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買的房子寫在女婿名下女兒和女婿離婚怎麼辦父母拿得到房子嗎

時間 2021-07-01 08:14:41

1樓:百年孤獨空心菜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過錯,分割財產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體份額由法院裁定。

除非你有證據證實,不然就只能按照上面的原則處理了

2樓:淡端

最好是自己協商好,協商得好的話,讓他在離婚之前把房子過戶到女兒名下,或者過戶到父母名下。如果女婿真的不肯還的話,那父母必須要有證據證明房子的確是自己為自己買的,那現在就應該收集相關的證據,如票據什麼的,但因為房產證在女婿那兒,法律上通常肯定會認為是他的,如果能證明父母出錢買給自己的話,可能法院會讓女婿補償父母所出的錢。當然,最好還是親自去找個律師當面諮詢。

我說的只是個大概。

3樓:慈孩

保留好當時的購*** 匯款記錄憑證。真要到撕破臉那天,這些東西會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真難啊,要看多長時間離婚了。好像以前聽人家說,六年以後離婚的,夫妻雙方的所有財產都做為共有財產分配的。

5樓:匿名使用者

這事兒你最好諮詢一下律師或者法院。

婚前父母出資買房給女兒寫女兒名字,婚後寫女兒和女婿名字,那離婚算不算共同財產 5

6樓:潘增飛

物權法 第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是不是贈予在物權登記的時候提供的權屬證明裡面有明確寫明,私下裡就不要胡攪蠻纏、混淆是非了。物權登記與認定財產沒有直接關係,是不是財產根據財產定義確定,是不是共同的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予以認定。婚姻法、物權法都有適用範圍,可以說家庭事務中的某一項事務可能牽扯這兩個法律,如果現實中處理處置該事務的方式方法已經形成事實,優先使用這些方式方法。

離婚的時候解除婚姻關係必須依照婚姻法的規定解除,解散新小家庭就別提婚姻法了,裡面沒有有關的規定。現在的房子就是這種情況,只能是誰提供的仍然歸誰,這是基於雙方再婚考慮的,屬於事實,法律效力高於婚姻法當然也能導致雙方實施的一些不理智的舉動行為結果無效。婚後的勞動所得以及孩子的撫養是綜合考慮哪一方出錢,哪一方得到錢,甚至可以動用兩個人組建家庭貢獻的東西進行找補,實在不能一次性解決可以考慮分期付款

7樓:

寫名字並不是說你想寫就寫,需要先辦一個贈予,房主把房子產權的多少贈予第二人,離婚了的話,已經贈予的部分自然就是人家的

8樓:晚霞夕照

這應當屬婚後贈予女兒女婿,現在離婚,房產應為共同財產,一人一半。

9樓:匿名使用者

就看父母的意願了~理論上算是共同財產~

按照新婚姻法,婚後,父母給女兒的房子,算是女兒的個人財產還是女兒和女婿的共同財產啊?

10樓:獅子拾號

如果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註明只贈與女兒,那麼這房子就算是女兒的個人財產。如果婚後父母贈與財產時沒有簽訂書面協議,也沒有口頭明確表示只贈與給自己的子女,那麼婚後父母贈與的財產應當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擴充套件資料

新婚姻法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1樓:陸宵

如果婚後父母贈與財產時沒有簽訂書面協議,也沒有口頭明確表示只贈與給自己的子女,那麼婚後父母贈與的財產應當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個人財產,否則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各方面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擴充套件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2樓:仇霞英

你好!根據婚姻法解釋三: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這樣子,結婚後,父母出資給女兒買房子,並登記在女兒名下的話,屬於女兒的個人財產。

如果房子產權是父母的,根據物權法,“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這樣子房屋依然登記在父母名下,不因讓女兒居住而發生變更,還是父母的。

希望回答能幫助到你!

13樓:清風明夜總相隨

婚後父母給女兒的房子算是女兒的個人財產。

依據:《婚姻法》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2023年5月1日公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新中國頒佈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共分為8章,包括原則、結婚、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子女間的關係、離婚、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和教育、離婚後的財產和生活及附則,共27條。

內容以調整婚姻關係為主,同時涉及家庭關係方面的各種重要問題。2023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廢止。2023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釋。

14樓:八三老人

如果能夠證明該房產權有你父母出資,且明確贈與其個人的,房產登記在其個人名下,應視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但是登記在其父母名下的財產,就屬於其父母的合法財產。

15樓:hualv韓宇

這需要看產權證的記載,結合婚姻法規定,目前要認定為一方財產可以採取兩種方式:(1)明確贈與給一方,(2)產權過戶時為一方獨自佔有。

16樓:豐粵

如果父母明確只規定女兒一方,即為女方的個人財產。否則為共同財產。

17樓:網者很棒

是女兒的,和女婿一點關係都沒有。

18樓:陳丹丹雙子

這隻能理解為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行為,這份房產在這種情況下,還是屬於她父母。如果父母不在了,牽扯遺產繼承,這房子又是婚後贈與的,那要看,他們是贈與女兒個人還是夫妻雙方,正常情況下,應該是屬於女兒的個人財產。或是有沒有贈與手續。

僅供參考

19樓:仲崇濤律師

1、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你所述,房子屬於女兒的個人財產;

2、如果房子產權證是父母的,則屬於父母兩個人的財產,不屬於女兒的個人財產,更不屬於女兒、女婿的共同財產。

20樓:霍科明

如果明確是給女兒一方的,應當視為個人財產。我國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子是父母的,現在過戶給女兒了,如果女兒離婚了女婿有份嗎?

21樓:匿名使用者

房子是父母的,現在過戶給女兒了,如果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了住房是父母贈與女兒個人財產,那麼女兒離婚後該住房不參與婚後共有財產的分割分配,歸女兒一人所有。

如果沒有任何約定,這個住房在婚後過戶給女兒,屬於女兒婚後取得共有財產,離婚時女婿有權利主張得到一半權益。

《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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