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律知識我知道
你好!離婚後如果孩子分割給了其中一方,另一方可擁有探視權,但如果沒有撫養權,並且不經過監護人同意帶走孩子,很可能會引起糾紛甚至惹上官司的,建議還是徵求下撫養方的同意再帶孩子出去玩。離婚後不代表不能變更撫養權的,如果您覺得自己更能給孩子提供好的環境的話,可以申請變更撫養權的!
變更撫養權需要什麼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理由需要變更的.
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種情形,你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因此,該小孩的撫養權應為其生母。當然,若其生母不想撫養,則可以委託孩子的爺爺撫養。
我與前夫是2005 年離婚的,離婚時,雙方簽了協議" 女兒由男方撫養"
.後來男方與她人再婚,並生有一女兒.再婚後,男方及其家人對我們的女兒都非常冷落,經常把我們10
歲的女兒獨自一人留在家裡,我就想多去看望關心女兒,但是男方不但不配合,甚至拒絕我前去探望女兒,為此我倆經常吵架.女兒表示更願意與我一起生活,,我可以申請變更撫養權嗎?
子女不是私有財產,我國《婚姻法》第38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另外,你們離婚後對子女仍有平等的撫養權,雙方可以協議變更小孩的撫養關係,協議不成時,可以向法院提出變更孩子的撫養權訴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的規定,對於10週歲以上的小孩,如果願意隨女方生活,而且女方又有撫養能力的,可以判給女方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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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北京劉輝律師
要帶走孩子得經過另一方同意
3樓:
要經過對方同意,並按時送回,才不影響下一次,
4樓:赤烏山人
短期帶走也得商量,長期是不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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