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歲男童離奇死亡,小姨被判死緩,孩子母親替妹申冤7年,你怎麼看

時間 2021-06-26 07:38:23

1樓:酒鬼說事

3歲男童在家中離奇中毒死亡,其小姨惹上重大嫌疑,並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事發後,孩子的母親一直不相信妹妹會殺害自己的兒子,7年來堅持上訴,希望找出真凶,還其妹妹一個公道,亦還其孩子一個公道。

——先說我的觀點,我認為,該起案件孩子被小姨所殺的可能性不大。接下來,我們來了解一下該案具體細節!

周某春,徐州市銅山區柳泉鎮柳泉村人,天生殘疾,帶有一名幼子,3歲時離奇中毒死亡!

那一年,周某春30歲,其丈夫在某餐館幫工,一家人生活拮据。

周某春天生殘疾,右手伸不直,身體扭曲變形。兩人結婚後生了大女兒,後來又生了小兒子。

由於要撫養兩個孩子,丈夫在餐館幫工的工資遠遠不夠,周某春經常會到村口擺地攤換些零錢貼補家用。

大約20天前,妹妹周某練因與婆家產生矛盾而回到孃家,由於產後剛出月子,身子沒有調理好,周某春就帶著兩個孩子也搬了過去陪妹妹一起居住。

事發當天,8歲的女兒上學去了,周某春也出門擺攤了,家裡只有她母親、妹妹,還有3歲的兒子。

周某春走後,母親與妹妹在院子裡做吃的,孩子一個人在院子裡玩耍。

大約中午12二點,孩子還拿回來鄰居給的一瓶八寶粥喝掉了。

中午,周某春父親回家,一家人吃了午飯,給孩子洗了澡,陪他玩了一會。

下午兩點多,周某春另一個妹妹周某改也來了,當時她就感覺孩子有些蔫,不像往常精神了。

下午3點多,孩子爺爺奶奶出門忙農活了,只有周某練和周某改在家,沒多久,她們聽見孩子哭聲,發現孩子腹瀉、口吐白沫。

孩子送到醫院後,大約20分鐘,就被宣佈不治身亡。

孩子怎麼會死呢?周某春滿懷疑惑的撥打了報警**,法醫鑑定為中毒身亡……

周某春萬萬也想不到,自己一通報警**,差點害死兩個妹妹!

事發當天,孩子並沒有離開家,而是在院子裡玩耍,誰可能對他下毒呢?

事後,**對其家人進行盤問,孩子的爺爺奶奶錄完口供都回家了,周某練與周某改卻遲遲未歸。

因為孩子出事的時候,只有周某練與周某改兩人在家裡。因此,兩人被**鎖定為嫌疑人。

直到當年3月29日,周某改終於被放了出來。

當時,周某春就發現周某改臉上身上全是傷痕,她懷疑妹妹審訊期間被刑訊逼供了。

周某改還告訴她,在審訊期間,自己也聽到周某練的哭聲了。

事後才得知,周某改在審訊期間,被辦案人員毆打,並連續審訊45小時,不讓她睡覺。周某春於是帶妹妹到附近醫院處理了傷口。

直到5月12日,她才得知,原來妹妹周某練早就已經招供了。

並在2023年1月5日,被徐州市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原因令人難以置信。

檢方指出,周某練因周某春挑撥其與婆家關係,報復周某春之子,並趁其父母不在家,強行灌孩子喝了農藥。(事實上,當時並不只周某練一個人在家,還有周某改!)

最終,一審判決結果,周某練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周某春堅信,妹妹不可能是殺死孩子的**,她是被刑訊逼供,**另有其人。

剛失愛子,心情沉重地周某春,很快又踏上了為妹妹申冤的漫長道路,整整7年時間,妹妹何時才能洗脫冤情?真凶何時才能伏法?

周某春不相信,妹妹怎麼可能殺自己孩子呢?她們娘三,搬過來已經20多天了,就算要殺,有的是機會動手,怎麼可能選擇在三妹周某改也在家的時候呢?

況且周某春認為,自己是家裡老大,有4個妹妹,1個弟弟,幾姐弟的感情都非常好。

對於判決書的內容,周某春並不相信,她說“不可能,妹妹跟我很好,我也沒有摻和過他們夫妻的事情,小妹對小豪很好。”

而且周某練早就已經跟朱某強提出了離婚,不可能對自己心有怨恨。

她還說,孩子平時吃藥很困難,平日裡喂藥都會哄半天,不可能周某改上樓幾分鐘,周某練就就將農藥餵給了小豪。

況且在抱孩子的時候,並沒有聞到農藥的味道。一家人在事發前就覺得孩子有點蔫,一天沒有小便。

周某春堅信妹妹是被“刑訊逼供”,四處投送訴狀。

遺憾的是,2023年7月二審中,周家的上訴再次被駁回,維持原判。

但是,周某春並沒有放棄,7年內,不知提交了多少份材料,最近,她又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交了申訴材料。

——針對此案,周某練的**律師列舉了六大疑點:

