09

1樓:如之人兮

一、發生工傷以後,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去當地的社保部門去做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所需要的資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二、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擴充套件資料

進行工傷索賠時,需要注意下列細節:

1、簽訂勞動合同、保留相關證據

簽訂勞動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勞動合同能證明你和用工方存在勞動關係,一旦出現工傷,傷者就可以直接申請工傷認定,依法按程式維權。

考慮到部分農民工都沒有勞動合同這一現狀,農民工應該注意保留雙方確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如每月的工資條、工友的證言等。此外,出事後及時向有關部門報案,也是最有力的證據之一。

2、找準起訴物件

很多農民工進城務工都是託老鄉或熟人,一旦出現事故,他們往往說不出自己的“東家”是誰。比如很多建築工程經過層層轉包,直接對某個農民工負責的是工頭。

但是一旦出現工傷事故,無論是責任本身,還是賠償數額,工頭個人都是承擔不了的,所以務工人員一定先要弄明白建設單位、總承包人、分包人、發包人以及實際施工人都是誰,這樣才會便於農民工來法院起訴。

2樓:匿名使用者

找用工單位申報工傷保險,如果沒有買就由用人單位負責**和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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