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偵已經找上我了,說我犯了侵佔公司財物罪。他們說有銀行轉賬記錄

時間 2021-06-05 04:02:00

1樓:行吟屍人

如果問題真很嚴重,你就不能在這裡發貼了。恐嚇是他們慣用伎倆。建議就近找個靠譜的律師諮詢一下吧。沒有始末細節,無法回答。即使有因,結果如何,也很難說,中國是人大於法的。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參照你好處費的說法,因為不瞭解其中的具體過程。猜度一下,如果一定要說這是犯罪,應該跟**或是商業犯罪更沾邊吧?這要看你給對方提供的幫助是否違法。

15萬的好處費,在很多地方能收賣幾十條人命了!

2樓:匿名使用者

可向偵查部門如實陳述;可委託律師提供服務。

縱橫法律網 馬勇律師

3樓:京城張律師

你得提供轉到你帳號的錢去哪的證據。

4樓:吃瓜嘮嗑聊歷史

首先你必須確認他們是真正的警察,因為現在也有冒充警察實施詐騙行為的現象,請仔細!

如果是真正的警察,並且有銀行轉賬記錄,那麼請你向**提供轉賬的詳細資訊!如果沒辦法證明你轉賬的詳細資訊以說明情況,那麼你是很難逃脫侵佔公司財物的嫌疑的!

5樓:

如果出示證據你才可以相信,如果需要法律解答,你可以加我

職務侵佔罪經偵報案,立案標準及材料是怎樣的

6樓:匿名使用者

職務侵佔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職務侵佔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2023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0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15號)釋出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釋出日期:2023年06月30日 實施日期:

2023年07月08日】

為依法審理**或者職務侵佔犯罪案件,現就這類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以**罪共犯論處。

第二條 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佔罪共犯論處。

第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7樓:未來法律

您好,職務侵佔罪立案標準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職務侵佔罪的立案標準2023年刑法未作規定。本罪是從全國人大常委會2023年2月28日頒佈實施的《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吸收為刑法具體規定的。2023年刑法第271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自己在本單位所具有職務所產生的方便條件。對於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實踐中一般表現為侵吞、盜竊、騙取等非法手段。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眠一應予追訴。這裡的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應當注意,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本罪的立案標準規定了一個幅度,即非法佔有的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的,應當追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會同當人民檢察院,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的範圍內,及時確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一執行的數額標準,並上報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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