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市民法全文是什麼,市民法解決的主要問題是什麼 關於市民法和萬民法有什麼區別

時間 2021-08-30 11:23:08

1樓:匿名使用者

古羅馬《民法大全》節選  *任何人在缺席時不得被判罪。同樣,不得基於懷疑而懲罰任何人;……「與其判處無罪之人,不如容許罪犯逃脫懲罰。」  *任何人不能僅因為思想而受懲罰。

  *提供證據的責任在陳述事實的一方,而非否認事實的一方。  *判刑時必須始終考慮罪犯的年齡與涉世不深。  *武力和畏懼完全與自願的同意背道而馳,而後者乃誠實契約之根基;容許任何此類行為都是悖逆道德的。

  *父親的罪名或所受的懲罰不能玷汙兒子的名聲,因為每一方的命運均取決於自己的行為,而任何一方都不得被指定為另一方所犯罪行的繼承人。  *婦女不得參與任何公務;因而她們不能擔任法官,或行使地方官吏的職責,或提起訴訟,或為他人擔保,或擔任律師。未成年人也不得參與公務。

  *人人都應養育自己的後代;任何人若認為自己可以遺棄孩子,都將受到法律的懲罰。家長或監護人如果棄自己的孩子於死地,則當孩子被他人出於同情之動機救助後,原家長或保護人根本無權得到孩子,因為任何人都無理由聲稱一個被他棄於死地的孩子依然屬於他。  *世代相傳的習俗應受到尊重和服從,不得輕視,但其有效性不應凌駕於理性或法律之上。

  *拷問用於查明犯罪真相,但不應作為首選方式。因此,首先應當求助於證據;如果當事人涉嫌犯罪,則可以通過拷問迫使他供出同謀與罪行。  *當幾名罪犯與同一樁案子有牽連時,對他們的審訊應從其中膽小怕事者和年幼者開始。

  *拷問不得施加於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然而在涉及與王侯有關的叛國罪時,如果需要提供證詞,且為情勢所迫,則所有人都無一例外地應接受拷問。  *拷問不應完全聽從原告的要求,而應本著合理與節制之原則。

*在涉及自由問題時,如果當事人的社會地位有爭議,則不必通過拷問來尋求真相。  古羅馬對西方文明最重要的貢獻之一就是其完備的法律體系,包括市民法(僅適用於羅馬公民)、自然法(適用於所有人)和國家關係法(用於調節羅馬人與其它民族之間的關係)。從公元二至六世紀,羅馬法經歷了一個不斷補充和完善的過程,至公元534年在東羅馬帝國國王查士丁尼的主持下編撰完成並頒佈施行,後人稱之為《民法大全》。

該法典對西方文明的影響被認為僅次於《聖經》,其基本思想和原則已融入西方乃至世界各國的法律中。讀者可以從這裡節選的一些條文中領略到羅馬法的博大精深,如對證據、公正、思想自由和契約精神的肯定;當然其中有些法規也顯露出歷史的侷限性,如對婦女的歧視和對奴隸制度的容忍。

2樓:匿名使用者

《羅馬民法大全》:又稱查士丁尼法典或國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是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編纂的一部彙編式法典,是羅馬法的集大成者。

查士丁尼法典

公元526年2月13日,查士丁尼大帝頒佈一項敕令,任命特里布尼厄斯組織一個由10名法學家組成的委員會,主席由「聖宮廷」的前司法長官約翰擔任。委員會有權力用現存的所有資料,並可加以增刪、修訂,隨後把這些敕令分別標上釋出皇帝的名號,以及施行的物件與日期,再按內容分類,按時間先後排列。這部《敕法彙集》在公元529年頒佈施行,也就是著名的《查士丁尼法典》。

534年《查士丁尼法典》修改後再度頒佈。

《查士丁尼法典》共12卷,卷下分目,每目按年代順序排列敕令的摘錄,上面標出頒佈敕令的皇帝的名字和接受人的姓名,敕令的末尾註明日期。

《查士丁尼法典》頒佈後,又陸續頒佈了《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查士丁尼學說彙編》和《查士丁尼新律》3部分,作為《查士丁尼法典》的續編。

