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刑拘期間經審查沒有犯罪事實的,公安機關應該立即放人。
在對犯罪嫌疑人實行刑事拘留後,如果經偵查,發現沒有犯罪事實的,公安機關應當撤銷立案,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書;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後,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准逮捕手續;
(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三)拘留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
(四)具有本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書;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
第一百八十三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並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2樓:
作出解除刑事拘留決定後立即放人。
3樓:宜春**醫院
案件被****如果是依照法律程式進行,依照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那不正是一次很好的宣傳,如果是沒有事實的亂作為那就麻煩了。
可以通過**的宣傳,引起廣大群眾的關注,更好地促進法官依法裁判,而拒絕“黑幕交易”。
但是如果法院僅僅根據“民心”所向而枉判,那麼就會走向另外一個極端。
所以,任何事情都是一把雙刃劍。
願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