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在工地受傷腿骨折了,屬於臨時僱傭的關係,沒有合同,工地說就給一萬塊錢解決,應該起訴誰呢

時間 2021-08-30 09:37:30

1樓:飲水思源

起訴專案部或者工程承包商。

根據法律規定,工地應該賠償你老公的專案有: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如果做司法鑑定構成傷殘還應該賠償殘疾賠償金、鑑定費、後期**費等等。

2樓:易靜慧

如果他不給錢的話,你可以起訴他,如果他給錢的話,那就沒必要了,不過大家還是要達成協議,籤個協議書之類的

3樓:雲生韻飛

從道義上講,你們是僱傭關係,雖然沒有書面合同但是有口頭協議,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4樓:

這個事情不太好辦,你的老公屬於臨時僱傭的人員,主要是還沒有用工合同,你老公現在在工地受傷了,僱傭單位完全可以說沒有僱傭過此人,沒有合同能夠證明,但是也不能什麼都不幹啊,找個律師諮詢一下,到底應該起訴誰,怎麼起訴。

5樓:匿名使用者

事看輕重和歸屬等級,以和理調解為上,不行只有尋證,上訴用人單位。

合同違約的起訴期法律怎麼規定

6樓:華律網

在合同違約後,起訴時間是當事人自己決定的,這個法律沒有強制性的規定,只是在不同的時間起訴有不同的法律效果,當然這個法律效果直接影響但是人的權利義務。《中國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是一般的訴訟時效規定,如果合同法中沒有特別規定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就是三年。超過訴訟時效以後可以起訴,但是如果被告以訴訟時效進行抗辯,法院查明以後,原告便喪失勝訴權,當然在被告沒有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情況下,法院是不能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所以合同違約後起訴的時間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但是建議最好在訴訟時效內進行訴訟,最大化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7樓:未來法律

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時起計算」。

也就是從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違約的時候起算。

還有,注意訴訟時效,一般民事訴訟時效為兩年。也就是說,如果你已經知道對方違約,但是,在你知道之後的兩年之內未提起訴訟,超過訴訟時效就不能起訴了。

我國法律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包括兩大類:

第二,特殊訴訟時效,根據上述《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除該條規定的2年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此法律另有規定訴訟時效不是2年的則被認為特殊訴訟時效。如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②**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另有環保法規定環境汙染訴訟時效為三年等特殊訴訟時效的規定。

以上僅供參考

望採納!

合同糾紛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8樓:華律網

1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是在法庭上出示與案件有關的全部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調查並有當事人進行質證的程式。法庭調查按照下列程式進行:(1)當事人陳述;(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來到庭的證人證言;(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4)宣讀鑑定結論;(5)宣讀勘驗筆錄。

2,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在法庭上行使辯論權,針對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的程式。3,法庭筆錄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

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4宣判調解不成的,如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9樓:三年離歌

1、確定訴訟管轄的法院

法院是否有管轄權,主要是約定管轄和法定管轄兩種方式確定,合同雙方在合同簽訂時可能會對訴訟糾紛可能管轄的法院作出選擇,雙方經過協商約定好管轄的法院。

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管轄法院的,按照法定管轄來覺得,一般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及合同履行地等管轄法院,不同型別的合同,其管轄法院也有所不同,具體需要看法律規定。

到法院起訴,需要有起訴狀,原被告的基本資訊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有訴訟**人的,還需要**人的身份資訊,現有證據包括合同及合同履行的相關材料,要求是原件。如果某些材料不是原件,應讓律師審查是否會影響訴訟結果。

3、法庭辯論質證

立案介紹後法院傳送傳票,確定**時間,也會對原被告雙方的證據材料進行交換,對於證據的真偽及證明力大小等各方面在法庭進行辯論,有新證據的,也可提交。

4、判決生效階段

法庭辯論之後,法院經過調查分析,認定案件事實經過,作出合法合理的判決,對於判決結果有異議的,可提起上訴,請求上一級法院進行判決。

合同訴訟糾紛的流程主要包括選擇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書寫起訴狀進行立案,**時可在法庭辯論,發表質證意見,最後對於判決結果有異議的,可上訴,申請再審。

擴充套件資料

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10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訴訟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形式。所謂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它是民事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重要方式。

