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律快車
1、涉及家庭暴力離婚案件,受害人應保留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受害婦女遭受暴力侵害後,及時、全面地收集、儲存各種證據,包括:身上的傷痕、帶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齒、揪掉的頭髮、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針、鐵棍、木棒、石頭等。
3、平時注意保留書證、物證,如驗傷病歷記錄、警察筆錄、被破壞的衣物、對方使用的凶器等。
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後向婦聯組織、人民調解組織、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公安機關或其他組織求助或報警,相關的證明或書面記錄可作為證據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也可以用作證據。
5、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這種情況下,為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可向法院申請調查相關證人的證言。
6、未成年家庭成員也可作證,只是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證可能會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傷害。
遭遇家庭暴該怎麼做
1、如果你發現對方存在著暴力傾向,並且已經不止一次向你施暴的話,那麼你必須儘早決定解除婚姻關係,遠離傷害。對於存在長期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來說,不要期望他能夠懺悔並痛改前非,即使他向你承認錯誤也不能心軟。
2、如果不幸的你遭受了家庭暴力,建議你儘快到公安機關報案,併到醫院就診作記錄,傷勢較重的進行法醫鑑定,堅決要求公安機關追究施暴者的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不可認為是家務事象徵性處理就行了。
3、在準備好相關證據後,馬上分居,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實施家庭暴力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種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在家庭暴力離婚的案件中,受害者在離婚訴訟中能舉出證明家庭暴力存在的證據,將會使受害者的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
能夠證明家庭暴力的證據有哪些?
2樓:匿名使用者
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於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發生於有血緣、婚姻、收養關係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殘疾人也會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家庭暴力會造成死亡、重傷、輕傷、身體疼痛或精神痛苦。
1、普遍性和嚴重性
美國家暴受害婦女超過了**、搶劫及車禍受害婦女的總和。1/4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平均每7.4秒就有一女人遭丈夫打,約有20%~30%的女人遭現任或前任男友的肉體上的虐待。
家暴是婦女遭受嚴重損傷的最常見的原因,約佔婦女他殺死因的40%上。
2、反覆性發作
家暴的發生一般呈迴圈性,其過程為:
一、緊張狀態階段:雙方出現言語攻擊和敵對狀態的同時,伴隨對受害者自信心的徹底打擊。虐待者通過控制受害者接近家人、朋友、錢、散步閒逛等方式孤立、隔離受害者。
二、暴力階段:緊張、壓抑狀態爆發為對受害者攻擊、襲擊,隨著緊張的緩解,施暴者可能表現出對受害者的謙意、溫柔。
三、親密階段:反覆攻擊的施暴者常表現出深深的良心譴責、悔恨和不再有類似行為發生的誓言,受害者常滿懷希望,認為施暴者會改變,但是絕大多數情況是,這一迴圈再次簡單的重複。
3、形式多樣
家暴表現形式多樣:肉體損傷(佔21%~34%),性攻擊(佔34%~59%),精神情感上的折磨(如傷害的威協,恫嚇威脅,使之極度嫉妒,對其剝奪佔有,對其進行軀體上或社會上的隔離、孤立等)。對受害者來說,多種暴力形式常合併出現,且反**生,越演越重。
施虐者對受害者進行肉體上的攻擊可表現為:用**襲擊或打擊,毆打,用拳或物擊打,用拳猛擊,打爛,踢,燒,掌摑,用**(刀、槍)危脅等,合併出現,且反**生,越演越重。
3樓:嶽輝律師
1、涉及家庭暴力離婚案件,受害人應保留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受害婦女遭受暴力侵害後,及時、全面地收集、儲存各種證據,包括:身上的傷痕、帶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齒、揪掉的頭髮、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針、鐵棍、木棒、石頭等。
3、平時注意保留書證、物證,如驗傷病歷記錄、警察筆錄、被破壞的衣物、對方使用的凶器等。
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後向婦聯組織、人民調解組織、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公安機關或其他組織求助或報警,相關的證明或書面記錄可作為證據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也可以用作證據。
5、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這種情況下,為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可向法院申請調查相關證人的證言。
6、未成年家庭成員也可作證,只是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證可能會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傷害。
4樓:許乃義律師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這方面的法律問題。
一般來說,能夠證明家庭暴力的證據主要有:
1、受害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後的報警記錄。
2、受害方就醫時醫院開具的病歷記錄或檢查**。
3、相關鑑定機構對受害人所作出的傷害鑑定結果。
4、施暴一方的書面保證或有關錄音
5、鄰居朋友的證言。
如果發生家庭暴力時,保姆、鄰居、朋友、同事等在場,並願意出庭作證,他們的證言就可以作為認定家庭暴力存在的證據之一,與其他證據一起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能作為證明家庭暴力的有效證據常見的有以下幾種:1、證人證言: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2、報警記錄:
如果家庭暴力發生後,曾經報過警,那麼**那裡會有出警記錄;3、驗傷報告:醫院的診斷證明和**的憑據;等等。
如何收集家庭暴力證據,家庭暴力證據怎麼認定
6樓: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當自己遭遇到家庭暴力時,首先要想到留下證據:
(一)在24小時之內向當地警署報警並開驗傷單;
(二)到附近醫院去驗傷;
(三)將被毆打致傷的部位拍攝成**保留下來。其次如果傷勢較重,費用較大,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再次還可以去對方的單位、當地的居委、街道、區、市的婦聯反映情況,請求幫助,或諮詢律師,找到解決問題的途徑。
