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中顧法律網辯護
樓主您好,
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內容:所謂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權益,它表現為享有權利的公民有權做出一定的行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應的行為。所謂義務,是指公民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它表現為負有義務的公民必須做出一定的行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為。
對這一原則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1)從法律關係上講,二者是同時產生的,是相對應的一對範疇。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沒有義務,也就沒有權利。
我國憲法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也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2)從法律關係的主體來說,一方面,公民既是權利的享有者,又是義務的承擔者。
既沒有脫離義務單獨存在的權利,也沒有可以摒棄權利而單獨履行的義務。所以說,權利和義務是法律規定中不可缺少的兩個方面,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權利的主體,又是義務的主體。 另一方面,權利的實現要求義務的履行,義務的履行要求權利的實現。
也就是說,公民享有權利需要條件,這個條件的實現依靠義務來創造,如果不履行義務,那麼權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公民能夠享有什麼樣的權利,就根據公民所盡的義務確定;同樣,公民的義務,也是根據它所享有的權利確定的。 (3)從我國來說,社會主義制度下,公民得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關係。
公民權利的充分實現,可以激發人民群眾的主人翁責任感,調動人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自覺地承擔對國家和社會地責任,儘自己的義務。隨著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又反過來為公民權利的實現提供和創造了條件。 (4)對公民的要求來說,在我國,任何公民都必須用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原則來規範自己的行為,既要認真行使自己的權利,又要自覺地履行自己的義務,在行使權利時,要履行對國家、對社會和他人權利的義務。
2,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相關法律條文:憲法的第三十三條到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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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匿名使用者
在我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具有強制性.我們每個人既是享受權利的主體,又是履行義務的主體.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
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 互相促進的。公民的某些權利和義務是相互結合的,如勞動權和受教育權,它們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3樓:蒸餾水的瀾寶
一、依法行使權利,依法享有權利,尊重他人權利.
二、法律所鼓勵的積極去做,法律所要求的必須去做,法律所禁止的堅決不做.
三、要求公民增強權利觀念,依法維護權利,又要求公民增強義務觀念,依法履行義務.
公民應如何正確行使權利,自覺履行義務?
4樓:粒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公民的基本義務是國家對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要求,是公民必須履行的最低限度的、也是最主要的責任。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1、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要以國家利益為重。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的行為。
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祕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3、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4、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第五十五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5、依法納稅。
第五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擴充套件資料:
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的保護。
除因****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營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
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卹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祕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5樓:baby太可怕了
作為一個國家的公民,要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同時還要自覺履行應該承擔的義務。
(1) 要堅持權利和義務統一的原則。要明確,在我國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既然享有權利,那麼就要承擔相應的義務;那種法外特權和思想行為,在我國是沒有地位的。
(2) 不容許濫用權利。憲法第51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權利和自由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我的權利和自由的界限就是別人的權利和自由。同時,權利是不能超出社會經濟和由經濟所制約的社會文化的發展的。
(3) 要自覺履行義務。憲法第33條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由於在我國作為社會基本制度的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和發展,這就確立了人民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地位,就保證了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和統一,從而就決定了權利和義務的不可分離。公民在行使權利的同時,自覺履行義務,也就是實踐和體現社會主義制度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4)公民在行使權利時,要自覺維護國家利益
首先,國家利益代表了公民的整體利益、長遠利益,維護了國家利益,公民個人利益、權利才能得到保障。
其次,國家利益要靠法制來維護,公民要自覺地維護國家利益,就必須在法制軌道上行使公民的權利,用法律來規範自己的行為,模範地遵守國家法律,才能維護國家利益。違反法律,不僅會損害國家利益,同時也會失去自己的權利。
(5)公民在履行義務時,要以國家利益為重。
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公民利益與國家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具體問題上,也會產生矛盾。
國家利益代表了公民的整體利益,長遠利益,公民個人利益往往又表現為區域性利益,眼前利益。如果一定時期,國家政策向國家利益傾斜多了,照顧了公民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就會影響公民當前利益的滿足。國家工作的安排、政策的制定要做到統籌兼顧。
但作為公民個人要堅持以國家利益為重,個人利益服從國家利益。必要時,還應犧牲個人利益來保證國家利益。
生活中,公民應如何正確行使權力,自覺履行義務呢
正確對待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一 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含義 第一,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憲法 法律規定的權利和平等地承擔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這就是說,雖然公民之間在民族 種族 性別 年齡 職業 宗教信仰 受教育程度 財產狀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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