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終焉亦為開始
具體的法條案例我就 不引用了,排版看著會舒服一些
保護人權,限制死刑適用之類就不講了,就談談能不能震懾犯罪分子。
那麼先問是不是,再問為什麼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五年起步,重則十年,死刑封頂。那麼就不存在說不判處死刑的問題。
然而上面也有兩個人這麼回答了,題主覺得不夠,那怎麼才夠呢?我推測下,可能題主的意思是,為什麼不一律死刑。
那麼體系裡看一下,對比常規來說最重的罪行,故意殺人,我們看看是怎麼處理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死刑無期或者十年以上,情節較輕的三年以上。
其實現在拐賣婦女兒童已經很接近死刑了,那麼如果進一步加重刑罰會怎麼樣?讓我們假設下情景好了。
現在我是犯罪分子,拐了一個六歲小孩帶著在跑,警察發現了在追我,帶著小孩很可能跑不掉,我怎麼辦?
現在的情況下,我肯定把小孩放了自己跑,且不說警察找到小孩還追不追得問題,造成損害減小了我就算被抓了還能從輕。
那如果一律死刑怎麼樣呢?如果是我,我會殺了小孩再跑,反正都是死,那我要考慮的就是怎麼樣被發現可能最小,小孩萬一認出我怎麼辦,當然要滅口。
所以重刑的弊端之一就是讓犯罪分子用重罪掩蓋輕罪,而罪刑相適應才能讓犯罪分子不至於鋌而走險。
當然你可以說這樣犯罪的人可能會變少啊,但是我們看看別的案例,買賣毒品,嚴打嚴抓吧,即使是中國這麼嚴的也有人幹,所以就算加重刑罰能限制,也未必真能有多大作用。(此處本應該找個關於廢除死刑前後犯罪率對比的資料的,但拘於時間和說理效果,如果感興趣自己找吧 )
其他弊端要是感興趣我再寫
順便實名反對一下現在的最佳答案,坦白說,只為自己利益考慮不是一種法學主義,更不是一種法制觀念,如果是涉及自身就要嚴打重刑,那照這個邏輯是不是偷了你兩塊錢也應該在牢裡呆兩年?罪刑相適應要求整個刑法成為一個體系,力求做到輕重有別,有序。如果只是基於情感來量刑,這和**又有什麼區別?
能夠讓我們覺得自己比之前封建時期進步的東西又在**?
2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網上很多人都要求對拐賣兒童者判處死刑,但也有很多人反對。具體內容不說了,但從反對判處死刑和支援判處死刑的人表述理由上可以看出。支援判處死刑的人一般口氣憤慨,感同身受。
可以看出他們社會地位一般不高,很有可能與被拐賣家庭處於同等或接近階層;
另外,反對判處死刑者一般口氣冷靜,張嘴必稱法律,如(江西紅塵客人),此類人等自視頗高,認為自己高人一等,孩子車接車送,不會遭遇此等下等人的危機。
俗話說,屁股決定腦袋,當他們屁股和小民不坐在一起的時候,你又怎麼能希望他們理解小民的痛苦。什麼過量量刑會導致兒童受害?那販毒還沒拐賣兒童危害大呢,至少吸毒是自願的,個人的。
但我也不看好法律會改變,因為很多既得利益者天然對由下而上的改變有所恐懼。
3樓:哈哈哈
我從原罪來分析:真正拆散別人家庭的應該是買家!買家才是需要兒童的人 拐賣兒童的人目的不是拆散別人家庭 只是單純的想發偏財。
按目前的量刑已經很合理了。強烈要求重判買家 死刑也不為過,拆散多少家庭的原罪。
4樓:江西紅塵客人
必須按照法律來判決。你這種說法沒有法律依據
拐賣兒童婦女的行為,為什麼國家不立法重判犯罪分子
5樓:戚廣利
拐賣兒童婦女的行為,國家已經立法重判犯罪分子。涉嫌罪名是拐賣婦女、兒童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之一。
只要是拐賣兒童夫女 ,死刑,因為丟孩子的家破人亡,所以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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