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帆68歲的父親翁雲光和楊振寧18歲孫女小楊喜結連理,他們之間的關係怎麼這複雜

時間 2021-07-15 12:07:53

1樓:海之風南

翁父說:他們完全理解和支援我的選擇,小楊願意為照顧我的晚年生活作出犧牲,這是一種美德,也是光榮。不要給我和楊振寧孫女造成壓力。

翁雲光今年68歲,已離婚3年。

還說:對於我和楊教授孫女訂婚的訊息,女兒一個多月前就跟她親生母親說了。雖然她們覺得有點兒意外,但不覺得難以接受,她們是很開明的女人。

翁帆是楊振寧的太太,翁父就是楊振寧的岳父,楊振寧是翁父的女婿,小楊是楊振寧的孫女,小楊也是楊振寧的岳母,翁父是楊振寧的孫女婿,楊振寧也就成了小楊的女婿,同時成了翁父的嶽祖父。翁帆應該叫小楊媽媽,也就是說翁帆是小楊的女兒,楊振寧的老婆是自己孫女的女兒,也就是說楊振寧和自己玄孫女結婚了。翁帆是小楊的祖父的老婆,小楊應該叫翁帆奶奶。

也就是說翁帆既是小楊的女兒,又是小楊的奶奶,小楊的女兒應該管小楊的奶奶叫太奶奶,小楊的奶奶應該管小楊的女兒叫玄孫女,所以說翁帆應該管自己叫太奶奶同時管自己叫玄孫女。楊振寧既然和自己的玄孫女(也就是小楊的女兒)結婚了,那麼楊振寧應該管小楊叫岳母,楊振寧的兒子(簡稱楊兒)應該叫小楊(自己女兒)婆婆。

翁父娶了楊兒的女兒,那麼翁父是楊兒的女婿,而楊振寧是翁父的女婿,就是說楊振寧是自己兒子女婿的女婿。翁帆嫁給了楊振寧,那麼楊兒管翁帆叫媽媽,楊兒就是翁帆的兒子,前面又說了翁帆是小楊的女兒,那麼翁帆就是楊兒的外孫女,也就是說楊兒是翁帆的外祖父。

2樓:勵君豪

溫房68歲的父親翁雲光和楊振寧18歲孫女孫女小楊喜經理,他們之間關係就太複雜

3樓:星期一要吃糕

我覺得其實關係不復雜的,畢竟爺爺有先例在前嘛,多少會影響後代子女的,其實我覺得年齡不是問題,只要相愛有感情就好了,幸不幸福只有他們自己知道

4樓:lyl零壹零

因為他們就是單純喜歡彼此吧,關係也不是很複雜

5樓:我真是可愛哈

主要還是因為他們比較喜歡對方吧,所以才會出現這樣的關係

6樓:雲山千疊

哈哈,還有這麼一檔子事情啊,也可以叫門當戶對了吧。

7樓:穎寶的貓

我覺得關係複雜不是最重要的,現在年齡並不是問題,只要彼此真心喜歡,感情基礎在就好了

8樓:華蘊藉

這叫什麼事,亂了套路了,真是大千世界,什麼稀奇古怪的事都有,無語啊!

9樓:

我覺得關係複雜不重要,只要是真心喜歡的就好。

10樓:匿名使用者

並不是關係複雜吧,可能只是出於對對方的欣賞吧。

11樓:奧茲子

可能這就是他們之間的一種觀念而已吧,外人可能不太理解

12樓:匿名使用者

他們兩家的關係真的是不同尋常的啊而且比較的混亂感覺

13樓:蠟筆小新快樂

這個感覺是人家的私事的吧,所以是不清楚的吧

新勞動法中對請病假的規定

1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於病假醫療期問題並沒有作出具體明確的相關規定;

其次,對於這一問題,在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中,做了相應的較細緻的規定:

1.該法條第2條規定,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2.該法條第3條規定,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6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15樓:夜空中一片雲

稽核員。提問者問的是法律法規對請病假的規定,首先我根據自己理解給出答案,其次我引用法律原文作為依據證明自己回答有理有據,由於引用法律原文導致重複率過高,請問這種情況怎麼解決?

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2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4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6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你有權按單位規定程式請病假,病假天數跟你的工作年限有關,領導應該批,若不批你可以通過當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維權。

16樓:之何勿思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

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1、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請長病假的職工,在病假期間與原單位保持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4、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6、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7、企業富餘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其社會保險費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繳納保險費期間計算為繳費年限。

17樓:笨笨地攤貨

新勞動法中對請病假的規定如下: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請長病假的職工,在病假期間與原單位保持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拓展資料

勞動合同制度在我國實行十多年來,雙向選擇的新型用人機制已基本形成。

但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濫用試用期、勞動合同短期化等問題凸顯,新的用工主體和形式不斷出現,近日通過的勞動合同法針對這些新情況,對現行勞動合同制度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18樓:郝林梅

勞動部檔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對一年中病假休息的時間有以下規定: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

二、5年以上的為6 個月;

三、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

四、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

五、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

六、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

七、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拓展資料:

病假的解析:

病假,是指勞動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傷,企業批准停止工作進行治病休息的期間。不少企業錯誤地認為,勞動者生病沒有為企業提供勞動,因此企業就可以不必支付任何報酬。其實,勞動者在**期間,不僅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而且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

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根據勞動法: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 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 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 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 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第五條:職工患病,醫療期停工**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 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 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 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第七條 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八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滿或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恢復工作的,經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作退休、退職或一次性處理;屬於大部分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醫療期滿後,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第九條 凡弄虛作假,開假證明病休的,一經查實,按曠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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