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既然簽訂了勞動合同,應該按勞動合同約定辦。但這個約定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建議你認真看一下《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如果她從要求走到實際走人時有30天時間(試用期3天即可),你必須支付她全部工資。如果天數不足,你可以適當扣除一些,畢竟她外出打工也不容易,你做為老闆,本來就應該考慮到員工有這樣那樣的事情,可能是請事假,如果得不到批准,也可能曠工。體育比賽隊員受傷了還要換替補隊員呢。
因此,你的一切行為,必須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否則,總有一天你會和你的員工在仲裁庭或法庭上面對面。
2樓:匿名使用者
訂合同了 就什麼都好說了 打官司也不怕了 實際工資要付 其他的勞動局也拿你沒辦法的 想問工人賠損失 那是基本不可能的 生氣的話就拖著她
3樓:寶貝衣襪
這個事情是要看她走的原因來定事,如果她本人不是什麼大事情而你留她走的話,我建議你可以不給。作為一個廠家來講,如果都像她那樣的話你的廠還可以生產嗎。再說你事先你們有合同的啊
4樓:
你是要付她工資的 但是可以要求其支付你其突然離開工作崗位而給予你處造成的損失! 集體參考勞動法!
我在服裝廠上班,沒有籤什麼合同,老闆不給工資,這樣老闆有責任嗎
5樓:木有負面情緒
首先跟您們老闆協商,協商不成的話。然後就要看工作年限。如果超過一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可以獲得賠償,向勞動仲裁局提起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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