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吉藏
確立配偶權不利於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既然配偶權的核心內容是夫妻互相享有與配偶進行性行為的權利,反之夫妻也互負有與配偶發生性關係的義務。那麼夫妻之間是否又互享有拒絕與配偶發生性關係的權利呢?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每個公民均享有人身自由權,回答也應是肯定的。當夫妻這兩個權利主體行使各自權利發生矛盾時,如何更有效地保護婦女的權益,在修訂《婚姻法》(婚姻家庭法)時是首先應該考慮的。任何一對夫妻在漫長的婚姻存續期間的同居生活不可能不發生衝突,如果法律一旦確立了配偶權,類似婚姻內的**行為只會增加,不會減少,而這時法律又無可奈何,其後果不堪設想。
我們不能也不可能苛求每一對夫妻對同居的諾言一成不變。“如果同居是一種永久不變的承諾,勢必造成對婚姻以愛情為基礎的限制,性便最終成了脫離靈魂的毫無情感、只能滿足另一方慾望的工具,成為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借同居之名肆意侵害對方尤其是婦女合法人身權利的手段,同居也就成了婚姻的枷鎖。” 夫妻之間畢竟有一個契約行為。
守約是前提,有了矛盾還是應該通過自我調節,達到解決和諒解。但是這種“守約”和“諒解”也是有度的,超過一定的度,就會產生質變,尤其是那些婚姻關係惡化,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已長期分居,或已進入離婚訴訟階段,丈夫違背妻子意願,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應該以**罪論處。這是符合刑法理論的,因為刑法關於**罪的規定,並未對“丈夫”這一特殊主體作例外規定。
對此,即使承認配偶權的國家對夫妻之間的性行為也有例外的規定,以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如德國民法典第1353條二項規定“在建立共同的婚姻生活之後,一方如果濫用其權利而提出要求或者婚姻已經破裂,則婚姻另一方無義務滿足其要求”。反之,也不能因配偶權的確立,而將那些出於一時衝動,一時激情,一時失去理智的“兩廂情願”的婚外性行為,作為違法犯罪進行打擊,這顯然也不合情理,不符合刑法的立法原意的。
配偶在法律上的定義是什麼?
2樓:夏軒
配偶又稱“夫妻”,合法婚姻中的男女雙方互為配偶。它是其他親屬關係(血親、姻親)賴以發生的基礎。
配偶關係因婚姻的成立而發生,配偶在婚姻法和繼承法裡意義重大。內地和臺灣對於夫妻若採取類似共同財產制,則在分配遺產時,妻子都有優先分一半的權利,而香港法律對於未立遺囑者的遺產分配,妻子有優先繼承全部土地財產的權利。這些配偶優先分配權,都使得妻子可分到最大份的遺產。
3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是在存續中的婚姻關係中男女雙方的稱呼,又稱為配偶
4樓:匿名使用者
合法夫妻,是受法律保護的
婚姻法中對配偶權的概念簡述 有何特徵
5樓:張明君律師
配偶權是指抄配偶之間要求對方陪伴bai、鍾愛和幫助的權利。配偶du權的概念zhi,乃是由英美法系國家率dao先提出並使其日臻完善的。在配偶權方面,我國婚姻法並沒有直接的規定。
1、平等的姓名權。
婚姻法第14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各自享有平等的姓名權,不因婚姻的締結而被強制改變。
任何一方都有權使用或依法改變自己的姓名,他方不能干涉也不能盜用、假冒。
2、學習和工作及社會活動的自由權。
婚姻法第15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出於的目的是在中國傳統文化中是重男輕女的,有些配偶限制妻子的行為,干涉其外出工作、學習或者要求另一方經常陪伴自己等等。
3、請求扶養權。
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如一方自願放棄請求扶養的權利,法律一般不予追究。但如果是夫妻雙方約定對請求權的放棄,是無效的,不能對抗一方配偶的請求扶養權。法律對這種權利設立了義務,是出於一種法律保障的意願。
如提供詳細資訊,則可提供更為周詳的回答。
何為「夫妻配偶權」
確立配偶權不利於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既然配偶權的核心內容是夫妻互相享有與配偶進行性行為的權利,反之夫妻也互負有與配偶發生性關係的義務。那麼夫妻之間是否又互享有拒絕與配偶發生性關係的權利呢?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每個公民均享有人身自由權,回答也應是肯定的。當夫妻這兩個權利主體行使各自權利發生矛盾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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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觀的靚哥哥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婚姻法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夫妻之間應盡的義務 第 一 夫妻雙方對子女有平等的撫育權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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