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邢事案件中律師應在什麼時候採證,律師採集證據的步驟有哪些

時間 2021-08-30 11:22:02

1樓:故溪飛雪窗深閉

1、從法律規定角度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並沒有規定律師的取證權。 《律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這裡並未涉及偵查階段是否可以取證,可以理解為不禁止偵查階段取證。

2、從司法實踐角度看,偵查階段律師極少取證、審查起訴階段取證情形稍多、審判階段律師取證比較常見。這是因為在公安偵查階段卷宗未形成,證據沒有固定;且本階段律師不能閱卷,並不知曉偵查人員取證情況,在未了解具體案情和證據的情況下,取證的針對性效果不強,一般律師極少取證。隨著案件進展,律師接觸案件事實和證據越來越多,能夠判別卷宗內缺少哪些證據,取證的效果也會增強。

3、從律師執業風險角度看,律師的取證,很可能會涉嫌妨礙司法,嚴重的會涉嫌辯護人毀滅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因此一般來說,律師最好將證據線索提供給司法機關(包括檢察院和法院),經司法機關取得的證據,不但效力更強、容易採信,同時也會避免律師個人風險。

至於律師取證的具體步驟和方式,以取證人證言為例:

首先,通知證人取證時間和地點,詢問證人是否願意作證,取證時可以到律師工作地點,也可以到證人處所;

其次,在取證時,最好讓證人自己書寫證實材料,同時兩名以上律師做詢問筆錄,讓證人簽字並捺印;

最後,將取得的證據提供給相應的司法機關,最好提請司法機關予以調查核實,進行認證。

2樓:匿名使用者

律師可以自行取證,也可以到當地檢察機關查閱材料。

3樓:東東瞭解

刑事中 律師取證 是很危險的。

4樓:樂閱軒主人

偵察階段,具體步驟跟你講不清楚,因為證據不一樣,步驟也就不可能一樣

在刑事案件中,律師於何時開始介入

5樓:匿名使用者

律師介入的最早是在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但這個階段僅是提供法律諮詢,取保候審,提出申訴或控告等.一般認為是法律援助者的身份.

只有到了檢察院審查起訴時才能真正以辯護律師的身份參與.

中國古代以德治天下,認為訴訟打官司是爭利而起,不合道德,所以採取"息訟"的態度.而律師在掌權者手裡就屬於挑撥人爭利的搗亂者,向來是受貶低和打擊的物件.

6樓:柏律師

隨時都可以介入,但以律師身份介入需要等提起公訴時。春秋戰國就有律師

以上回答僅根據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斷,僅供參考。

7樓:匿名使用者

當案件偵察結束正式移交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時候起就可以了!

在刑事訴訟中規定,律師最早介入訴訟時間是在案件的什麼時候

8樓:龐琨律師

按照《刑事訴訟法》嫌疑問人被訊問時就可以聘請律師,正常情況下如果確定被刑拘了,馬上就應該聘請律師介入提供辯護。

9樓:匿名使用者

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訊問後就可以介入

10樓:上海大律師吳濱

在被第一次公安機關傳訊時就可以聘請律師。

11樓:匿名使用者

36天批捕以後就能見律師了

刑事案件上訴律師應當在什麼時間內調查取證!

12樓:我的寶貝琦兒

開始調查取證bai的時間並無du明確規定zhi,通常律師在接受**後dao會先內研究案件的具體情容況,根據案情,認為需要時會安排取證工作。

有調查取證權的組織或個人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向有關單位、個人進行調查、收集證據。

具有調查取證權的國家機關對於立案處理的案件,為查明案情、收集證據和查獲違法行為人而依法定程式進行的專門活動和依法採取的有關強制措施。

調查取證的特點:

1、律師進行證據調查不具有法律強制性。

2、律師的刑事調查取證權偏重於對委託人有利證據的收集。

3、律師調查所取得的證據材料,必須經過法庭調查核實後,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調查取證原則:

1、圍繞委託人主張的權利進行的原則。

2、客觀、及時原則。

3、合法、細緻原則。

13樓:北京楊文戰律師

開始調查取證的時間並無明確規定,通常律師在接受**後會先研究案件的具體情況,根據案情,認為需要時會安排取證工作。

在刑事案件中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公安部規定的程式有哪些

14樓:任金波律師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6條、第36條規定,律師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親友委託以後,律師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師刑事辯護業務的基本工作,甚至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的主要工作。但是有的律師會見時卻出現了這樣那樣的問題,有的律師會見變成了流於形式的履行公事。

律師會見不單單是好讓客戶看到你在工作的公式化的客套,成功的會見會對律師澄清案件疑點,發現新的辯護要點,大有裨益。律師會見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律師會見前應列出會見提綱,不應漫無目的。

接受委託以後,不去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僅客戶不答應,而且肯定有悖職業道德。但是有些律師卻是為了會見而會見,沒有目的,沒有中心。實際上,在偵查階段會見之前,律師已經見過主辦案件的警官,可以瞭解到涉嫌的罪名,可以瞭解到部分案情。

在審查起訴階段會見之前,律師已經查閱複製了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資料,應當對案件有了一個大概瞭解。在法院審判階段會見之前,律師已經查閱複製了全部的卷宗證據材料。律師只要仔細分析研究,完全可以發現案件的疑點難點,完全可以列出詳盡的發問提綱,完全可以避免無益的流於外表的會見徒勞。

二、律師會見不要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

作為家屬肯定非常關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活情況、身體情況,當然更關心自己家人的未來前景。家屬一聽說律師要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肯定格外興奮。儘管律師告誡多次,律師會見時不允許家屬在場,但是有的家屬就是死活不聽。

有的看守所,可能把守不嚴,有的家屬可能給看守所打過招呼,所以在律師會見時,他們可能尾隨而進。家屬一旦見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又哭又鬧,又樓又抱,甚至遞送錢物。一旦敗漏,律師的麻煩就大了。

若被監管人員或者住看守所檢察室發現,律師淨跟著給自己辯護了。

三、律師會見不可單槍匹馬,應二人以上。

律師會見必須二人以上,並沒有由《律師法》作出強制規定。刑事案件也可能由一個律師做,有的律師不想麻煩其他律師,或者不想讓不多的律師費用外流,可能出現一個律師會見的情形。有的看守所已經明確要求律師會見必須二人,有的看守所並沒有這方面的禁止要求。

但是筆者建議律師會見一定二人以上。二人以上會見,既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藉機外逃,又可以使律師不發生意外傷害,還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時有個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時心懷叵測,防不勝防,趁律師會見之機,突然外逃,律師被追究者有;精神失常,突然攻擊律師的有;被司法嚴懲,倒打一耙,說律師叫他翻供的有。

律師確實應慎之又慎。

四、律師會見不可傳遞證據與信件。

看守所的大門就是警戒線,就是紅燈,就是雷區。無論何種證據,何種信件,律師均沒有權利私自傳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材料、上訴狀最好通過看守所審查以後傳入傳出。

不怕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如果律師私自傳遞證據與信件,那麼《刑法》第306條可能已經對您張網以待。有的律師收取高額律師費,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鋌而走險,不惜以身試法,最後被以辯護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追究者不是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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