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資訊化部有罰款的權力嗎,法律規定什麼單位有罰款的權利

時間 2021-06-25 21:20:53

1樓:知道法也團隊

除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外,其他單位都無權罰款,用人單位也無權罰款。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作出處罰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依照規定的程式實施。

法律賦予了用人單位在組織生產、經營活動中,與勞動者共同協商構建內部管理制度的權利,但是這種權利應當在法律的框架範圍內行使。罰款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國營單位對勞動者的經濟處罰權,已經隨著《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廢止而喪失了法律基礎。

因此,目前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罰款的任何規章制度均屬無效制度。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要實施經濟性處罰,可以通過績效考核的方式在工資結構上加以調整,通過企業的規章制度固定下來。如勞動者出現違反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可以通過降低績效評分的方式扣減工資。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沒有了罰款權,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就沒有經濟管理權了。用人單位可以在規章制度或員工手冊中設立“月考核獎或年考核獎”等型別的綜合考核獎項,範圍可包括出勤、安全、質量、勞動紀律等方面,來行使管理權和規範員工行為。

如果勞動者達到規章制度規定的考核要求,則全額享受獎勵,否則就按比例或不能享受獎勵。當然,用人單位要注意這些獎金的額度,要確保員工獲得的工資符合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求。否則,這些制度就有可能因違法而形同虛設。

另根據“勞動部印發《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用人單位可依法制定科學的勞動定額,在規章制度規定或勞動合同中約定當勞動者超額完成定額時給予獎勵,在勞動者沒完成定額時,可酌情扣減工資,當然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樓:匿名使用者

任何有權利的單位都有罰款的權利!雖說任何處罰都需要依據法律,但那只是糊弄國外**的,實際上只要他們想錢了可以隨意找個藉口罰款,比如說某幾個單位組成了xx聯合執法大隊對車輛進行違規查處,發現被查車輛一切手續證照齊全,但最終發現有一個車輪與另外的車輪有點區別(雖然型號規格一樣但屬於不同品牌),因此被罰200,這事實親自遇到的。所以說在我國法律就是個笑話,權利才是重點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法律依據:我國法律法規對企業是否可以對員工進行罰款沒有明確的規定。部分企業將《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作為依據,認為企業可以對員工進行罰款。

4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部門。

比如:物價,工商,國、地稅,質量監督,文化,衛生,公安,檢察,監察,等部門,

其他任何集體或個人都沒有罰款的職能.

5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行政機關公安局 派出所 工商局 或者法院判決

要不就是單位合同中比如培訓費等合理要求

6樓:

這個要具體分析。

所以把具體的寫出來

7樓:匿名使用者

稅務,工商,交通,公安

工業和資訊化部與***之間是什麼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