《查士丁尼法學總論》又名《法學階梯》,於533年底完成。共分4卷,卷下分目,輯納了歷代法學家的**,簡要闡明法學原理,是學習羅馬法學原理的簡要教材。

公元530年,查士丁尼再度任命特里布尼厄斯為主席,11名博學、有名望的法學家和從別留託斯、君士坦丁法律學校選出的5名教授為委員,共同將歷代羅馬著名法學家的著作,分門別類加以蒐集、整理並進行摘錄,共花費3年時間編成了《學說彙集》,又名《查士丁尼學說彙編》,於533年底頒佈施行。

此外,565年法學家又把查士丁尼皇帝在法典編完後陸續頒佈的168條新敕令彙編成集,稱為《查士丁尼新律》。其主要內容屬於行政法規,也有關於遺產繼承製度方面的規範。

以上4個部分,在12世紀統稱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由於《查士丁尼法典》最早編成,並且是這部《民法大全》的核心,所以一般以《查士丁尼法典》作為這部民法大全的代稱。《查士丁尼法典》這一重要法律文獻雖然是在西羅馬帝國滅亡以後編纂的,但在編纂過程中曾根據當時情況作了加工,所以一般說來它能夠反映出羅馬帝國全盛時期的羅馬法,即「古典時代」的全貌。

《查士丁尼法典》明確宣佈皇權無限,維護教會利益,鞏固奴隸主的統治地位;法典要求「人人都應安分守法」,否則,要依法給予嚴厲制裁;法典還特別強調奴隸必須聽命他的主人的安排,不許有任何反抗,據此可見,查士丁尼編纂法典的出發點和歸宿是完全一致的,他試圖通過法律規範的系統化,達到鞏固皇權的目的,並運用這個法典來為其挽救奴隸制的統治服務。

《查士丁尼法典》雖然保留了奴隸法,但取消了父母可以把子女賣為奴隸以補償自己對他人冒犯這一部分;法典肯定了婦女繼承遺產的權利;法典強調了**教的思想統治,確立了君權神授的原則,並詳細規定了**教生活的各個方面,強調了對異教徒的強行改信**教和鎮壓的政策,甚至規定了教堂和修道院的規模和生活規則,強化了對隸農的統治;法典也用許多條文嚴格規定了奴隸與隸農必須無條件地服從他的主人,對不服從者處以重罰乃至死刑,只是由於隸農的反抗鬥爭才不得不寫上釋放奴隸的條文。

市民法解決的主要問題是什麼?關於市民法和萬民法有什麼區別?

3樓:淮安浙江人

1、

公民法也稱市民法,是古代羅馬國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眾大會和元老院通過的帶有規範性的決議、法律以及習慣法規範,其適用範圍僅限於羅馬公民。

2、萬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繼公民法(市民法)之後,逐漸形成和發展起來的羅馬司法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用來調整羅馬公民和異邦人之間以及異邦人和異邦人之間民事法律關係的羅馬法律。

(1)物件不同:

公民法的物件是羅馬公民 ;②萬民法的物件是羅馬公民與非羅馬公民,非羅馬公民之間;

(2)內容不同:

公民法的內容是公法較多;②萬民法的內容是所有權與債法;

(3)**不同:

公民法的**是民眾大會、元老院決議,習慣法規範;②萬民法的**是清除了形式主義的羅馬固有的「私法」規範;同羅馬人發生聯絡的其他各民族的規範;以及地中海商人通用的商業習慣與法規等;

(4)程式不同:

