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李保忠律師
可以消除的,因為沒有犯罪。
2樓:
一、我國的兵役法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能參軍。拘留並不是刑事處罰。所以從理論上說是可以參軍的。
二、受過刑事拘留後,因證據不足被撤案釋放的,可以參軍。因為這種情況不能證明受刑拘的人犯罪 三、受過刑事拘留後,因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而被撤案釋放的,也可以參軍,但會受到一定的影響。一般來說是較難的了。
四、受過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的,也可以參軍。但也是很難的了。因為政審是很嚴格的,特別是李沛瑤被衛兵殺害後,招軍的政審是很嚴格的了,刑法中增加了「提供不合格兵員罪」呢。
五、刑事拘留的,各地一般都輸入電腦,特別是在地級市以上的看守所,電腦比較普及。而在一些偏遠地區,情況就不同了,因為我國有許多地方的縣的看守所還沒有上電腦。所以,這種情況下,就是沒有上中國的啦,但是,如果是地市所在地的看守所,一般都是聯中國的了,加入的是公安中國,公安內部可以查閱到刑事拘留的情況。
即使是不上中國,案發派出所及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都是存有檔案的。所以如果是政審,當地就可以查到被調查者在外地的犯罪記錄
刑事拘留三十七天因證據不足被取保候審。補充偵察要多久?如果仍然是證據不足會不會撤案? 20
3樓:知道法也團隊
補充偵查的期限是一個月內,如此初次補充偵查後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可以再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如果公安機關二次補充偵查後,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人民檢察院會審查起訴。如果二次補充偵查後證據仍然不足的,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公安機關應當撤銷案件,解除羈押。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三百一十九條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則第一百四十三條和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情形,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連同案卷材料送達公安機關執行。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4樓:葉赫那拉聞多
刑事拘留三十七天因證據不足被取保候審。補充偵察要多久?如果仍然是證據不足會不會撤案?
回答你的提問:
一,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應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偵查」。這一規定,實際上已取消了審查批捕階段的退回補充偵查程式。
三,如果仍然是證據不足會不會撤案?
公安機關也要等到取保候審期限屆滿(一年),宣告無罪他們不要做出國家賠償嗎?
你的問題不大!!!!!!
5樓:管東平大律師
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6樓:明月高樓
如果是這樣,達不到批准備逮捕的條件的話,應當撤銷案件。同時你可以獲得國家賠償。
7樓:瞳彥
補充偵查每次一個月,以兩次為限。如果經兩次補充偵查,仍無法找到證據,那麼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應當即必須)
8樓:正氣長春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後,檢察院不批捕,應給予取保候審,繼續進行偵查(而不是補充偵查)。
取保候審的最長時限為一年,在一年內如果辦案單位收集到了新的證據,可以隨時提請檢察院起訴,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在一年內辦案單位沒有取得新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就要撤銷案件,或者轉為監視居住繼續偵查。
監視居住的最長時間為六個月,到時還沒有新的證據,辦案單位就必須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撤銷案件或者繼續偵查。
在取得新的證據後,再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新的強制措施,直接向檢察院起訴追究刑事責任。
9樓:
我交錢了,沒人回答我
刑事拘留一個月後,因為沒證據我被釋放了!現在已經一年多過去我會有案底或進檔案嗎?
10樓:正氣長春
如果你被刑事拘留一個月後被無罪釋放,你確認案件在09年你沒有作過任何犯罪的事,那麼對你的拘留決定就是錯誤的,你可以要求公安機關給予國家賠償。
你可以委託律師進一步瞭解,不要受這種不白之冤。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個人檔案中沒有記錄,但在派出所有記錄在案。你不再犯錯沒關係,只要犯錯,他們就會聯想那次沒證據的事情。
刑事拘留三十七天因證據不足被取保候審,能留有案底嗎? 40
12樓:樂觀的
當事人被刑事拘留過三十天,只要沒有被法院定罪,則不屬於有案底(即有犯罪記錄)。
所謂案底,就是司法機關對行為人處罰後所保留的案件卷宗。 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
刑事案件的卷宗應長期儲存。根據檔案管理的規定,長期儲存的檔案,最短時間儲存時間為六十年。六十年後可以銷燬,在公安、檢察和法院都有儲存。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擴充套件資料:
一、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二、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13樓:風雨中的北湖
刑事拘留改取保候審,說明案情依然不明瞭。得等到有了結論才能確認有沒有案底。
14樓:正氣長春
取保候審,只是強制措施,並不是最終的處罰結果。
如果被刑事拘留後,又辦理了取保候審,公安機關就會繼續偵查,取得新的證據後,就會依法移送檢察院起訴,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沒有證據,則會撤銷案件。
現在還是有案底的。
15樓:清泉
證據不足就是沒有犯罪,沒有犯罪應該說不會有犯罪記錄吧,至於案底是個什麼概念,是曾經的案件嗎,那是肯定存在的。
16樓:
取保候審並不是意味著案件結束了,而是最長在一年時間內**仍然要對案件進行偵查和收集新的證據,只是刑事拘留到期後(37天最長)檢察院沒有批准逮捕,所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了,其實對案件而言嫌疑人在看守所和在家裡意義沒有什麼區別的,只是自己要稍微自由點。
17樓:
這個不清楚,因為從來沒有進去過,所以說也不知道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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