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擔保期限已過,則不承擔保證責任。
你是何種擔保?連帶責任保證?
3樓:匿名使用者
高利貸超過銀行利率4倍的部分,不收法律保護,擔保期限應當參考你的擔保書怎麼約定的,比如2023年5月1日擔保,債務6月1日到期。約定擔保期限1年,那麼,就應當是從6月1日算1年。如果在擔保書上沒有有擔保期限,比如2023年5月1日為a某筆債務擔保,該筆債務於2023年6月1日到期。
擔保人為b。那麼這樣的話,是應當從6月1日起算6個月為你的擔保期限。超過擔保期限的話,你就沒有擔保責任了。
擔保法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擔保書上,只寫明瞭為誰擔保,日期,金額都沒寫,起法律效應嗎?謝謝
4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有效。擔保日期是以主債務到期開始計算的,這在擔保法律中有規定,你們沒有特殊約定的話就按這個處理,金額也是,不註明的就是全額擔保。
我幫朋友寫了份擔保書,有法律效應嗎?
5樓:法律實務研究
幫朋友寫擔保書的,證明已經向股友提供擔保,在朋友不能還款時,要承擔向債權人還款的責任。具體按擔保責任方式不同,責任承擔方式如下:
1、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務人的財產經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同一的還款責任,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論債務人是否有財產,是否經過法院強制執行,保證人都有義務承擔保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欠款。
《擔保法》
第二十二條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雖然沒***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該擔保書是無效的,被擔保人做了壞事,你不必負責。有沒有身份證影印件無影響。
簡單說任何人擔保他人以後不違法,都是不可能和無效的,從法律上無法追究你的責任。
參考:求職要擔保需找本地人:若問擔保啥———誰能保我不犯法?
7樓:匿名使用者
無效~我們國家實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8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法律效應。
因為這不是民商事方面的。不能由合同約定。
9樓:匿名使用者
有法律有效應,當被擔保人違反合同時並且逃避責任時,你作為擔保人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請問一下個人借錢找人擔保,擔保書上需要幾方簽字? 還有被強迫寫的擔保書是否有法律效應
10樓:鑫鑫家維人
需要出借人、借貸人和擔保人三方簽字。以強制、強迫、恐嚇、威脅擔保人擔保的沒有效力
11樓:南通吉永文律師
借方,貸方,擔保方三方,如果被脅迫,合同雖自使有效,但可以申請法院撤銷,當然還是挺麻煩的
12樓:達巔則收翼
三方簽字,被脅迫簽訂的合同可撤銷!!!!
怎樣寫借條才具備法律效力? 20
13樓:七禾之葉
借條的基本內容包括: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本外幣)、利息計算、還款時間、違約(延遲償還)罰金、糾紛處理方式,以及債務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
只要具備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債務人姓名及借款日期(儘管是後來添上的),但符合借條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擴充套件資料
借貸手續要全
債務人和債權人關係再好,借錢時也一定要打借條。不打借條是最大的法律風險。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無書面借條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沒有證據的請求,將承擔敗訴的風險。
因此,在借貸時,借款人應主動寫出書面借條,出借人也應提醒對方寫出借條,如遇特殊情況,當場無法定出借條的,應有第三人作證,事後補上借條。還款時還款人要注意收回借條,或共同銷燬借條。如果出借人聲稱借條丟失或損壞,還款人應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據,還款人應妥善儲存收據。
身份問題
有兩點值得注意。
首先,債權人應當審查債務人的身份證件,並要求債務人當面書寫借條。如果債務人將事先寫好的借條交給債權人的話,就不排除該借條中債務人的簽名系由他人代簽的可能。當債權人索款時則以不是本人筆跡為由,拒絕償還。
如借條為列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欄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簽名、蓋章、按手印。
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時又是某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話,債權人一定要明確債務人是該借款人本人還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業。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業從事包括付款在內的民事行為的。
如果債權人不對債務人的身份加以明確的話,就有可能出現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直接的後果是,債權人在日後的訴訟中,將不得不面對公司或企業與借款人之間的相互推諉,從而為債權的實現帶來麻煩。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你在借款給你的朋友時,最好能夠留下他的身份證影印件,從而為日後可能發生的訴訟做好準備。所以借條必須由債務人本人填寫。
