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南方常有雨
試回答如下:
1、甲可以要求撤銷與乙的買賣合同;
理由: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
甲將古董賣給乙的行為,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故甲可以要求撤銷與乙的買賣合同。
ps:第一問僅從學理上回答的,實踐中可能行起來有點障礙的。因為: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有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本題中,一年後要求撤銷買賣合同,問題就來了,法律規定1年的除斥期間,知道或應當知道不好區分,法院立案形式審查往往會卡住這點。
2、甲可以要求丙返還花瓶;
理由:在甲有權撤銷買賣合同的前提下,甲擁有了要求返還原物的物上請求權;而丙明知實情,其行為已經屬於惡意第三人,不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護。故甲撤銷了與乙的買賣合同,甲有花瓶的所有權,因此可以要求丙返還花瓶。
《物權法》106條「。。。。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善意取得是取得所有權的重要情況之一,為了保護交易關係,才設立了了善意取得制度。
而丙不屬於善意第三人,不受此款保護,故可以要求返還。
以上僅從理論上討論,不知當否,希望能給你參考。
2樓:匿名使用者
甲可以以重大誤解為由請求人民法院來撤銷甲與乙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因此,甲有權撤銷與乙簽訂的合同。甲有權要求丙返回花瓶,當甲要求撤銷合同後,甲乙雙方就應該返回原物,此時甲就有了返還原物的物上請求權,可以向丙要求返還花瓶,丙此時並不是善意取得花瓶的,所以不能對抗甲的權利,丙應負有返還花瓶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