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有這條?
輕傷害案件,可以進行調解,但是沒聽說可以降格處理的嘞,
適用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2樓:戚廣利
1、沒有你所說的司法解釋。
2、關於輕傷的問題。區分故意傷害罪與一般毆打行為的界限。故意傷害,是指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表現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一種是對人體器官機能的損害。而一般的毆打行為,通常只造**體暫時性的疼痛或神經輕微刺激,並不傷及人體的健康。
當然,毆打行為不傷及人體的健康並非絕對,而只能是相對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臉腫的後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損傷。但這種行為都不屬於犯罪,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
需要指出,有時毆打行為與傷害行為在外表形式及後果方面沒有什麼區別。例如拳打腳踢,有時只造成輕微疼痛或一點表皮損傷、皮下出血,有時則可能造成傷害甚至死亡。這種情況下,如何甄別行為人的行為的性質,不能僅以後果為標準,不能簡單地認為,造成傷害他人身體甚至死亡結果的就是故意傷害罪,而沒有造成傷害的就是一般毆打行為。
而應符合全案情況,考察主觀客觀各方面的因素,看行為人是否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傷害他人,還是隻出於一般毆打的意圖而意外致人傷害或死亡。司法實踐中尤其應當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腳造成後果的行為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3樓:租車重慶
1、沒有這種解釋。
2、一般原則和處理流程:
(1)是否「輕傷」不依當事人的判斷為依據,要通過有司法鑑定資格的機構鑑定後作出;最初可以自己找一家,可以向你所在地司法局(所)詢問。
(2)如果構成輕傷,可以向公安局報案,不受理,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公安局和法院一般會調解,如果雙方能達成協議,是不會立案或搞拘留或整什麼刑事處罰的。
(3)如果連輕傷都算不上就只是民事糾紛。
所以,關鍵看你們想如何解決問題。另,有必要公、檢、法會指定鑑定機構。
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你說的解釋。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判定輕傷害後,能不能私下解決免於刑罰
5樓:上海笙銘律師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令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一廳關於辦理免訴案件的質量標準》對免予起訴的案件有詳細規定,建議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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