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工死亡已跟死者家屬談合,檢查院起訴需要負什麼責任

時間 2021-06-03 16:42:50

1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結合死亡原因、法律關係和實際情況綜合考慮,介紹不足。

3樓:徐州市王律師

可能構成重大安全事故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

腦死亡是否代表人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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