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犯罪行為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又何來的犯罪嫌疑人?又怎麼會有法律時效的這個說法呢?我理解不了

時間 2021-07-08 20:29:47

1樓:火星土匪

你對犯罪嫌疑人的概念不理解,是這樣的,我國刑法規定,只有法院才有審判資格,法院未定罪之前,任何人、機關不得認定被告人有罪。也就是說a殺了b,全國人民都看到了,但是在法院審判之前,a就是涉嫌故意殺人的犯罪嫌疑人。而不是一個殺人犯。

等到法院審判完畢,確定有罪,a才是一個罪犯。

至於追溯時效,則是a殺了b,但沒有人看到。過了20年,a承認說我殺了人,此時過了追溯時效。如果a殺了b,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甚至通緝。那麼就不受時效的限制了。

這麼說你明白沒有?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分情況而定的。

你所說的法律時效實際上是自發現了以後,對比案發的時間而定的。

而犯罪嫌疑人的說法,實際上,當然是被發現其行為時才啟用的。

3樓:中顧網陳靜律師

有證據才能抓人,有證據你就涉嫌犯罪了。。。最後是審判的事了

4樓:

1、有犯罪行為,一定有犯罪嫌疑人。犯罪行為是否被發現並不能說明嫌疑人的有無。

2、沒有“法律時效” 的說法。你想表達的是追訴時效吧。犯罪行為沒被公安機關發現,更說明追訴時效的必要啊。

3、提問不匿名,可以與你直接交流。

5樓:風不止惜

犯罪嫌疑人不一定說明那個人有犯罪行為,只說明那個人有可疑。

公安機關立案後沒有明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法律追溯期的限制?

6樓:韋維律師

公安機關立案就沒有追訴期限。

《刑法》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7樓:房產糾紛郝律師

從知道具體犯罪嫌疑人是誰開始計算

【中國】法律刑事案件追訴期到底有沒有用,怎麼個回事。。。

8樓:四哥有法說

追訴時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規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已經超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被追究了刑事責任,該案件應當予以撤銷。

相關規定:《刑法》第八節 時效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9樓:頗黎

你可能理解錯了,20年的訴訟時效是指犯罪後沒被國家機關發現,20年後不予追究,但是如果公安機關立案後,就是跑100年也要抓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法律規定的追訴時效是以犯罪沒有被發現為前提,即沒有立案受理為前提,如果一個人的犯罪行為已經立案,雖然沒有抓到犯罪嫌疑人,或者是沒有破案,連犯罪嫌疑人是誰都不知道,但只要是立案了,就無論你逃多久都是不適用追訴期的,只要找到你,你就還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11樓:斷臂雪人

壞人受到應有的懲罰是重新做人,壞人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不是重新做人。壞人應該受到應有的懲罰。受害人應該受到應有的賠償。

12樓:

每個人都需要對自己犯過的錯事承擔責任,不能因為你自己躲起來,藏起來時間久了這個事情就過去了。

追溯時效的意思是一些犯罪超過一定的時間就不在過問了,這些犯罪是需要你不跑,不躲藏的。發生在生活當中,消滅在生活當中。公安機關不管,也沒有人去舉報。

如果是這種事情,你感覺犯的罪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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