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七臺河李陽平
你這情形屬於被執行人由於客觀因素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情形,被人民法院中止執行了。現在被執行人服刑出來了,中止的情形消失了,可以申請原執行法院恢復執行。如果人民法院藉故推諉的,向人民檢察院申請人民檢察院行使執行監督權。
1、《刑事訴訟法解釋》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釋已有規定的以外,適用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
2、《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
第四百六十二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與其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
第四百八十三條 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後,又以不知道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執行迴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以及公證債權文書等法律文書的活動實施法律監督。
第四條 對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案件,由執行法院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管轄。
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民事執行監督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對有管轄權的民事執行監督案件,認為需要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
第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案外人認為人民法院的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應當提交監督申請書、身份證明、相關法律文書及證據材料。提交證據材料的,應當附證據清單。
申請監督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申請人限期補齊,並明確告知應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逾期未補齊的,視為撤回監督申請。
第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案外人認為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法律規定可以提出異議、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案外人沒有提出異議、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但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案外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或者申請複議,人民法院審查異議、複議期間,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案外人又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但申請對人民法院的異議、複議程式進行監督的除外。
延伸解釋:
關於「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的理解:
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中止執行的情形。具體包括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暫時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被執行人正在監獄服刑或被勞動教養,且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被執行人公有的財產無法拍賣或變賣,申請執行人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作價抵債的;被執行人長期生病住院,家庭生活困難的;被執行人遭遇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的。
2樓:網友染兮
是本次執行終結,有線索可再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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