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有案底後證據不足保釋撤案記錄檔案託關係能消除嗎?我小縣城地方的人

時間 2021-07-03 12:07:15

1樓:李保忠律師

可以消除的,因為沒有犯罪。

2樓:

一、我國的兵役法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能參軍。拘留並不是刑事處罰。所以從理論上說是可以參軍的。

二、受過刑事拘留後,因證據不足被撤案釋放的,可以參軍。因為這種情況不能證明受刑拘的人犯罪 三、受過刑事拘留後,因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而被撤案釋放的,也可以參軍,但會受到一定的影響。一般來說是較難的了。

四、受過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的,也可以參軍。但也是很難的了。因為政審是很嚴格的,特別是李沛瑤被衛兵殺害後,招軍的政審是很嚴格的了,刑法中增加了「提供不合格兵員罪」呢。

五、刑事拘留的,各地一般都輸入電腦,特別是在地級市以上的看守所,電腦比較普及。而在一些偏遠地區,情況就不同了,因為我國有許多地方的縣的看守所還沒有上電腦。所以,這種情況下,就是沒有上中國的啦,但是,如果是地市所在地的看守所,一般都是聯中國的了,加入的是公安中國,公安內部可以查閱到刑事拘留的情況。

即使是不上中國,案發派出所及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都是存有檔案的。所以如果是政審,當地就可以查到被調查者在外地的犯罪記錄

刑事拘留三十七天因證據不足被取保候審。補充偵察要多久?如果仍然是證據不足會不會撤案? 20

3樓:知道法也團隊

補充偵查的期限是一個月內,如此初次補充偵查後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可以再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如果公安機關二次補充偵查後,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人民檢察院會審查起訴。如果二次補充偵查後證據仍然不足的,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公安機關應當撤銷案件,解除羈押。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三百一十九條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則第一百四十三條和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情形,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連同案卷材料送達公安機關執行。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4樓:葉赫那拉聞多

刑事拘留三十七天因證據不足被取保候審。補充偵察要多久?如果仍然是證據不足會不會撤案?

回答你的提問:

一,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應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偵查」。這一規定,實際上已取消了審查批捕階段的退回補充偵查程式。

三,如果仍然是證據不足會不會撤案?

公安機關也要等到取保候審期限屆滿(一年),宣告無罪他們不要做出國家賠償嗎?

你的問題不大!!!!!!

5樓:管東平大律師

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6樓:明月高樓

如果是這樣,達不到批准備逮捕的條件的話,應當撤銷案件。同時你可以獲得國家賠償。

7樓:瞳彥

補充偵查每次一個月,以兩次為限。如果經兩次補充偵查,仍無法找到證據,那麼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應當即必須)

8樓:正氣長春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後,檢察院不批捕,應給予取保候審,繼續進行偵查(而不是補充偵查)。

取保候審的最長時限為一年,在一年內如果辦案單位收集到了新的證據,可以隨時提請檢察院起訴,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在一年內辦案單位沒有取得新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就要撤銷案件,或者轉為監視居住繼續偵查。

監視居住的最長時間為六個月,到時還沒有新的證據,辦案單位就必須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撤銷案件或者繼續偵查。

在取得新的證據後,再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新的強制措施,直接向檢察院起訴追究刑事責任。

9樓:

我交錢了,沒人回答我

刑事拘留一個月後,因為沒證據我被釋放了!現在已經一年多過去我會有案底或進檔案嗎?

10樓:正氣長春

如果你被刑事拘留一個月後被無罪釋放,你確認案件在09年你沒有作過任何犯罪的事,那麼對你的拘留決定就是錯誤的,你可以要求公安機關給予國家賠償。

你可以委託律師進一步瞭解,不要受這種不白之冤。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個人檔案中沒有記錄,但在派出所有記錄在案。你不再犯錯沒關係,只要犯錯,他們就會聯想那次沒證據的事情。

刑事拘留三十七天因證據不足被取保候審,能留有案底嗎? 40

12樓:樂觀的

當事人被刑事拘留過三十天,只要沒有被法院定罪,則不屬於有案底(即有犯罪記錄)。

所謂案底,就是司法機關對行為人處罰後所保留的案件卷宗。 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

刑事案件的卷宗應長期儲存。根據檔案管理的規定,長期儲存的檔案,最短時間儲存時間為六十年。六十年後可以銷燬,在公安、檢察和法院都有儲存。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擴充套件資料:

一、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二、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13樓:風雨中的北湖

刑事拘留改取保候審,說明案情依然不明瞭。得等到有了結論才能確認有沒有案底。

14樓:正氣長春

取保候審,只是強制措施,並不是最終的處罰結果。

如果被刑事拘留後,又辦理了取保候審,公安機關就會繼續偵查,取得新的證據後,就會依法移送檢察院起訴,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沒有證據,則會撤銷案件。

現在還是有案底的。

15樓:清泉

證據不足就是沒有犯罪,沒有犯罪應該說不會有犯罪記錄吧,至於案底是個什麼概念,是曾經的案件嗎,那是肯定存在的。

16樓:

取保候審並不是意味著案件結束了,而是最長在一年時間內**仍然要對案件進行偵查和收集新的證據,只是刑事拘留到期後(37天最長)檢察院沒有批准逮捕,所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了,其實對案件而言嫌疑人在看守所和在家裡意義沒有什麼區別的,只是自己要稍微自由點。

17樓:

這個不清楚,因為從來沒有進去過,所以說也不知道是什麼?

刑事拘留後對方撤訴了有案底嗎

玄逸無咎 對方撤訴?刑事拘留對方撤訴沒有用啊。要看公安機關是否撤銷案件。如果撤銷案件未處罰,那就沒關係,沒什麼案底。刑事案件是要留檔備查,至少儲存三十年。但這是內部備查的,和你沒關係。你只要沒有被處罰,這在查檔的時候能看出來的,不會記錄進你的檔案。根據法律規定,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積...

刑事拘留30天沒有批捕無罪釋放有案底嘛

華律網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的結果不必然構成犯罪,對重大嫌疑分子經拘留期間的調查,排除犯罪嫌疑,不構成犯罪的,予以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此種情況下,撤銷刑事案件,不構...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有什麼區別

華律網 刑拘是刑事拘留,治安拘留也就是行政拘留,二者區別如下 1 法律性質不同 刑事拘留是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強制措施,本身不具有懲罰性 司法拘留是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採取的具有懲罰性質的措施 行政拘留 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採取的,具有處罰性質。2 適用物件不同 刑事拘留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