依據《婚姻法》第43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當事人單位應當對家庭暴力進行勸阻調解。公安機關也應當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進行制止,或對施暴者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家庭暴力證據怎麼認定
(一)一定情況下的舉證責任轉移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時,應當根據此類案件的特點和規律,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對於家庭暴力行為的事實認定,應當適用民事訴訟的優勢證據標準,根據邏輯推理、經驗法則做出判斷,避免採用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
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受侵害事實及傷害後果並指認系被告所為的,舉證責任轉移到被告。被告雖否認侵害由其所為但無反證的,可以推定被告為加害人,認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二)一般情況下,受害人陳述的可信度高於加害人
在案件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可能對於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有截然不同的說法。加害人往往否認或淡化暴力行為的嚴重性,受害人則可能淡化自己捱打的事實。但一般情況下,受害人陳述的可信度高於加害人。
因為很少有人願意冒著被人恥笑的風險,捏造自己被配偶毆打、**的事實。
(三)加害人的悔過、保證
加害人在訴訟前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可以作為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
加害人在訴訟期間因其加害行為而對受害人做出的口頭、書面道歉或不再施暴的保證,如無其它實質性的、具體的悔過行動,不應當被認為是真心悔改,也不應當被認為是真正放棄暴力溝通方式的表現,而應當被認為是繼續控制受害人的另一有效手段,因此不應作為加害人悔改,或雙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證據。
家庭暴力加害人同時伴有賭博、酗酒、吸毒等惡習,之前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可以視為其不思悔改的重要證據。
(四)未成年女子的證言
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家庭暴力發生時,除了雙方當事人和其子女之外,一般無外人在場。因此,子女通常是父母家庭暴力唯一的證人。其證言可以視為認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證據。
借鑑德國、日本以及我國臺灣的立法例,具備相應的觀察能力、記憶能力和表達能力的2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提供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相當的證言,一般應當認定其證據效力。
法院判斷子女證言的證明力大小時,應當考慮到其有可能受到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不當影響,同時應當採取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作證可能給未成年子女帶來的傷害。
(五)專家輔助人
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聘請相關專家出庭,解釋包括受虐配偶綜合證在內的家庭暴力的特點和規律。專家輔助人必要時接受審判人員、雙方當事人的詢問和質疑。專家輔助人的意見,可以作為裁判的重要參考。
目前司法界以及社會上普遍對家庭暴力領域中的專門問題了解程度不夠。這直接影響了科學技術知識在辦理此類案件中所起的積極作用。有條件的人民法院或者法院內部的相關審判庭,可以建立一個相關專業機構或專家的名單、聯絡辦法,並事先作好溝通,鼓勵其積極參與司法活動。
(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組織相關的記錄與證明
家庭暴力受害人在提起訴訟之前曾向公安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婦聯組織、庇護所、村委會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組織投訴,要求庇護、接受調解的,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曾尋求過醫學**、心理諮詢或**的,上述機構提供的錄音或文字記載,及出具的書面證詞、診斷或相關書證,內容符合證據材料要求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真實可
靠的,可以作為認定家庭暴力發生的重要證據。被告人否認但又無法舉出反證,且無其他證據佐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為加害人。
(七)公安機關的接警或出警記錄
人民法院在認定家庭暴力事實時,應當將公安機關的接警和出警記錄作為重要的證據。
接警或出警記錄施暴人、受害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據此認定家庭暴力事實存在。
出警記錄記載了暴力行為、現場描述、雙方當事人情緒、第三方在場(包括未成年子女)等事項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各種因素,查明事實,做出判斷。
報警或出警記錄僅記載“家務糾紛、已經處理”等含糊內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或當事人的申請,通知處理該事件的警察出庭作證。
(八)互毆情況下對施暴人的認定
夫妻互毆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以下因素正確判斷是否存在家庭暴力:
1、雙方的體能和身高等身體狀況;
2、雙方互毆的原因,如:一方先動手,另一方自衛;或一方先動手,另一方隨手抄起身邊的物品反擊;
3、雙方對事件經過的陳述;
4、傷害情形和嚴重程度對比,如:一方掐住對方的脖子,相對方掙扎中抓傷對方的**;
5、雙方或一方之前曾有過施暴行為等。
(九)人民法院調取、收集相關證據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收集以下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
1、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持有的證據;
2、由於加害人對家庭財產的控制,受害人不能收集到的與家庭財產數量以及加害人隱匿、轉移家庭財產行為有關的證據;
3、願意作證但拒絕出庭的證人的證言。
經審查確需由人民法院取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取證,也可以應當事人或其**人申請簽發調查令,由其**人到相關部門取證。
(十)非語言資訊對案件事實判斷的重要性
人的思想控制其外在行為,人的行為反映其思想。心理學研究發現,在人際溝通中,人的非語言動作所傳達的資訊超過65%,而語言所傳達的資訊低於35%。很多時候,非語言動作所傳達的資訊的準確性要遠遠超過語言所傳達的資訊的準確性。
因此,在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中,法官應當十分注意觀察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的言行舉止,特別是雙方的語音、語調、眼神、表情、肢體語言等,以便對事實做出正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