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一)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一、什麼是事實婚姻?產生原因是什麼?
首先,我們先解釋一下,什麼是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範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係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係有條件的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二、事實婚姻如何認定?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2023年2月1日以前;因為根據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在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之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也就是公開以夫妻身份生活,讓鄰居等都認為他們是夫妻。
3、同居雙方2023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符合上述情形的才是事實婚姻,而在我國的現行法律中,已經沒有事實婚姻的這一說法。
三、事實婚姻怎樣離婚?
事實婚姻怎樣離婚,也就是事實婚姻關係的怎樣解除關鍵在於認定什麼是事實婚姻。一旦認定之後,事實婚姻離婚就變得簡單了。
雖然目前對事實婚姻離婚尚沒有統一的標準,我們認為既然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應同等對待,即事實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過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門)或訴訟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實踐操作中,民政部門往往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協議離婚請求,所以解除事實婚姻關係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且同時解決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
四、事實婚姻離婚要注意什麼?
離婚並不僅僅是解除婚姻關係而已,它還涉及到財產分割、子女撫養、離婚賠償等問題。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對於被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同居期間的財產適用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製的規定,沒有約定者,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事實婚姻關係的雙方在同居生活期間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事實婚姻,雙方離異時,其子女撫養問題依照婚姻法辦理。
也就是說,事實婚姻的離婚與合法登記的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可以要求分割財產,子女撫養。並且,在事實婚姻期間,若一方出軌,另一方可以根據婚姻法的規定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若是對自己的婚姻有什麼疑問,或者有離婚方面的問題,可以向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諮詢,通過他們的幫助可以為你快速、有效地解決更多複雜的問題。
費用要去跟律師談,如果不涉及財產糾紛,2000-5000比較合理。望採納!
2樓:莫名其妙
我國現在不承認事實婚姻。如起訴,只能按解除同居關係。
94年前的事實婚姻認定
3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由此可知,我國法律對婚姻關係效力的確認以登記為準,而非傳統觀念上的舉行結婚儀式,只舉行結婚儀式不辦理結婚登記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而是同居關係,不受我國法律對婚姻關係的保護。
但是,我國法律同時也對事實婚姻做出了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對未按 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是否構成事實婚姻確定瞭如下認定標準: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離婚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由此可知,我國《婚姻法》以2023年2月1日為界線,區別了事實婚姻與同居關係。2023年2月1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而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的關係被確定為事實婚姻,這是我國法律認可的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受我國《婚姻法》保護,解除事實婚姻適用解除一般婚姻關係的法律規定。
可以獲得賠償的。
具體的找個律師問問吧。
2023年之前結婚,但未辦理結婚證,是否屬事實婚姻?
4樓:匿名使用者
據lz所說應該是事實婚姻,見下
在2023年2月1日前同居,且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所以還是要看同居之時是否符合法定結婚要件,也就是 男女雙方必須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合意。必須達到法定婚齡。男的不得低於22週歲,女的不得低於20週歲。
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即不得重婚。 必須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雙方必須均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或暫緩結婚的疾病。
符合這些實質要件,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所以應該沒有問題。
離婚訴訟可以進行,不用補辦結婚證。補辦結婚證是指2023年2月1日後同居,認定為事實婚姻在離婚訴訟之前須補辦結婚證,婚姻關係自符合實質要件日起計算。
這是第一個問題,不難認定。
至於訴訟離婚中的損害賠償是另一個問題。要求賠償肯定是可以的。
你母親是無過錯方有要求過錯方賠償的請求權。而且父親已經符合婚姻法46條的法定賠償情況“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所以在離婚訴訟中,你母親可以獲得一半以上甚至全部財產。
這裡的財產是指夫妻共同財產,簡單說就是除了婚前個人財產,自結婚後你父母經營投資所得所有財產……
然後……你要求與父親斷絕關係與離婚訴訟應該是不能合併審理的,至少我沒見過這樣的例項。
至於訴訟所需費用,與要分割的財產多少有關,律師費也是與財產有關的。律師一定要找的,會很有幫助。
其實這個案件事實算是很清楚了,但是還是會有很多不同結果。比如,有足夠證據的話可以認定你父親的重婚罪。還有財產問題估計現在是很難區分的……
至於你所說的父親要求你盡贍養義務,你現在可以不必一定要斷絕關係,待他要求你盡贍養義務提起訴訟時提出父親未盡撫養義務。我的意思是說……你父親應該不會起訴你,你就沒必要贍養他。
還是去諮詢下律師吧,詳細情況一時說不清阿~~~~~~~
5樓:廣廣哥
只要你父母在結婚時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就算是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2023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2023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6樓:
屬於事實婚姻,應該補辦結婚正
7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結婚證,不算.但是你和他還是有親子關係的,你還是要養他的
8樓:東吳古渡
符合事實婚姻的要件。可以到法院申請離婚
9樓:熊繼巨集
你提的第一點問題,牽涉的法律知識太多,太複雜,現在網路發達,只有你想不到,沒有它做不到,只要你輸入關鍵字,什麼答案都能找到,自已上網看看吧,我個人認為,沒有結婚證,就沒有法律效力,應不算。
至於第二問題就簡單了,不管怎麼說你是他的種,有直接血緣關係,那肯定是父子了,你養不養那要看你們的感情和你的想法了,有很多法律上一定要養,那沒養的也很多,也沒有誰追究是吧,所以還得看你的心態哦,要斷絕關係嘛也簡單,說清楚就是了,實在不行,移個地方,他找不到你們就行了嘛,緊吧,不然怎麼斷,還打個官司,你父母有沒有結過婚,是吧。
94年以前的事實婚姻至今沒領證
10樓:馬鈴薯
你的情況是屬於事實婚姻。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不管是否補辦登記手續,法律承認其效力;因此,在離婚時按照合法的婚姻關係處理,夫妻之間具有合法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尤其財產分割權、子女撫養權和財產繼承權。
所以,你要再婚的話,必須由法院判決離婚,拿到“離婚判決書”後,方可以再婚。並且,再婚時,你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離婚判決書。
11樓:禁偌寒蟬
所以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基於事實和法律,但提問提供的事實過於概括簡略,所以,只能重點談談司法實務中認定事實婚姻時通常需重點把握的幾個問題,以供參考。
首先是事實婚姻的概念。所謂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結婚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但考慮到現實國情,為維持一定範圍內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係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係有條件地予以認可,由此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其次是事實婚姻的特徵。主要有四個方面:
一是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所謂事實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二是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此為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區別。
三是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外部形式上應有為社會公眾所認可的夫妻身份。此為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區別。
四是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備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相區別的標誌。
第三是事實婚姻的法定構成要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事實婚姻的概念和特徵,構成事實婚姻需要具備以下法定要件:
一是時間要件,即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2023年2月1日以前;二是形式要件,即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三是實質要件,即雙方於2023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22週歲,女20週歲);雙方自願結婚;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最後,回到問題本身。如果男女雙方的同居關係同時符合上述三個要件,即應認定為事實婚姻,具有民事法律效力;如果缺少其中任一要件,則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所以,即使雙方是在94年之前同居,但同居時如未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仍然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
94年以前的事實婚姻至今沒領證,我父母是94年以前的事實婚姻,但沒有結婚證,我父親在認識我母親前已有一段事實婚姻,也沒有結婚證
馬鈴薯 你的情況是屬於事實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不管是否補辦登記手續,法律承認其效力 因此,在離婚時按照合法的婚姻關係處理,夫妻之間具有合法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尤其財產分割權 子女撫養權和財產繼承權。所以,你要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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