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本人認為該行為屬於盜竊罪未遂,由於存在法定從輕減輕情節,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但可給予治安處罰。分析如下:
1、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未遂)
是否具有盜竊的意圖,不能只聽行為人自己的供述,而要以客觀事實為依據。本案中,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撬門入室的行為,而且也翻了幾個皮包,足可證明其主觀意圖是想盜竊,只是皮包內沒有其中意的東西,所以空手而歸,被主人撞見。沒有拿東西,並不能證明其沒有盜竊的意圖,只是由於客觀上沒有找到中意的東西而沒有得逞,屬未遂。
由於盜竊罪成立必須要有一定的盜竊金額,本案中並沒有明確的盜竊目標,也沒有實際取得財物,那是不是就不構成犯罪呢?不是,《公安部關於修改盜竊案件立案統計辦法的通知》規定,撬門破窗入室盜竊的,無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立為刑事案件。這據這一規定,入室盜竊未遂,要以盜竊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責任。
2、行為人具有法定從輕或減輕情節,依法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一,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l、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鑑於行為人為已滿十六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且未遂,可不作犯罪處理。
3、可以從輕給予1000元以下罰款的治安處罰。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章處罰的種類和適用第十二條中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減輕處罰。第二十一條規定: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二)已滿十六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行為人屬於16-18歲之間的未成年人,如果屬於初犯的話,不適用行政拘留,但可以處以罰款。
2樓:匿名使用者
在當事人同意私了的情況下絕對不犯法。如果當事人不願意那絕對犯法,但不會像盜竊私闖民宅那麼嚴重
開別人的鎖犯法嗎,私自翹別人家的門鎖犯法嗎?犯什麼法,怎麼處罰
開鎖人必須提供相關證明,證明自己是這個房子的主人,例如房產證,小區居委會證明等,如果開鎖人在沒有得到證明的情況下就給別人開鎖,那就是違法行為。正規的開鎖人都在公安局有備案,如果這個開鎖的沒有,那就是違規經營了。你 看 我 空 間 裡 面 有 介 紹 的 幫 你 解 決 掉 這 個 問 題 估 計 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