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該不該收費的四辯的總結語

時間 2021-07-15 01:25:13

1樓:匿名使用者

拾金不昧是一種中華民族的美德,那麼索要報酬的話是對美德的打折,那麼大家願意對美德打折麼?

拾到東西索要報酬是具體問題,應該具體對待,你不應該主動的向失主索要報酬,因為你是在助人為樂,撿到東西歸還人家,這是社會上的人應該有的一種責任,但是對方如果主動給你報酬也是可以接受的。但這是失主主動的感謝表示,不管是精神方面的還是物質方面的。而應該有明確的規定,我拾到東西你就得給我錢,不給錢我就不給你,這就違背了一個道德問題。

拾金不昧算不算美德?

《現代漢語詞典》對拾金不昧的解釋是:撿到錢物不隱藏起來據為己有。古人云,“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把別人丟失的東西歸還主人似乎不需要理由。

在沒有法律或者法律尚不完備的年代,“拾金不昧”一直是作為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來規範社會基本行為的。《易經》《尚書》中對此均有過清晰的記載。

新中國成立後,以雷鋒精神為代表的大公無私奉獻精神被廣為頌揚,“拾金不昧”更是作為這類精神的代表被大力推廣宣揚和身體力行。至今,在我國大部分城市都有一個失物招領處,“拾金不昧”也就成了反映一個人、一個單位和一個地方道德水平的一面鏡子。像北京市設在西單的撿拾物品招領處,從2023年到如今已經累計接收各類物品5000多萬件,現金1000多萬元。

即使在受到市場經濟原則強大沖擊的今天,“拾金不昧”作為一項曾經深入人心並取得廣泛社會共識的社會基本道德規範,仍然具有廣泛的社會基礎。中國青少年發展研究中心釋出的2003少年兒童發展藍皮書,調查了1529名兒童,結果顯示“拾金不昧”在他們自認為所具有86項的良好習慣中排到了第9位。

應該說,由於教育的作用和影響,我們大多數人一直都是把拾金不昧當作傳統美德而不是法律義務來看待,當作最基本的公共道德來遵守。但在近些年,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究竟是用道德的溫情來薰陶還是法律的戒尺來確立拾金不昧的意識,時常引起爭議。

有學者認為,在古代拾金而昧同樣要受到處罰,而到了現代社會,2023年通過的民法通則其實也早已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拾金不昧實際上是法律的起碼要求,否則就意味著違法侵佔。

調查結果也顯示,當我們一廂情願地期待單純用道德來約束人們的行為規範時,拾金不昧現象如今並不盡如人意,人們對丟了東西能否找回來的期望值已經大大降低。同時法律也非萬能。拾金不昧是停留在道德層面還是納入法律範疇去宣傳教育、規範行為,已成為一個難題。

著名社會學家、北京大學社會學系夏學鑾教授認為,“拾金不昧”不是一般的社會道德準則,而是屬於傳統道德底線,是中國人最基本的道德防線。只有尋找道德和法律的契合點,讓這種社會意識從孩提時代紮根,成為人們必備的素質,才能更好地發揚光大。

拾金不昧需不需要補償?

也就是物權法草案再次提請審議的前幾天,遼寧阜新一位李姓老人歸還拾來的內有1200元現金的皮包時,被失主誤認為索要酬謝,遭到了一頓毆打,從而在網上引來一片熱評。

“滴水之恩,當湧泉相報”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對於失物的復得,一般失主肯定對歸還者心存感激,表達謝意。如果主動要求取得補償、索要報酬會不會變味,隨著不斷增多的失物歸還索要補償事件見諸報端,中國人幾千年拾金不昧的品質,在今天的社會裡反覆遭受著“拷問”。

其實,從“拾金不昧”的語意來說並未拒絕遺失人給付一定的報酬。我國古代歷朝拾金不昧也並非不給予報酬,像清律就明確規定,撿到遺失物,一半還失物之人,一半當作獎賞給得物人。

計程車司機作為經常與遺失物打交道的群體,對拾金不昧應不應該受到補償有很深的體會。北京首汽出租汽車公司的司機韓雲剛說,其實每次抽時間、繞道給失主還東西時心理會很微妙,“從來就沒想過從人家那得到一些酬謝那是假話,可是人家不給也沒根據說人家不對吧。這樣一來二去,拾金不昧的積極性確實受到了影響。

”作為規定有形物的歸屬和法律關係的基本法,物權法草案無法迴避拾金不昧這一話題。草案規定: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

這是中國首次立法對拾金不昧者進行經濟補償。現行的民法通則只是規定,因拾得遺失物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韓雲剛認為,物權法的這項規定應該有“群眾基礎”。

但這款法律究竟能否和人們一貫的道德標準“相容”肯定會有爭議,即使通過兌現難度也大。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楊興富就認為,凡是撿到東西了,都要給錢,不給錢就可以留置,這與傳統的社會公德是相互矛盾的,還是應該大力提倡拾金不昧。李慎明委員也認為,應該繼續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不是所有遺失物在領取時都要支付必要費用需要認真推敲。

“如果不是失主主動饋贈,而是用法律來明文規定獲得報酬,會大大降低歸還者的道德榮譽感。”就職於一家公司的楊秉鑫這樣告訴記者。而復旦大學高麗建副教授也認為,從經濟學角度講,遺失物付費也許是合理的。

但如果什麼事情都用金錢量化,無疑會導致我們整個社會精神世界的失落,也會讓一些高尚行為庸俗化。

也有專家認為,現行民法通則沒有明文規定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等於把道德要求寫進了法律,把公民視為“活雷鋒”,顯然拔高和誇大了普通人的思想意識覺悟程度,忽略了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對利益的要求,這樣做容易導致拾得人失去歸還的動力。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軼認為,草案寫進了歸還遺失物有權索取必要費用的新規定,是把公民由假想中的道德聖人恢復為普通人。

拾金不昧應該怎樣補償?

