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得主動援用訴訟時效裁判,這一原則到底有什麼意義

時間 2021-08-11 17:47:26

1樓:a窈窕梅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規定,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訴訟時效制度也稱「消滅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 時,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權利的制度。

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不是處罰權利人不及時行使請求權的行為,更不是保護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行為,而具有積極的法律意義。

第一,有利於穩定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第二,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有利於人民法院及時正確地處理民事糾紛。

如果人民法院主動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則有違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也有違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

2樓:恭樂雙

訴訟時效制度體現的主要是當事人的權利,而非法院的權利.因此,應當由當事人選擇是否行使此項權利,而不是由法院來選擇.當事人既然起訴到法院了,那依法審案就是法院應當履行的職責了.

當然,聯絡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起訴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法院仍應當受理,但法院受理後經過審查認為確實超過時效且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的,則法院可以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因此,可見法院雖然不能主動援引訴訟時效制度進行裁判,但這並不意味著法院在訴訟時效制度下是無所作為的.法院完全可以採取上述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方式,不審理時效已過的案件,以節約司法資源.

3樓:

訴訟時效制度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儘快行使自己的權利使民事法律關係確定的一個制度。訴訟時效經過只是產生一個抗辯權,也稱勝訴權。即當時效經過時,對方可以進行抗辯。

但法院是可以受理時效經過的案件的。只有當對方援引訴訟時效經過來抗辯時,法院得依職權查明是否存在這一事實。如果確實如此,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債務人自覺履行債務,後又以時效經過提起訴訟,請求返回給付的,法院不予支援。

4樓:匿名使用者

在民事訴訟中,是當事人自己維護自己的權利,法官只是居中裁判者,如果當事人都怠於維護自己的權利,法官是不能提示的,否則便是有傾向性了,就不是公正仲裁了。

5樓:

萬里長屠的理解有偏差,在訴訟過程中法院也是不能主動審查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只是債務人的一項抗辯權利,當事人不主動提出這項權利時,相當於當事人主動放棄這項權利,法院是無權將這項權利強加於訴訟當事人。

在民事審判過程中,法院是作為一箇中立的裁決者,要不偏不倚,如果法院過於主動,則有可能會存在一定的偏向性。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對方沒有引為抗辯

法院不能主動以此判決敗訴。

為什麼說訴訟時效是實體問題,法官不得主動釋明或適用訴訟時效?

7樓:許小旎

我個人覺得屬於

程式問題,但是查了書沒找到確定的答案。法官內不能主動釋明和適用容是因為法官的角色是中立的,為的是把當事人提起的爭議解決,並給予一個確定的裁判,並不存在主觀上偏幫或者偏袒誰。假如是民事訴訟,更是講究「不告不理」,主張訴訟時效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也就是決定使用或者不使用,屬於當事人沒有提出的即視為不主張不行使,法院不得主動依職權適用,這樣違反了不告不理原則,也侵犯了當事人的處分權自由行使權利。

這是我的理解,希望能幫助你。

8樓:匿名使用者

也就是說如果訴訟雙方都沒有提到訴訟時效的問題,法官在下判決時不能主動說過了訴訟時限也否定某一方的民事權利。只有當一方提出訴訟時效問題時,法官才能審查訴訟問題。

9樓:匿名使用者

迴歸法理,理解「法官中立,法院不告不理」,分析訴訟雙方地位及依據訴訟時效對處理結果的影響

民事訴訟:為什麼說訴訟時效是實體問題,法官不得主動釋明或適用訴訟時效?

10樓:匿名使用者

訴訟時效事bai關勝訴權的實體性du權利,且其規定於zhi《民法通則》這一實體dao法當中,故

回屬實體答法問題。

民事案件是審理範圍是與訴訟請求相關的事實與法律問題,因時效與訴訟請求高度相關,「法官不得主動釋明或適用訴訟時效」之說沒有法律依據。

縱橫法律網 周攀攀律師

11樓:匿名使用者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沒有主動提出,法院按受理**審理案件法院因處於中

立地位回,受理案件後,不得以訴答訟時效為由,裁定駁回訴訟請求,主要是因為民訴中當事人雙方地位平等。(和刑訴不同)

訴訟時效的屆滿是勝訴權的消滅,致使權利滅失,所以是實體問題。

12樓:吾聊以祛無聊

這個目前存copy在很大爭議,在司法實踐中也是,有審查的有不審查的。

中國以外的多數國家禁止法庭主動適用訴訟時效,不主動審查是個學理解釋,學理不是我國法律的淵源,不可成為依據。用法院的話說我們有自己的法律依據和國情。「依據」當然是法律條文了吧。

「國情」就是民眾法律意識淡薄。似乎人民法院在相當時期內還是喜歡擔負起指導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任務。

我個人認為不主動審查有它的合理性,要保護債務人免予被強制履行債務也不是沒有辦法。但是討論起這個問題來它遠沒有訴訟時效期間過短重要,訴訟時效期間過短是個真正需要關注的問題!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審查訴訟時效的問題。

縱橫法律網 李開巨集律師

14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規定在民法通則——實體法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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