公民法的程式形式主義;②萬民法的程式更為靈活。

羅馬共和國前期,形成了一個僅適用於羅馬市民的法律體系即市民法。其內容主要是國家行政管理、訴訟程式、財產、婚姻家庭和繼承等方面的規範。其淵源包括羅馬議會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決議、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羅馬法學家對法律的解釋等。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外來人口的增多,共和國後期形成了適用於羅馬市民與外來人以及外來人與外來人之間關係的萬民法。萬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動中逐步創制的法律,它吸收了市民法和外來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發展和突破。它的基本內容主要是關於所有權和債權方面的規範,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繼承等內容。

萬民法的產生,使羅馬私法出現兩個不同體系。但是市民法和萬民法不是截然對立的,而是互為補充的。後來,查士丁尼將兩者統一起來。

羅馬的自然法是什麼?跟公民法萬民法成文法習慣法那些有什麼區別嗎?「羅馬法」是這些的總稱嗎?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羅馬法的適用範圍可劃分為自然法、市民法和萬民法。市民法是指僅適用於羅馬市民的法律;萬民法是調整外來人之間以及外來人與羅馬市民之間關係的法律。

羅馬法分類?

5樓:匿名使用者

羅馬法的分類。羅馬法學家依據不同標準,從不

同角度將法律劃分為不同幾類:  (1)根據羅馬法的適用範圍可劃分為自然法、市民法和萬民法。市民法主要是調整的羅馬人;萬民法是隨著羅馬國家不斷的擴張侵佔了周邊地域,就有了所謂的外國人。

這些外國人彼此有了交往,原來適用於羅馬人的法律,是不適用於他們的。如傳統的婚姻家庭的規則。  (2)根據制定的主體不同,有議會的制定法、長官的告示。

  (3)根據調整物件利益性質的不同。分為公法與私法。將民事性的法律叫做私法,以理論來講實際上已經不是很穩合的。

於傳統西方人的認識,而這種認識後面還會談到,以他們對於這些法律的觀念,與基本的判斷是密不可分的。(特別是公法與私法的分類,影響是最為深遠的。)  (4)依照法律的表現形式可劃分為成文法的。

  (5)按照法律主體,分為人法、物法、訴訟法。

6樓:匿名使用者

自然法,市民法,萬民法,其他的就不知道了

什麼是羅馬法精神

7樓:琴驪

羅馬法,是羅馬共和國及羅馬帝國所制定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包括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習慣法在內。羅馬法的歷史開始於東羅馬帝國時期,於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時期達到鼎盛。

體系特點 羅馬法是現今許多國家法律體系的基礎。所謂的「民法」就起源於羅馬法。在歐洲的大陸法系國家以及南美洲的許多國家都因為法國民法典而與羅馬法有著密切的聯絡。

在適用普通法系統的國家和地區,羅馬法的影響比較小。 羅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銅表法(公元前449年)。在此之後,羅馬法取得了很大的發展,經過幾個世紀,其形成了今天許多國家的法律的基石。

例如,羅馬法提出了契約和侵權行為的不同之處。而在此之前(如古代希臘法),契約的不履行被簡單地視為一種侵權。另外,羅馬法也提出了佔有(一種事實狀態:

某人擁有某種物體)與所有權(一種權利:某人可以對物體做任何行為)的區別。還有,現代的契約概念就**於羅馬法中的合意規定。

羅馬法分為本國國民所適用的「市民法」以及使用與外國人的「萬民法」,後者就是現在的國際私法的起源。 羅馬法反映出當時羅馬帝國的現實。羅馬執政官保證了法律能夠適應一個迅速膨脹的帝國不斷變化的需求。

但是,這種變化仍然是在傳統的價值體系下完成的。執政官並不重新修改法典,而是通過新的解釋或者修訂來解決新的問題。這種對傳統的依賴以及對變動的懷疑態度正是羅馬人的思維特點。

羅馬法的發展被分成三個歷史時期:羅馬王國,羅馬共和國和羅馬帝國。第一個時期即法律訴訟(legis actiones)時期包括王國及共和國的初期。

公元前3世紀羅馬法進入程式訴訟(formulas)時期。從元首制羅馬帝國早期開始,羅馬法進入了最後一個階段,就是法律認知(cognition)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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