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結婚條件是什麼,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有哪些

時間 2021-08-11 18:15:23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①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②達到法定婚齡。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2樓:秋韋卷又綠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的必要條件和禁止條件共五條: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2)、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

(4)、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

(5)、禁止結婚的疾病

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有哪些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必須是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屬。

《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二)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

《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法定的結婚年齡具有強制性,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才能結婚,而晚婚年齡則只能是號召性的和鼓勵性的措施。

(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要求結婚的當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喪偶、離異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關係終止以後才能再婚。

(四)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

結婚的禁止條件又稱消極條件,或稱排除的條件、婚姻的障礙,即法律不允許結婚的情況。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是什麼?

4樓:小李讀歷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5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是結婚男女雙方是出於自願的,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6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的必要條件和禁止條件共五條: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2)、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

(4)、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

(5)、禁止結婚的疾病

7樓:被坑的遼寧人民

現在的年輕人,不再信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認為「我的婚姻我做主」。但是結婚是不是「愛情大過天」,僅僅互相喜歡就行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條件包括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

積極條件包括: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消極條件是指禁止結婚的條件,包括:(一)有配偶者;(二)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符合上述條件的,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完畢!法律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 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晚婚晚育應予鼓勵。《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 禁止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8樓:原野茫茫

《婚姻法》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9樓:匿名使用者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要求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結婚的行為能力和無婚姻障礙。

結婚必須當事人雙方完全自願,一個合法的結婚行為前提是當事人必須具有結婚的行為能力,在此基礎上,當事雙方關於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具有自願性、真實性與合法性。

2、結婚必須達到法定年齡

(1)《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

」這一規定說明,結婚自由雖然是我國公民享有的一項權利,但是,並不是任何公民都可以成為婚姻法律關係的主體。

(2)晚婚,是指男年滿25週歲、女年滿23週歲初婚的為晚婚;晚於是指已婚婦女年滿24週歲初育為晚育。

(3)法定婚齡屬於強制性的規則,晚婚年齡則只是號召和鼓勵性的措施。

3、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好律師網參考

10樓:匿名使用者

男22週歲,女20週歲,沒有乙肝、等病,艾滋在不在限制範圍能我就不知道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男女雙方年齡達到法定年齡,男22週歲,女20週歲,

帶上雙方的身份證和戶口本就可以領到結婚證了!

目前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條件有哪些

12樓:小云朵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第一,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第二,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

第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第四,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結婚:

一是不能重婚;

二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三是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患這種病婚後尚未**的,婚姻無效。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是遺傳性疾病。

13樓:

您好!目前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條件是:

(一)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二)男女雙方都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

(四)沒有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

(五)沒有禁止結婚的疾病。

謝謝閱讀!

14樓:李建成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婚姻法規定結婚條件有哪些

15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第一,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第二,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

第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第四,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結婚:

一是不能重婚;

二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三是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的必備條件有哪些

16樓:李建成律師

結婚的必備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17樓:七臺河李陽平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結婚的必須條件、禁止結婚條件與無效婚姻條件。婚姻法第

五、六條規定的是結婚條件。

《婚姻法》

第二章 結 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範圍,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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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關於結婚的條件有哪些,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有哪些

流年渲染青春旬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規定 結婚的必備條件為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0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禁止結婚的條件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 患有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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