妥善保管借條。要特別注意防止借條被盜、丟失或受汙染,保管的地方要安全、可靠,不易潮溼,也不能與化學物接觸。同時,最好影印幾份,在以後催款時,可先向借款人出具影印件,以確保原件的安全。
語言問題
打借條時不要使用多音、多義字。我國的文化博大精深,許多漢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解的現象,在借條中一旦使用這些漢字,就有可能造成糾紛。比如“還欠款人民幣壹萬元”,既可以理解成“已歸還欠款人民幣壹萬元”,也可以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幣壹萬元”。
利息問題
利率要合乎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數)。否則,超過部分的利息不受保護。
借貸分為有息借貸和無息借貸兩種,其中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生活性借貸利率。《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時,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目前,國家規定民間借貸款利率最多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高利貸的利率不受國家保護。
可以約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於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高出的法院不會支援。如果沒有約定利息,根據《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間的個人借款如果沒有約定利息,就視為沒有利息。
欠條,沒有約定的,也是沒有利息,但是過了還款日,沒有還的,到時可以要求按銀行利息計算利息。
對於法律方面的問題,從來都是防範第一,補救第二。除了寫借條要注意寫明借款人,借款的日期,還款的日期,借款人簽字,借款的數額,借款的原因等,大寫數字,千萬不要有差錯,另外還需要注意以下五點:
1、最好附帶在借條中體現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證號碼,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2、借款人簽名的時候,出借人必須親眼看其簽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來簽名,最後拒絕承認借條。
3、借條的書寫人必須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則借款人會以內容非其原文抗辯。
4、儘量避免使用容易產生分歧的語言,簡潔和語義單一的借條才是最標準的借條。避免出現“甲向乙借錢”這樣模糊不清的語言,因為,很容易分不清誰是出借人,誰的借款人。
5、名稱要寫為借條,而不是欠條,一字之差,它們的法律含義則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借條有效期為20年,欠條為2年。
時間問題
在民間借貸中,容易產生爭議的時間包括兩點:還款時間和欠條書寫時間。
還款時間就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的應當歸還本息的時間。現實中人們經常忽視這項約定,或未作出明確約定。最常見的表述為“一定時間後”還款,如“一年後”還款。
“一年後”從字面上來講是一個時間段,而非時間點。
借款後兩年、三年或更長時間還款都能夠被理解為“一年後”還款。儘管法律上對此有著一定的解釋規則,但這種書寫方式畢竟增大了實現債權的不確定性。還款時間的不明確,在實踐中也容易引發關於訴訟時效的爭議。
因此,在約定還款時間時,最好將其明確到年月日。
借條形成時間通常是債務人書寫欠條的時間。這一時間的約定也應當具體到年月日。實踐中,債務人往往有意或無意地漏寫這一日期,或僅僅書寫年月日的一部分。
如債務人僅寫明6月25日。儘管在書寫借條時這一時間對債權人債務人都是明確的,但時過境遷,難免會對借條的形成時間產生爭議。而借條形成時間的不明確則可能導致訴訟時效難以計算。
債權人可能不得不面對借條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儘管文書的形成時間有可能通過物證鑑定來確定,但這樣做也並非絕對可靠,而且將增大當事人的費用支出。
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隨時歸還,出借人可隨時要求歸還。
借錢給朋友時,應當讓他出具什麼樣的憑證?生活中最常見的有三種:欠條、收條與借條。
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們的法律含義則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名稱雖然不是認定法律關係的唯一決定性因素,但它對於法官的判斷無疑是具有極大影響的。
欠條和借條都是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而收條則不僅僅證明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還能夠作為股權關係或合同履行的證明。
前者如公司收到股東出資時出具的憑證;後者如賣方收到貨款時出具的憑證。在這兩種情形中,持有收條的一方是無權要求對方清償收條項下的款項的。
持有收條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條的一方清償收條項下的款項,就必須證明,其所持有的收條表徵的是債權關係,而並非股權關係或合同履行的證明。而要做到這一點,僅僅靠出示一張收條通常是不夠的。收條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證據時,便不可避免地面臨著敗訴的風險。
欠條和借條雖然都是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但它們之間也是存在差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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