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我的理解主要是概念不同,包含物件不同,其它方面我就不是很清楚了。建議您可以上二三裡上問問裡友們。
居民納稅人與非居民納稅人的區別
2樓:大問號和句號
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的區別如下:
1、所代表的意義不同
居民納稅人是指按照各相關國家法律,依據住所、居所、總機構、註冊地、實際管理中心或其他類似標準確定的,在各該國負有無限納稅責任的納稅人。
非居民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人。
2、交稅方式不同
居民企業所納稅應當就其**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居民自然人要承擔其所在國的無限納稅責任。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絡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3、所依據法律不同
居民納稅人是依中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或依外國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納稅人是依外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
3樓:綠水青山
居民納稅人是依中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或依外國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納稅人是依外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兩者的區別在於,居民納稅人境內和境外的所得都要納稅,而非居民納稅人只交中國境內的所得稅。
補充一點非居民納稅人企業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
居民與非居民納稅人的區別所得稅法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所得稅法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絡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絡的,應當就其**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實施細則第五條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一)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二)工廠、農場、開採自然資源的場所;
(三)提供勞務的場所;
(四)從事建築、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五)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
非居民企業委託營業**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託單位或者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實施細則第八條實際聯絡,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擁有據以取得所得的股權、債權,以及擁有、管理、控制據以取得所得的財產等。所得稅法第十九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淨值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 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後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後的餘額進行抵補:
(一)居民企業**於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絡的應稅所得。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一)國債利息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絡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公益組織的收入。
所得稅法第五十條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範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檔案,併合理分攤的,准予扣除。
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三條 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的,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所稱收入全額,是指非居民企業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支付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實施細則第一百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所稱經稅務機關稽核批准,是指經各機構、場所所在地稅務機關的共同上級稅務機關稽核批准。
非居民企業經批准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後,需要增設、合併、遷移、關閉機構、場所或者停止機構、場所業務的,應當事先由負責彙總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報告;需要變更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4樓:匿名使用者
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5樓:探索瀚海
所得稅法規定,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都是居民企業納稅人。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財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絡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絡的,應當就其**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什麼是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應如何區分?他們的納稅標準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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