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催天下
一,涉外婚姻管轄,涉外訴訟離婚案件向哪個法院起訴合適?
涉外離婚訴訟,如何確定法院的管轄即該向何地法院起訴?是當事人首先必須解決的問題。根據我國法院規定,涉外離婚訴訟,一般根據下列原則確定法院管轄。
(一)涉外婚姻管轄,法律有哪些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23條規定,對於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我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27條規定,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24條規定,夫妻財產關係,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25條規定,父母子女人身、財產關係,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於保護弱者權益的法律。
(二)涉外婚姻管轄,涉外訴訟離婚案件向哪個法院起訴合適?
根據這些規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國境內居住的人,不管是對居住在中國境內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離婚,中國法院都有管轄權,居住在中國境內的配偶,無論是對居住在中國境外的外國人,還是居住在外國的中國籍公民,提出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中國法院受理,審理時,均適用我國。具體總結如下:
1.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我國民法院有權受理。
如果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結婚並定居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國內法決定。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可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7.雙方當事人均是外國人的,如果雙方的婚姻締結地是在中國的,我國法院有管轄權,如果雙方的婚姻締結地在國外,此時我國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的,我國法院可以受理管轄。
8.夫妻雙方均為留學生,他們要求在國內離婚的,應由國內原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
9. 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國內公民離婚的,應由國內一方戶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0. 中國公民同在華的外國人要求離婚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不在國內,應由國內一方戶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1. 出國人員同國內一方離婚的,應由國內一方戶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雙方均為出國人員,應由出國前一方戶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2. 夫妻雙方均為華僑、外籍華人,或一方為華僑,另一方為外籍華人,如果原在國內辦理的結婚登記,可以向原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如果他們是在外國辦理的結婚登記或舉行的結婚儀式,現已回國定居的,可以向被告方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二,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手續有:
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中國居民需提供: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外國人、外籍華人需提供: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我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件》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或***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外國留學生中的中專、大專和本科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一般不得結婚。其他學生(進修生、研究生等)要求與中國公民結婚的,除持有上述證明外,還須持有所在院校的學業證明;
5.再婚者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離婚證件需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由該國使領館直接認證)。
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香港同胞需提供:
1.香港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海員證;
2.我司法機關委託的香港律師辨認的香港婚姻註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宣告書;
3.再婚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
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澳門同胞需提供:
1.澳門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海員證;
2.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結婚資格證明書或無結婚登記證明書;
3.再婚者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
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臺灣同胞需提供:
1.臺灣同胞旅行證或我駐外使領館簽發的加註有「臺灣同胞」字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2.臺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證明或公證的本人戶籍登記簿底冊影印件;
3.離婚或喪偶的臺灣同胞還需提供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無法提供上述證明,可以提供經公證的臺灣或港澳報紙刊登的當事人離婚的宣告書或公告,未經公證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華僑需提供:
1.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
2.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3.再婚者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並經本國***和我駐外使領館認證。
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出國人員需提供:
出國人員是指依法出境,在國外合法居留6個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國公民。出國人員辦理結婚登記需要:
1.本人護照;
2.所在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我駐外使領館出具或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
4.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有過婚姻關係已離婚的,須持有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持有配偶死亡證明;
除此之外,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還要到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醫院進行婚前健康檢查;提交男女雙方半身免冠合影**(2寸)三張,須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符合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只要一方是中國境內居住的人,不管是對居住在中國境內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離婚,中國法院都有管轄權,居住在中國境內的配偶,無論是居住在中國境外的外國人,還是居住在外國的中國籍公民,提出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中國法院受理。
涉外婚姻管轄的法律規定是如何規定的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三條,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五條,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六條,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七條,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管轄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只要一方是中國境內居住的人,不管是對居住在中國境內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離婚,中國法院都有管轄權,居住在中國境內的配偶,無論是居住在中國境外的外國人,還是居住在外國的中國籍公民,提出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中國法院受理。
5樓:哈哈親愛的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同時,對於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離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我國法院在以下情況下也有管轄權:
(1)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定居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樓:匿名使用者
(1)、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3條: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4條: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5條: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6條: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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