物權法草案在規定遺失人須支付保管費等必要費用的同時,還規定若未支付必要費用,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有權留置遺失物。

其實,調查發現多數人在自己丟掉東西失而復得後,願意給返還人適當補償或者饋贈,但人們經常困惑的是究竟該補償多少。

補償究竟包括些什麼內容,實際生活中也不是完全依照現行民法通則執行,而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按總額的百分比來支付;有的支付費用的同時適當小額酬謝;有的按照懸賞廣告的承諾來支付。

拾得者在履行了對遺失物通知、保管和返還義務後,應該享有支出費用償還請求權和報酬請求權。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屈茂輝認為,應該大膽借鑑德國、日本等地民法中關於遺失物拾得者的補償立法。如日本法律規定,接受物品返還的人,應向拾得者給予不少於物品**5%的酬金;德國民法典規定,在遺失物價值不低於100馬克時,有權獲得報酬。

全國人大代表、重慶索通律師事務所律師韓德雲則認為,物權法作為基本法只是確定拾金不昧者可以獲得賠償這一原則,具體的操作是很複雜的,不同的物、不同的情形,可以通過法院判例來解決。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一位專家告訴記者,對拾金不昧者的補償,物權法只是規定一個原則,而具體如何補償主要還是靠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他個人意見是,這種補償主要還是指支付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比如撿了名畫、文物或貓、狗等替人保管、看養確實有費用支出的才應該給補償。而只有在懸賞遺失物的情況下,拾得者才可根據懸賞領得報酬。

物權法草案最後如何從法律上規範拾金不昧行為,還有待審議。人們期待通過後的法律給“拾金不昧”帶來一種適應現代社會、更易於為遺失人和拾得人接受的全新內涵和理念。

2樓:匿名使用者

古人云,“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把別人丟失的東西無償歸還主人似乎不需要理由,一直以來,我們都是寄希望於用“拾金不昧”的道德力量來規範社會基本行為,儘可能地使失主找回遺物。然而,當我們一廂情願地期待單純用道德來約束人們的行為規範時,拾金不昧現象如今並不盡如人意,太多失物,尤其是那些對失者來講極其重要,對拾者來講毫無價值的東西,如有效證件、信用卡、鑰匙,再也無法找回。

當道德準則失靈的時候,法律就應當及時跟進,立法的終極目標是追求“社會公平與正義”。從法律的視角來分析一下無償的拾金不昧行為,便會發現權利與義務的不平衡性:拾得人撿到失物,有妥善保管遺失物和聯絡失主歸還物品的義務,為了找到失主,還要付出時間成本、人力成本等。

拾東西的人只有義務,而沒有權利。而失主呢,只承擔說聲“謝謝”的口頭義務,而沒有實質上的義務。由此可見,“拾金不昧”在權利與義務的設定上是不太公平的。

正是這種不公平使失主丟失遺失物的風險越來越大。將拾金不昧者看作普通人,捨棄“聖人永善”的道德高調假設,從人都可能“利己”的道德低調假設出發,以期通過有償方式促成失物返還,這是平衡權利與義務的務實做法。實際上,有償招領的行為在國外並不鮮見。

在澳大利亞、紐西蘭,依據物權法律,計程車司機撿到錢物後應還給失主,失主認領時給司機最低10%的報酬;在摩納哥,當地**刊登失物招領啟事,失主認領時需交給的士司機20%的酬金,並且擔負廣告費,若半年後無人認領,失物便歸司機所有。當然,有償拾金也有其負面作用,**對其最大的指責莫過於對傳統道德的衝擊,但這並不會導致拾金不昧這一優良傳統的全面崩潰。規定有償拾物,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失主對遺失物的“物權”,是對拾金不還或拾金丟棄的一種補救性限制,重點並不在於“拾金不昧”可得到經濟回報上。

況且,物權法的用語是“可以”,意味著拾得人可以要經濟回報,也可以不要經濟回報,並不妨礙品德高尚的人繼續踐行傳統“拾金不昧”之美德。當然,合法的不一定合情,合法的不見得是我們所要提倡的主旋律,從道德的角度來說,還是要教育社會上的每個人要拾金不昧,而不是事事都要用金錢來衡量。

從以上對有償拾金與無償拾金的利弊分析中,我們不難發現,事實上,有償拾金利遠遠大於弊。怎樣更好地保護失主對遺失物的“物權”,是用道德的溫情來薰陶,還是以法律的戒尺來確立?兩相權衡,我們必然要選擇後者。

3樓:匿名使用者

拾金不昧是華夏民族的傳統美德啊.那就不該拉 .

4樓:匿名使用者

有時間去問還不如去看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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