與其他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相比,訴訟是最有效的一種方式。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為訴訟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進行審理裁判,最具有權威性;其次,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以國家強制力保證裁判的執行。

合同糾紛訴訟與其他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特別是與仲裁方式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①訴訟是人民法院基於一方當事人的請求而開始的,當事人不提出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進行訴訟。當事人不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而向其他國家機關提出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不是訴訟,不能適用民事訴訟程式予以保護。

②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它是通過國家賦予的審判權來解決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爭議的。審判人員是國家權力機關任命的,當事人沒有選擇審判人員的權利,但是享有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權利。

③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案件具有法定的管轄權,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就有權依法受理。

④訴訟的程式比較嚴格、完整。例如,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程式包括第一審程式、第二審程式、審判監督程式等。第一審程式又包括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

另外,還規定了撤訴、上訴、反訴等制度,這些都是其他方式所不具備的。

⑤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不僅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而且對社會具有普遍的約束力。當事人不得就該判決中確認的權利義務關係再行起訴,人民法院也不再對同一案件進行審理。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義務時,權利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任何公民、法人包括其他組織都要維護人民法院的判決,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或個人應積極負責地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判決,如果拒不協助執行或者阻礙人民法院判決的執行,行為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11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合同違約如果要起訴則按照一般的民事糾紛去人民法院立案起訴。

1、要準備起訴狀,各項證據材料,包括合同及證明對方違約事實的證據。

2、各項材料準備好以後,到管轄地法院立案廳立案。

3、立案後法院程式如下:立案-庭前調解-庭審(**、法庭調查、質證、辯論、最後陳述、休庭)-領取判決-申請執行。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12樓:法律快車

1、案件的判決結果要看法律規定以及雙方的證據。現在,尚未**,判決結果未出,不能判定法官的行為是否偏袒,您現在主要是對訴訟程式不瞭解,才會產生各種誤會。

2、法官主動調取證據是法律法規允許的,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動調取證據或應一方申請調取證據,並不屬於偏袒一方。您如果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請法官主動調取證據。

3、立案八個月未**確實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關機關反映。但如果被告充分利用了法律規定的程式,拖延**的時間,立案八個月未**是可能存在的。如果是被告利用法律規定的程式,與法官無關。

律師就經常利用法律規定的程式,拖延審判的期限,以取得對自己最有利的結果。

4、被告就同一案件起訴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屬於反訴,也可能是另行起訴。

合同糾紛相關知識阿

(一)主觀成因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既然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訂立了合同,那麼、按合同履行義務應當是毫無疑問的。然而,合同簽訂後,一方當事人可能會因為種種原因而主觀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

例如,買賣合同中,買方與賣方簽了購銷鋼材的合同之後,合同所確定的鋼材****,賣方見如果仍按合同規定的**交給買方,就會損失一大筆錢,於是,賣方就想提價,或毀約,或以支付違約金的方式不履行合同。買方則不同意,堅持按事先規定的**購買,雙方遂起糾紛。再如,技術實施許可合同中,技術轉讓方已經與另一方簽訂了獨家許可合同。

但見另外一方又欲**受讓此技術,轉讓方則又將此技術許可給另外一方使用。獨家受許可方獲知後、要求轉讓方賠償損失.雙方之糾紛因此而起。

可見,主觀點原因往往引起違約行為,再由違約行為導致糾紛的產生。純粹主觀上的原因是少見的,主觀上原因背後往往存在著客觀原因。

(二)客觀成因

一項合同,從訂立到履行完畢,除了即時清結的之外,往往經過一個較長的過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也會出現一些客觀上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按約履行,由此引起糾紛。這裡所指的客觀方面的成因,指由非合同當事人主觀意志所導致的,不得已而為之的因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變化而引起糾紛的原因。

例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雙方當事人對不可抗力的範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是否採取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可抗力是否已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等問題的看法上不一致,因此而起糾紛。再如,由於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未考慮周全,致使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諸如履行地點不明確,質量規格不明確等情況,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就會引起糾紛。

一項合同糾紛,有時由單純的主觀原因或客觀原因而引起的,有時則既有主觀原因,又有客觀原因。合同糾紛、歸根到底是與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圖相違背的,除非是一方當事人有意欺騙對方當事人.借糾紛而企圖獲利。

合同在履行,甚至終止時發生糾紛是在所難免的。重要的是在發生糾紛之後如何能行之有效地去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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