第一、周某練無殺人動機

在判決書中,提到周某練的婆家是姐姐周某春介紹的,由於婚姻破裂,因此怪姐姐沒有介紹好人家,遂報復殺死其孩子。

對此,周某春已經解釋清楚了,妹妹回孃家20多天,沒有產生矛盾,且自己還特意搬過去陪她,姐妹倆感情很好,沒有干涉周某練的婚姻生活。因此,周某練沒有報復姐姐的動機。

第二、沒有作案時間

事發當天,周某練與周某改兩人都在家中看電視、聊天,周某改隨後上樓,但只離開了1–2分鐘。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剛做過剖腹產手術不久的周某練,根本不可能完成整個作案過程。因為,農藥一般非常難聞,小孩子不可能主動嚥下。

另外,周家人也反覆做過實驗,根本不可能在一兩分鐘內從客廳走到樓梯雜物間,將雜物間農藥拿出來,灌給孩子喝了,然後放回雜物室。並回到客廳裝成若無其事等周某改下樓。——正常人都完成不了,更別說一個剛做過剖腹產不久的人了。

另外,如果是周某練灌孩子服農藥,家裡面不可能聞不到味道,同時也不可能不灑到家裡其它地方。當時周某改下樓就應該能聞出來。

疑點三:農藥存疑

小豪血液中檢測出氯氟氰菊酯的含量為:6.63μg/ml,特丁硫磷的含量為:1.19μg/ml。

但是,周某春父母家的農藥,根本就沒有特丁硫磷成分,對此,周某春還特地買了家裡同款農藥作鑑定,並沒有檢測出特丁硫磷。

如果是周某練灌孩子喝了農藥,那麼,這農藥是從哪來的呢?

疑點四:家中所剩農藥不足以致孩子死亡

據周某春父親筆錄稱,其購買的農藥還剩一點點,藥瓶中農藥大概只有4–5釐米。

經過專業計算後得出,這種農藥,根據小豪體重計算,至少要喝72ml-138ml才有可能致死。

疑點五:中毒時間

孩子體內的毒藥成分,至少要在0.5–1個小時之間才會發作。而周某改只上樓僅1–2分鐘,即便周某練在這時候給孩子灌了毒藥,又怎麼可能立馬發作呢?

事發當天,小豪在院子裡玩耍的時候,曾有一段時間離開過家人的視線,很可能在這段時間,被他人下毒或者誤服。

疑點六:沒有周某練的指紋

在案發家中發現的農藥瓶上,並未發現周某練的指紋,沒有證據證明其直接接觸過農藥瓶。

綜上所述,孩子被小姨周某練殺害的可能性不大,希望最高人民檢察院能夠趕緊受理此案,調查清楚事情的原委,還冤者一個公平!若此案調查確有審案人員刑訊逼供,應及時查處。真的不希望這類案子像呼格案、聶某斌等案一樣,一拖再拖!

2樓:明媚說娛樂

孩子的小姨確實沒有理由殺孩子,這起案件有冤屈。希望法律能還給她一個公道。

3樓:wxj微笑天使

孩子小姨不是冤枉的,判刑是應該的,就算是姐妹情深,孩子的母親也不應該為自己的妹妹求情,那是自己的親兒子呀。

4樓:阿呆說影個

這個要等法律給出最終答案,孩子母親想要尋找真凶。

5樓:秋風體育

我覺得這背後肯定是有隱情的,小姨應該是沒有錯的。

法律上的家庭關係有哪些?

6樓:鞠健柏板叡

法律上的家庭關係包括:夫妻,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

兒媳,公婆,女婿,岳父岳母。

7樓:賀語心鈄職

夫妻,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

兒媳,公婆,女婿,岳父岳母,

家庭成員法律定義

8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請問離婚家庭的孩子在學校讀書期間填家庭成員要如何填。

我國法律對涉外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適用有哪些規定

10樓:大龍小龍的

根據最新出臺的《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對於涉外婚姻的法律適用進行了新的規定。

“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沒有共同居住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地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關於家庭生活的法律法規

我國調整婚姻家庭與繼承關係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1樓:野馬幫何莫

很多,例如《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等等

涉外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適用原則是什麼

12樓:張巨集超律師

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解釋,涉外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適用原則主要有:

1、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即涉外結婚以結婚行為地法為準據法。包括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適用結婚行為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

因此,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也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涉外離婚以法院地法為準據法。包括離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適用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

3、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對比一下勞動。這裡的撫養,包括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撫養、贍養、扶養。

廠房買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指出,父母子女相互之間的扶養,夫妻相互之間的扶養以及其他有扶養關係的人之間的扶養,應當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絡國家的法律。扶養人和被扶養人的國籍、住所以及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均可視為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的聯絡。

4、監護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適用被監護人的本國法律。但是,勞動。解除勞動合同。被監護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的,適用我國的法律。

5、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該項原則又稱為“公共秩序保留”原則。根據該原則,婚姻當事人違反我國婚姻法基本原則或規避我國強制性、禁止性法律規範的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仍應適用中國法律。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四十二條 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依照本章的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第一百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條 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

第一百五十條 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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