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消法規定我買了東西商家多收了錢商家應該怎麼賠償消費者

時間 2021-08-11 15:50:11

1樓:舜杉

看看這是在哪一個地方?一般他會把多收的賠償給你。假貨的話就假一賠十了超市。

2樓:犁冰

2019-09-26 18:21:59解答

法條解讀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採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是我國首次在民事基本法中明確規定生產商、銷售商對缺陷產品具有警示及召回等法定的補救義務,並且對違反該法定義務的生產商、銷售商課以了嚴厲的民事責任,即不考慮生產商、銷售商對缺陷產品是否有主觀過錯,一律對產品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分析上述“豐田召回門”和“海南毒豇豆”事件,就是缺陷產品的“召回制度”及“警示制度”的典型案例。對於像豐田汽車那樣可以**進行修理補救的產品,豐田汽車生產商、銷售商均應在豐田汽車行銷市場後,發現產品存在剎車及轉向系統等缺陷時及時向汽車消費者發出“召回公告(通知)”,**缺陷批次的汽車進行維修;而對於向“毒豇豆”那樣無法進行**修理的產品,其生產商或銷售商應當在相關部門檢查發現農藥超標之後,及時向銷售地的消費者發出“警示公告(通知)”,警示缺陷豇豆禁止食用或通告有效處理。

  假如豐田汽車及“毒豇豆”的生產商或銷售商未及時召回或警示造成消費者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消費者可以起訴生產商或銷售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無論生產商或銷售商對產生豐田汽車及“毒豇豆”的缺陷有無過錯,均先行對消費者承擔責任。  維權提示對於召回、警示事件,消費者也應看到其積極的一面,因為這是商家履行法定義務的體現,也是消費者獲得知情權的直接渠道,更是商家建立誠信體系和產品安全體系的積極迴應。此外,消費者對缺陷產品造成的損害,可以選擇起訴產品生產商或銷售商,也可以將二者一併起訴,且無需證明其具有過錯,只需證明損害和因果聯絡即可。

對於群體性損害的消費者,可以組成“維權訴訟同盟”進行代表訴訟或集體訴訟,共同維護消費者權益。

新消法對商品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如何賠償?

3樓:一天到晚游泳的娛兒

根據新消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另外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拓展資料消法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和**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4樓:知道法也團隊

依據消法規定,消費者可以根據情況,向銷售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投訴,必要時可以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消費者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投訴人;

(二)有具體的投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三)屬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範圍。

5樓:先生軒

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如果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可以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產品或者服務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同時還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法律條文:

《消費者權益保**》

第五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6樓:啊沐沐的憂傷

參照《消費者權益保**》

第十九條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燬、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採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第五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7樓:匿名使用者

一直都是按侵權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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