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哈哈親愛的
一、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
1.未按照規定印製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2.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
3.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4.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
5.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
6.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二、具體處罰標準如下:
1.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2.對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髮票的,由稅務機關收繳發票,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3.私自印製、偽造變造、倒買倒***,私自制作發票監製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由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銷燬,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5.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偽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五十份以上的,應予追訴。
」;第六十條規定:「非法**普通發票五十份以上的,應予追訴。」
6.刑法第209條規定: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偽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樓:吾本漁樵
發票違章行為,根據具體違章行為決定處罰。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作出明確規定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六條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
(一)未按照規定印製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四)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
(五)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
(六)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 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第三十七條 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髮票的,由稅務機關收繳發票,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私自印製、偽造變造、倒買倒***,私自制作發票監製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由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銷燬,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稅務人員利用職權之便,故意刁難印製、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開車打電話是違法還是違章行為
開車打 屬於違法行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1 在車門 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 2 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範圍內懸掛 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3 撥打接聽手持 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4 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檔滑行 5 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6 ...
小車違章行為1625什麼意思,汽車違法行為1625代表什麼意思
付費內容限時免費檢視 回答您好 很高興為您解答。違章 1625 代表的是 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訊號燈通行,扣6分,罰款200元 1 交通違法 又稱 交通違法行為 交通違章 是公安部對機動車 行人通行發生的交通違法行為制定的一種編碼規定。2 交通違法 的組成 交通違法 由四位數字組成,按交通法中通行原則...
如果交通違章行為在同一地點連續三次以上交警部門而沒有通知你,交警部門是不是有責任啊
2 點選 我的訊息5261 如圖紅箭頭 3 告知訊息裡會有訊息記錄,如圖所示 4 點開訊息,你就會知道違章訊息了,如圖所示5 回到首頁,點選 機動車違法 如圖所示6 在機動車違法介面,點選查詢,如圖所示 7 這裡面就會有各4102種違章記錄了,如圖所示 根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 第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