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如果現在自己的配偶在結婚後有疾病的(還未**好的),你可以提出離婚,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這個問題的幾個方面做一個分析。
一、訴訟請求問題:是無效婚姻,還是申請法院離婚?
很多人經常問我,對方是精神病患者,婚前隱瞞了我,我能否申請認定這是無效婚姻?對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梳理相關法律規定。
首先,《民法通則》第十三條的規定,精神病患者分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如果我們從法律機械的看,似乎可以認定有精神病患者的婚姻是無效婚姻。
但這是機械的看問題,忽略了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即一旦認定婚姻無效,那麼對精神病患者的補償問題從何談起?法院處於和諧穩定的考慮,也不可能輕易宣佈婚姻無效。
其次,《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了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其中第三項「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此處的「疾病」僅指嚴重傳染疾病和不能進行性生活的疾病,沒有明確精神病是「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的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久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由此可以看出,這個規定從另一個方面明確了精神病患者的婚姻是有法律效力的,只能做離婚處理……從法律階位上看,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用,應當優先適用於《婚姻法》。即在訴訟請求中明確為請求離婚。
(1)對於那些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不論對方是在婚前患有還是婚後患有,也不論是不是患病方對病情作了隱瞞,只要有此類疾病的出現,如果一萬提出離婚,並且不同意調解和好,人民法院就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並依法判決雙方離婚。
(2)在婚前隱瞞疾病方面,司法解釋只對精神類疾病作了規定,也就是說如果一方婚前隱瞞精神類疾病,婚後另一方發現後提出離婚的,人民法院就有理由判決離婚。然而是不是隻有精神類疾病的隱瞞,才可以依據此條規定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呢?我們認為不必侷限在這一條上,實踐中,司法實務的做法也印證了這一點,如果一方故意隱瞞婚前疾病,法院可以認定,由於這一欺騙行為而嚴重影響夫妻感情,從而判決雙方離婚。
這是完全可以的。所以本案中被告以所患疾病並非是婚姻法上規定的禁止結婚類疾病之一作為抗辯理由,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援。雖然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但到底「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婚姻法只是做了原則性規定,把決定權給了醫療部門。根據《母嬰保健法》的規定,此類疾病主要包括三類: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類疾病和精神類疾病。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
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的疾病。指定傳染病,是《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精神類疾病,是指精神**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對這三種疾病,也不是都不能結婚的,通常還有如下幾種處理方式
(1)建議不要結婚:男女雙方均患有無法**的精神病或重度低能病人。 .
(2)應暫緩結婚:性病、麻風病尚未**的;精神病處於發病期間的;患某些傳染病,如白喉、乙型腦炎、脊髓灰白質炎、狂犬病、病毒性肝炎等,按規定仍處在隔離期內的病人。
(3)可結婚但建議不生育:一方患有嚴重的常染色體顯性遺傳病,如強直性肌蕾養不良、軟骨發育不全、成骨發育不全、雙側視網膜母細胞瘤、先天性無虹膜、顯性遺傳型視網膜色素變性、顯性遺傳型雙側先天性小眼球等;婚配雙方均患有相同嚴重的常染色體隱性遺傳病,例如先天性聾啞、白化病等;男女任何一方患有嚴重的多基因遺傳病,如先天性心臟病等。
二、以精神病患者的父母作為法定**人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民法通則意見》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第
一、第二……第五項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精神病人的配偶請求離婚,自然不能再作為監護人,應從第二順序中選擇監護人,實踐中,我們起訴精神病患者離婚,經常將對方父母列為法定**人。
三、精神病患者是否承擔撫養費?
對方患有精神病,在離婚後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擔孩子撫養費?對這個問題,我認為,從實踐中看,法院大多數法官主張原告放棄這一訴請,因為要求精神病患者承擔撫養費沒有實際意義,今後也很難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的規定: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從這規定看,法院主張對精神病患者減少或免除撫養費,是有法律依據的。
四、對精神病患者怎樣進行補償安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因一方患有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於患者的**和生活上的安置。所以對精神病患者進行補償安置,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南昌審判實踐慣例,對已一般性家庭而言,這類補償安置費用在3至5萬元。
一方生病期間另一方可以起訴離婚嗎
(一)《婚姻法》在確定了離婚自由的同時,也規定了夫妻相互扶養的義務(《婚姻法》第20條);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的義務(《婚姻法》第42條);以及出現遺棄情況,受害人提出請求時,應支付扶養費扶養費的義務(《婚姻法》第44條)。
那麼離婚時提出一方對患重病一方應履行的應該是哪個義務呢?《婚姻法》第20條、第44條規定的相互扶養義務、支付扶養費義務的提前均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旦夫妻一方提出的離婚訴訟獲得法院支援,那麼這個義務就不再存在。而法院在審理離婚訴訟時考慮的是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有生活有困難,根據《婚姻法》第42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應給予另一方適當的幫助,並且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等問題後,可准予離婚。
(二)離婚中的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具體規定在《婚姻法》第46條,但此損害賠償僅限於法定的四種情況: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如果存在此四種情況,則可以主張並獲得損害賠償,如果沒有此四種情況,那麼將無法獲得損害賠償。
2樓:賁言上官雲飛
婚姻法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其中:麻風病是一種惡性傳染病,未經**,法律明確規定為應當禁止結婚。
至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2023年頒佈的《婚姻法》曾經規定: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經**者,禁止結婚。
而現在同樣患花柳病或精神病未經**者、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先天性痴呆等均屬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可以理解為不能結婚。但現行法律並未明確禁止結婚。華律網法律諮詢:
我和丈夫結婚才兩個月,現在我才知道他患有很嚴重的心臟病,結婚之前他和家人都隱瞞了病情,我覺得自己受到了欺騙,請問我能不能到法院要求和他離婚?華律網律師解答:一方隱瞞法律上禁止結婚的疾病或***疾患的,法院會支援另一方提出的離婚請求,法律上禁止結婚的疾病一般指嚴重遺傳性疾病;艾滋病、梅毒、淋病等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精神疾病。
重型先天性心臟病可能會影響生育,故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法律知識婚姻法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醫學認定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是指以下六種疾病:1.
性病。如梅毒、淋病、軟性下疳、尖銳溼疣、***念珠菌病、***皰疹、傳染性軟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腫、腹溝肉芽腫、**滴蟲病、艾滋病等未**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還傳染殃及他人,危害極大,所以禁止結婚。
2.嚴重的精神病(俗稱癲子病),主要有精神**症、躁狂柳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型別的嚴重精神病。患這種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認為是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人,這種病人婚後不可能正常履行夫妻間的義務,也不可能承擔對子女的責任,而且遺傳性很強,高達50%至60%,所以禁止結婚。
3.重症智力低下(俗稱白痴、呆子),患有這種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有時連自己的親人都不能識別,更談不上承擔家庭責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義務。而且遺傳性也很強,為了民族人口素質,當禁止結婚。
4.患有其他型別的傳染性、遺傳性疾病而未**的,也應禁止結婚。5.
癱瘓,這類病人不能結婚的原因已是眾所周知的,自己行動都不便,還能盡什麼夫妻義務。6.麻風病,這是以前的婚姻法第6條第2款作了明確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
當然,現在醫學發達了,認為麻風病只是一種普通的慢性傳染病,且現在已有較好的**方案,這種病現在可防可治不可怕了,所以新婚姻法不再將此病從立法上明確規定作為禁止結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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