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淺淺慄愛
按照刑法理論上來說,開車撞倒他人,再次碾壓的是故意殺人罪,酒後駕車是加重情節,而不能是減輕情節。
這種性質的犯罪屬於惡劣情形。沒有其他因素影響的話,就理論上來說,是故意殺人罪。
但是因為實踐中這種案件需要證據證明再次碾壓行為的成立,如果找不到證據,不能證明再次碾壓的行為成立,故意殺人罪是難以成立的。所以實踐中該怎麼判決,還要看具體情況。
2樓:董大狀
這個不難區分啊。
開車撞人後,你再故意開車去壓,當然就是故意殺人了。不用懷疑吧?如果是由於客觀原因,比如剎車不及或剎車失靈等,就仍然是交通肇事罪。
所以區別的標準就是判斷主觀罪過形式,對於死亡結果到底是故意還是過失。
司法實踐中,一般認定的方法:檢視你和死者的平日關係,如果本就有仇怨,故意殺人的嫌疑就大增;如果根本不認識,那麼一般是過失。還有就是檢視道路監控錄象,如果一路飆車而來撞死人,一般是過失;如果尾隨很久突然上去撞死,那就是預**人了。
3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你自己分析的都很有 道理,怎樣判罰,關鍵在於確切的證據。
4樓:匿名使用者
重判。喝酒駕車本來就違法。
5樓:裸街只有沉默
其實他們說的都很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